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吉政辦發[2000]25號
【發布日期】2000-05-08
【生效日期】2000-05-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有關經費管理問題的通知
為了保證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經省政府批准,現就機構改革中有關經費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機構改革“三定”方案下達前,省財政廳原則上按照現有機構和人員下達2000年省直部門、單位的正常經費預算;“三定”方案下達後,再根據實際機構、人員、職能等變動情況對預算進行調整或重新核定預算。具體要求如下:
1.保留和更改名稱的部門、單位,根據其職能、人員編制等變化情況,對年初下達的預算進行追減(追加)。
2.合併的部門、單位,根據合併後的職能、人員編制等情況對其總預算進行追減(追加)。
3.撤銷的部門、單位,停止執行年初下達的預算,財政不再撥付經費,其帳戶上的經費結餘,全額繳回國庫。
4.新設立的部門、單位,根據省直預算核定的原則和經費定額標準對其核定預算,並適當安排開辦費用。
5.成建制轉為企業的部門、單位,其在職人員的正常經費可按原基數保留3年,從2003年7月1日起,財政停止核撥經費。
(二)保留的部門、單位,其離退休經費按原渠道領撥;成建制轉為企業的部門、單位,轉制前的離退休人員的經費按原渠道領撥,轉制後新增加的退休人員,執行省政府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合併的部門、單位,由合併後組建的部門、單位負責離退休經費的領撥與發放;撤銷的部門、單位,由接管離退休人員的機構負責經費的領撥與發放。
(三)各部門、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住房補貼隨著人員的去向而相應劃轉。
(四)變更或撤銷的部門、單位,已定項目的基本建設撥款、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為不影響工作,是正在執行中的項目,由相關單位向省財政廳按原預算申請撥款;未執行項目,待各單位“三定”方案確定後,按照新的職責分工和預算管理級次規定重新審核。
(五)機構改革後財務隸屬關係或預算級次發生變化的部門、單位,為便於年終決算的編制,暫仍按原渠道領撥經費。從2001年開始,再按照新的財務隸屬關係和預算級次核撥經費。
(一)機構改革中確定的參加學歷教育和脫產培訓人員的培訓經費,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給指定的培訓院校。對於受培訓人員的正常經費,在其原所在部門、單位的經費預算中不做調整,並由原部門、單位按有關政策規定,負擔其學習期間的工資及相關費用;原部門、單位撤銷的,省財政廳將受培訓人員的正常經費撥付省人事廳,由省人事廳統一管理支付。
(二)分流到財政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的正常經費,從原行政單位的行政經費撥款指標中劃轉到相應的事業單位,並改按事業單位的經費政策和定額標準核定。
(三)分流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企業的,從分流之日起,停止公用經費撥款。其人員經費可按原基數保留3年,同時核撥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從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所有經費撥款。在經費保留期間,省財政廳仍按原撥款渠道撥付經費,再由分流人員的原部門、單位將這部分經費支付給有關事業單位或企業;原部門、單位撤銷的,省財政廳將經費撥付省人事廳,由省人事廳統一管理支付。
(四)分流人員暫時無接收單位的,其人員經費可保留3年。從分流之日起,停止公用經費撥款;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人員經費撥款。在經費保留期間,省財政廳將這部分經費撥付分流人員的原部門、單位,由原部門、單位負責管理髮放;原部門、單位撤銷的,省財政要將經費撥付省人事廳,由省人事廳統一管理支付。
(五)辭職人員辭職金,由省財政廳撥付省人事廳,並由省人事廳統一管理髮放。
機構變動的部門、單位,要在“三定”方案下達一個月內,對機構變動前已發生的財務活動編制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和支出明細表,並按原財務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省財政廳;機構改革後,各部門、單位仍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定期編制上報財務會計報表,在2000年底以前按原財務隸屬關係逐級上報,從2001年開始按新的財務隸屬關係逐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