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西安市人民政府位於西安市未央區鳳城八路109號。

根據《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陝辦字〔2009〕84號),設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 類型:政府檔案
  • 適用範圍:城鄉建設
  • 政府會議:關於農村宅基地建設拆遷補償問題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城鄉建設
市政發49號
西安市政府
2011-6-28

法規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管理,依法打擊突擊加建行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規範拆遷補償工作,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本意見中農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內的主城區、重點鎮及政府確定的“切塊”管理區域(以下簡稱開發區)內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體土地。
一、明確管理責任,條塊結合做好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
(一)各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負總責,負責組織聯合執法,查處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中的違法行為。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四)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規劃管理工作,制定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規劃管理辦法。
(五)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遷評估行業管理工作。
(六)城改、公安、質檢、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二、完善審批程式,規範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行為
(七)凡申請劃撥宅基地新建住宅應嚴格按程式履行土地、規劃審批手續;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嚴格履行規劃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一律不予補償。
(八)村民申請劃撥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前提下,應當向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在實施建設前,須經區(開發區)規劃部門審查同意並辦理規劃手續。
規劃部門辦理規劃手續時應當明確用地位置和面積,建築物層數和面積。
列入城中村改造計畫的村莊建設按照城中村改造相關規定執行,不再新劃撥宅基地。
(九)村民申請在已劃撥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應按上述程式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十)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不同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農民宅基地自建住宅通用設計圖,免費發放給村民,指導村民建房。
三、建立健全拆遷補償工作的利益導向機制
(十一)因城市建設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拆遷改造主體編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區(開發區)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作為徵收集體土地的附屬檔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關政策執行。
(十二)給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則上按照規劃審批的面積進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於65平方米的標準補差安置,補差增加的面積收取房屋重置價。
本意見實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的補償,結合原房屋建築面積,按照人均不少於65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嚴格按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對於臨時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積部分,除嚴格按重置成新價補償外,須扣除拆除費和建築垃圾清運費。
對於嚴格按程式建設,拆遷前未突擊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遷安置時可以按照不同區域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
(十三)對於在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安置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未出現突擊加建的村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按實際拆遷補償費用(安置房建設除外)的5%予以獎勵。
(十四)因城市建設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過1/3戶數以上且耕地較少的村莊,可以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整村拆遷安置,剩餘土地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
四、規範評估行為,保證國家和社會資金的合理使用
(十五)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的管理力度,進一步規範評估市場行為,儘快制定集體土地房屋估價技術標準和實施細則,完善評估行為的約束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屋重置價定期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布。
十六)評估機構在評估中應嚴格按照拆遷評估標準對現狀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對不符合質量標準、不合理的結構布局、工序工藝不到位的房屋牆體、門窗、粉刷以及附屬物和裝修等,在相應的評估補償標準中予以扣減。評估結果應報評估委託單位審核,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五、加大打擊力度,堅決遏制突擊加建行為
(十七)對以獲利為目的,在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組織村民突擊加建的個人或組織,以及因生產、銷售、使用偽劣建材和違規施工等造成傷亡事故的個人或組織,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十八)評估機構不嚴格執行房屋評估技術標準和實施細則,不按房屋實際質量進行評估,造成國家和社會資金不合理使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六、落實責任追究,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十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監管工作,凡發生1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責任事故的,在目標責任考評、表彰獎勵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並按相應組織原則處理。
(二十)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制定具體管理措施,將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不履職盡責、失職瀆職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十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轄區內宅基地自建住宅現狀進行摸底分類,並登記造冊,保留影象資料,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備案,為今後拆遷安置提供補償依據。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城市規劃及轄區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整個區域內村莊的規劃建設、拆遷安置實施方案。
(二十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對違法占用集體土地和擅自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自建住宅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責令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拆除,並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三)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探索村民住房產權登記的具體辦法,進一步規範村民建房行為。
(二十四)市綜合考核辦將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和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納入全市綜合考核範圍。
(二十五)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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