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

《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
  • 發布部門:西安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1年11月24日
  • 發布日期:2011年12月21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村鎮集鎮建設
條例信息,發文字號,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條例信息

(2011年9月28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4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發文字號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

條例全文

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鎮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村鎮建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鎮以及街道辦事處管轄的農村區域進行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村民住宅等建設。
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的村鎮建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村鎮建設應當堅持統籌城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促進村鎮建設與城鎮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村鎮建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村鎮建設工作。
國土資源、規劃、房屋管理、交通、衛生、教育、環保、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村鎮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本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對村鎮建設進行科學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提高建設質量,降低建設成本。
第二章 村鎮建設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轄區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
第八條 村鎮建設應當符合鎮規劃、村莊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規劃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九條 村鎮建設應當發揮小城鎮連線城鄉、輻射農村、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優勢,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小城鎮發展,提高城鎮化水平。
城鎮周邊的村莊應當依託城鎮和產業發展進行改建,實現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與城鎮共享。
第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自然條件良好、人口較多、具有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村莊,採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戶向該地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小城鎮。
第十一條 對於地質災害易發地區、水土流失嚴重的山地丘陵地區、人畜用水嚴重短缺地區等不適宜人居地方的村莊和農戶,應當選擇交通方便、自然環境適宜居住、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地方,按照規劃的要求,有計畫地實施搬遷,集中建設新村或者遷入其他村莊。
第十二條 村莊建設應當制定建設方案,確定村莊住宅基礎標高、道路寬度及建築紅線、綠化帶、工程管線、公共設施布局等事項,根據本村產業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產業發展、文體、衛生、公共事業用地及消防通道等。
第十三條 建設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築不規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不完善的村鎮,應當逐步進行改建、改造,達到規劃的要求。
第十四條 村鎮建設工程設計,應當適用、安全、經濟、美觀,體現地方特色。
第十五條 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飲用水源及公共設施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區周圍進行建設的,其體量、造型、色彩、風格應當與景觀相協調。
第十六條 完整體現歷史風貌和建築特色、有一定保護價值的鄉鎮或者村莊,應當保護原有建築,新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性專項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古村落、古宅、古樹名木、特色民居和名人故居等文化遺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七條 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村鎮改造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的原則,集中進行建設。
鼓勵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集中建設符合國家規定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的村民住宅小區,嚴格控制單家獨戶建房。
第三章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
從城鎮收取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城市建設配套費,應當用於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興建村莊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
第二十條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工程施工,應當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構件,保證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應經原設計單位修改,並按照相關程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整體遷移村莊或者在村鎮集體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的,應當在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後,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劃批准檔案;
(二)用地批准檔案;
(三)項目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
(四)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答覆。
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建設。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在村鎮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程式辦理規劃審批和用地審批手續,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第二十七條 村鎮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須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後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場地,歸還用地。
第二十八條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中形成的檔案、圖紙等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設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村民住宅設計、施工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村民住宅技術規範;
(二)無償向村民推薦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樣、體現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經濟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設計圖;
(三)定期對村鎮建築隊伍和個體工匠進行技術培訓;
(四)向村民普及住宅建設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三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村民住宅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立巡查報告制度,定期巡查村民住宅建設情況,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學習住宅建設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幫助村民做好住宅建設的施工管理和質量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條 村民住宅建設的質量安全應當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對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由村民自行組織施工的,村民個人應當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三十三條 村民建設住宅應當按照鎮規劃、村莊規劃和村民住宅技術規範的要求,自主設計或者選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住宅設計圖。
未制定規劃的村莊,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村民住宅技術規範,對村民住宅的建築總面積、層數等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積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積內擅自加寬加高建設村民住宅。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村民住宅,應當向所在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研究同意,持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建築方案、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妥善處理相鄰關係的材料,向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申請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特殊情況不能辦結的,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擅自進行村民住宅建設。
第三十五條 村民建設跨度超過九米或者二層以上的房屋,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也可選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
承接前款所列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六條 在鎮規劃區內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須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用地批准檔案,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現場驗線後,方可開工。
在鎮規劃區以外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須持用地批准檔案,經村民委員會定點放線後,方可開工。
現場驗線、定點放線應當確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
第三十七條 山地、丘陵、溝壑地區的散居農戶,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對集中建設住宅。
第三十八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村民在住宅建設、改造中使用環保節能的新型材料,推廣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型能源,並提供技術指導和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進行房屋產權產籍登記,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十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村鎮服務設施體系建設,建立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村鎮設施維護、衛生保潔、綠化養護、消防安全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制定符合本村或本社區實際的村規民約,做好村鎮設施、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飲用水源。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發展集中供水,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禁止在村鎮公共飲用水源地保護範圍內建設廁所、畜禽養殖場、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十二條 村鎮規劃區內應當建設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統。
鼓勵建立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推進雨水的集蓄和利用,減少蒸發和漏失。
村鎮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生活污水應當通過管道集中收集,經過必要的處理後,排入污水管道。鼓勵有條件的鎮和村莊逐步建立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三條 村鎮建設應當設立垃圾收集點,定點收集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垃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力量將收集點的垃圾運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
第四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亂堆亂放柴草、建築材料及其他雜物;
(二)向道路、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污水;
(三)損壞或者隨意砍伐道路兩側、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及其他綠化成果;
(四)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軍事、防汛、通信、郵電、電力、供水、蓄水、排水等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構件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積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由區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契約約定的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設計的,予以取締;對超越資質等級承接設計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施工的,予以取締;對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施工的,可責令其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可以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破壞村鎮內文物古蹟、風景名勝、飲用水源、園林綠化,以及軍事、防汛、通信、郵電、電力、供水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妨礙村鎮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村鎮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陝西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陝西航天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滻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三十九、對《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的“鄉、建制鎮”修改為“鎮”。
2.將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中的“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鎮人民政府”。
3.刪除第八條、第三十三條中的“鄉規劃、”。
4.刪除第五十七條中的“、陝西省西鹹新區灃東新城及其所屬園區,以及根據需要經批准設立或者整合的其他開發區”。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村鎮建設是我市城鄉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自1997年公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我市村鎮建設的規範化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2007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繼出台,原條例中關於村鎮規劃方面的內容已經納入《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調整範圍,關於村鎮建設方面的很多內容也已經與上位法不相一致。因此,為了理順法律之間的關係,適應我市村鎮建設的新形勢,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結合我市實際,重新制定一部規範我市村鎮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提出了40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常委會之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及說明傳送各涉農區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同時通過西安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8月2日,組織召開座談會,就條例草案聽取了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房管局、市城改辦和相關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建議。8月8日、8月9日,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赴長安區、臨潼區進行立法調研,實地了解目前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的情況。在此基礎上,法工委組織市建委、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市法制辦,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及時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員會委員、相關市級部門、相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徵求意見。
2011年9月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和徵集到的意見,參考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1號檔案和8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等檔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章節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將“村鎮建設”和“建設工程”分別列為第二章、第三章的題目較為籠統。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鎮建設包括村鎮設施建設、村民住宅建設、村鎮建設管理等幾個方面的內容。條例中不僅要規定上述具體建設行為,還應當對村鎮建設符合規劃、村鎮建設的發展方向、具體建設行為在管理上的相同之處等內容做出一般性規定。除此之外,村民住宅建設涉及到每戶村民的實際利益,鑒於其在村鎮建設中的特殊地位,條例中應當予以強調,做出詳細且便於操作的規定。因此,將條例草案第二章、第三章的內容歸納綜合,結合村鎮建設的實際情況,設立“村鎮建設的一般規定”、“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村民住宅建設”、“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四章,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二、關於總則
條例草案只對村鎮的範圍做出了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鎮建設”是一個專屬名詞既包含建設的範圍,還應規範建設的內容。故將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村鎮建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鄉、建制鎮以及街道辦事處管轄的涉農區域進行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村民住宅等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村鎮建設應當以規劃為前提,建議條例草案中增加有關村鎮規劃的內容。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鎮建設應當規劃先行,以保證村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鑒於《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已經對鄉村規劃管理專門設有一章做出了規定,為了避免重複,結合城建環資委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總則中,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列為村鎮建設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並在條例草案修改稿分則的相關條款中,與《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進行了銜接,突出了村鎮建設應當符合規劃的內容。
鑒於我市不同區域村鎮建設工作的管理單位有所不同,為了突出立法宗旨,進一步落實責任,使我市村鎮建設工作不出現行政管理盲點,便於執法監督落到實處,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明確了部門責任,對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村鎮建設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做出了規定。
座談會中有的開發區管委會提出,開發區建設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現實中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村民突擊加建、亂搭亂建等問題較為突出,建議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明確開發區規劃範圍內村鎮建設的管理主體。根據上述意見,參考《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設及拆遷補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增加了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村鎮建設工作和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進行村鎮改造的相關規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條第四款、第十七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中應增加村委會在村鎮建設中的作用和職責。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本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因此,增加了上述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五條。
三、關於村鎮建設的一般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新農村建設是國家加快農村發展的戰略方針,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新農村建設的相關內容。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增加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統籌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轄區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七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鎮建設應當發揮小城鎮連線城鄉、輻射農村、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優勢,促進小城鎮發展,加快城鎮化進程。故增加了上述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條第一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保護和合理利用古鎮名村的相關規定。故增加了“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應當編制保護性專項規劃,保護古村落、古宅、古樹名木、特色民居和名人故居等文化遺產,發展旅遊產業,增加農民收入”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條第二款。
鑒於條例草案第十一條關於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鎮建設管理中的職責的規定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已明確,故將該條規定予以刪除。
四、關於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
城建環資委審議意見提出,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中“確需修改的,應經原設計單位修改”的規定修改為:“確需修改的,應按照相關程式變更設計”。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工程設計圖紙是建設工程施工的標準和依據,涉及建設工程的整體,其修改不僅應經原設計單位修改,還要按照相關程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故將該規定修改為:“確需修改的,應經原設計單位修改,並按照相關程式辦理變更設計手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一條中的內容。
根據城建環資委審議意見和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實際工作需要,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項目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同時,在該款中增加“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的規定作為第(四)項。為了使法規條文的表述更加簡練、明確,參考徵求意見中相關單位意見,按照立法技術規範要求,將該條第一、二、三款的表述進行了整理合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本著地方性法規應當與國家大法相一致的原則,依法進行行政許可,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答覆”,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鑒於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關於建設工程在開工、停工、復工時應當履行的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九條、第十條已做出明確規定,故對該條簡化後,修改為:“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施工建設”,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關於通過招投標確定工程投資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規定與《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中關於對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進行招標標準的規定不相一致。本著與上位法不相衝突的原則,故對此與《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進行了銜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五、關於村民住宅建設
村民住宅建設與每戶村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實際工作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相對薄弱,由於不規範建設導致的危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的工程事故時有發生。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專設一章,切實加強對村民住宅建設的規範和管理,並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參考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增加了“村民住宅建設的質量安全應當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別對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由村民自行組織施工的,村民個人應當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二條。
與此同時,增加了關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民住宅建設中的具體職責、村民委員會在做好村民住宅建設的施工管理和質量安全工作中的任務、建設村民住宅應當遵守的具體規定以及辦理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程式等規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關於在村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個人進行住宅建設的程式性規定表述不清,建議研究後加以修改,增強該條規定的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民住宅建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鎮規劃區內的村民住宅建設;二是鎮規劃區以外的村民住宅建設。根據《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兩種情況的驗線、放線主體有所不同:鎮規劃區內的村民住宅建設的現場驗線主體是規划行政管理部門;鎮規劃區以外的村民住宅建設的定點放線主體是村民委員會。因此,將在鎮規劃區內進行村民住宅建設與在鎮規劃區以外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分設兩款予以表述,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城建環資委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關於備案的規定有無上位法依據,應做進一步研究論證。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民只要按照規定程式履行了住宅建設的規劃、土地、建設審批手續,就可以開工進行住宅建設。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對個人進行住宅建設設定的須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義務性規定於法無據,故將上述兩條中關於備案的規定予以刪除。
六、關於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村鎮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是村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草案對這一內容的規定相對單薄,為了使條例的規定更加全面完整,應當對上述內容進一步充實完善。因此,增加了關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管理服務職責,村委會、居委會在村鎮設施與環境衛生管理中的自治作用,禁止在村鎮公共飲用水源地實施的行為,建設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統,推進雨水的集蓄利用,特別提出鼓勵建立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設立垃圾收集點等規定,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的設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國務院《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陝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和《西安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是這三條處罰的措施、手段和額度有的和上位法不相一致,有的還不夠全面。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保證地方性法規的科學性、嚴肅性,故將以上三條法律責任與上述上位法進行了銜接,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鑒於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積建設村民住宅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關於超過批准數量多占土地的罰則,對上述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七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條例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較大調整,提出了《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七章五十八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村鎮建設管理的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6月23日,市十四屆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委員們認為,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制度是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基礎上的,《城市規劃法》不涉及鄉村規劃管理和建設,《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不涉及建制鎮以上的城市規劃管理和建設。根據國家法律和管理體制,我市出台了《西安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於加強城市、鄉村的規劃管理和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隨著城鄉之間的聯繫越來越緊密,城市和鄉村的發展日益交融,原來法規所確定的就城市論城市、就鄉村論鄉村的規劃管理和建設制度與實施模式,使得城市和鄉村規劃建設之間缺乏統籌考慮,影響城鄉協調發展,已不適應城鄉統籌的需要。2007年,國家頒布實施了《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管理提出了新制度、新規定和新要求。為使我市的法規與國家法律相銜接,充分發揮規劃在城鄉建設和管理工作方面的龍頭作用,2010年,我市制定了《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明確規定《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有關村鎮規劃的規定適用本條例,因此,制定《西安市村鎮建設條例》就顯得十分必要。
委員們認為,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法規的立法依據。委員們認為,村鎮建設條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多,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一條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鄉村規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二、關於法規的原則。委員們認為,法規原則是法規調整社會關係的基本準則,表述要相對準確、全面,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村鎮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量力而行、逐步建設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三、關於法規的備案規定。委員們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一條關於“備案”的規定,有無上位法依據,是否合適恰當,應做進一步研究論證。
四、關於法規的聽證程式規定。委員們認為,聽證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之一,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要求,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五、一些具體修改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移至條例附則一章中予以規範,並將其修改為“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村鎮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條中增加“推廣建築節能”方面的規定。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的“小城鎮”和“中心村”位置互換,將該條第二款中“和拉動力”幾個字刪除。
(四)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近期建設“方案”修改為“規劃”,將“留出必要的產業發展用地、衛生及消防通道”修改為“留出必要的產業、衛生髮展用地以及必要的消防通道”。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可以合理收費”刪除。
(六)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的“清潔型能源”修改為“可再生能源”。
(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與景觀相協調”修改為“與環境相協調”。
(八)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分為兩款規範。
(九)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的兩款合併規範。
(十)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中的“並達到相關設計技術標準”修改為“並達到相關規範及技術標準要求”。
(十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承建以上工程”修改為“承建前款所列工程”。
(十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方案”二字刪除。
(十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中“確需修改的,應經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為:“確需修改的,應按照相關程式變更設計”。
(十四)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加“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
(十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條中“違反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刪除。
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指導思想明確,框架結構比較合理,規範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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