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出讓處置工作有關於工作原則、工作職責、工作程式的通知,並且做出了具體要求。
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出讓處置工作的通知
紅花崗區、匯川區、遵義縣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區用地管理,規範國有土地出讓行為,加大國有土地處置力度,細化各級政府和部門工作職責,依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區土地管理的意見》(遵府發〔2010〕20號),現將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出讓處置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
繼續堅持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收益”的原則;繼續貫徹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出讓市國有土地資產處置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原則;繼續執行出讓國有土地基礎資料“屬地”負責原則。
二、工作職責
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紅花崗區、匯川區、遵義縣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準備基礎資料後,統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讓,市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三、工作程式
凡是中心城區範圍內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經地塊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查同意後,由地塊所在地的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將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土地處置申請和出讓地塊前期工作資料上報市國土資源局。
(二)市國土資源局對資料進行審核。不符合出讓規定和基礎資料不全的,以退件通知方式退回縣(區)國土資源局(分局),退件通知需註明退件理由和需補充完善的具體資料要求。
(三)市國土資源局向市規劃局去函(紙質和電子文檔),由市規劃局出具出讓地塊規劃經濟技術指標。市規劃局僅對市國土資源局提交出讓地塊規劃條件,不受理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區(縣)國土資源局(分局)申請。
(四)出讓地塊需對地上建構築物拆遷安置的,拆遷量由地塊所在地的區(縣)住建部門進行認定。
(五)市國土資源局在土地評估中介單位儲備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出讓地塊評估單位,提出評估要求。
(六)對符合出讓的土地,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國有土地資產處置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召開中心城區國有土地處置會議集體研究。
(七)中心城區國有土地處置會議在聽取中介評估單位、市國土資源局、出讓地塊所在區(縣)政府(管委會)匯報後,對地塊出讓方式、出讓底價、出讓起始價、保證金數額、出讓條件、繳款期限等進行明確。
(八)市國土資源局根據中心城區國有土地處置會議確定的意見,擬定《土地出讓方案》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讓方案》,將需以招拍掛方式公開處置的土地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具體實施交易。
(十)土地招拍掛成功後,競得人憑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的《成交確認書》和繳款憑證,到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出讓契約》,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四、具體要求
(一)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年初須制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和土地出讓計畫,出讓土地按計畫、分時序進行。市人民政府從2013年起,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制定的出讓計畫下達出讓土地任務,納入政府年終目標考核。
(二)中心城區範圍內出讓土地的申請和資料,按“屬地”原則,由區(縣)國土資源局(分局)報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儲備土地的處置,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資料,報送市國土資源局。
(三)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轉變觀念,努力籌措房屋拆遷安置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開發資金,按《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淨地”出讓。今後,中心城區範圍內土地出讓原則上採用“淨地”拍賣方式,以實現土地資產的價值最大化。
(四)加大工業用地集約節約力度。對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新增工業用地,廠房建築面積高於容積率控制指標的部份,不再增收土地價款。中心城區工業用地容積率必須大於1.2,其餘縣(市)須大於1。
(五)加強產業園區用地監管。中心城區範圍內的產業園區,要結合園區規劃,從建設時限、指標、投資強度、稅收、就業等方面,抓緊制定《園區工業用地集約節約用地績效考核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於2012年9月底前由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從2012年10月起,方案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產業園區用地,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受理其土地處置申請。
(六)加快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中心城區範圍內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與企業達成的招商引資協定涉及土地價格和出讓條件的,或已使用但還未完善出讓手續的用地,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需於2012年9月底前提供市人民政府認可的依據,再提交市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會統一研究。
(七)強化土地權屬管理。屬新增國有建設用地的,出讓地塊所屬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除提交土地徵收批准檔案和征地補償資料外,還需對出讓地塊已征為國有、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已落實等土地權屬的真實性進行承諾,並負責相關糾紛的處理和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以“現狀”方式出讓土地的存量國有土地,應對出讓地塊範圍進行權屬調查、徵得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達成拆遷安置的初步意見,原則上應將出讓範圍內原土地使用權人持有的土地權利證書收回。若原土地使用權人數量多且土地權利證書統一收回困難,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需提交出讓地塊為國有土地、已徵得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處置的承諾,並負責土地處置後相關糾紛的處理和帶來的相關法律責任。
(八)加快土地出讓步伐。市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為提高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積極性,市財政局要及時對已出讓土地成本進行核算,及時分配出讓收益;市規劃、住建、國土等部門要提前介入,做好相關土地出讓前期工作。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