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

《吉林省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9月0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6]31號
  • 發布日期:1996-09-05
  • 生效日期:1996-09-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6]31號
【發布日期】1996-09-05
【生效日期】1996-0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省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政發〔1996〕31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吉林省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管理辦法
(省財政廳 1996年8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有土地收益金(以下簡稱收益金)的徵收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增加財政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收益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收益金系指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含地上建築物,下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標準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第四條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收益金的交納義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收益金。
凡以盈利為目的,沒有將土地作為企業資本金的土地使用者用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進行承包經營、委託經營、聯合經營和投資入股等經營行為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的除外),視為出租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收益金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統一負責徵收管理,可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代收代繳。
各級土地、物價、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和代收部門,共同做好收益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收益金由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者按月交納。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租者已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仍須交納收益金。
第八條收益金依照以下規定按面積計算徵收:
(一)出租土地無地上建築物的,按土地面積計算;
(二)出租建築物的,按建築面積計算;
(三)既出租地上建築物又出租附屬空地的,按建築面積加上空地面積計算

(四)出租櫃檯的,按出租的櫃檯所占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
第九條收益金的徵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承租人的土地用途劃分經營類別。
1.旅遊、商業、服務業、金融保險業;
2.辦公;
3.工業、倉儲;
4.居住;
5.其他。
(二)按照經營類別確定徵收比例。各經營類別之間的徵收比例按照前項所列順序依次為1:0.8:0.5:0.4:0.3。
(三)按上述經營類別,根據地類、等級、臨街、朝向等環境因素確定徵收係數。
(四)經營類別中“其他”類的徵收標準為各經營類別中的最低標準。最低標準暫定為:長、吉兩市每月每平方米.50元,其他地級市(含延吉市)每月每平方米.40元,縣級市每月每平方米.30元,縣城及獨立工礦區每月每平方米.20元,建制鎮以下(含建制鎮)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各市、州、縣具體的徵收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收益金以人民幣作為徵收和結算的幣種。
收益金的專用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發放。
第十一條收益金收入的繳庫、分成以及代收代繳部門提取業務費等辦法按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收益金是財政收入,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國家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租者必須按時足額交納收益金。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緩交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報省財政廳審批;數額較大的,須報省政府審批。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緩收收益金。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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