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不斷深化鄉村企業改革,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有力地促進了集體經濟的發展。但在改革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性問題,有的地方對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急於求成,強行推動,用單一出賣形式代替其他形式,搞“一刀切”,壓指標,出現了“颳風”現象。一些地方在改革中操作不規範,造成鄉村集體資產流失和集體積累的削弱,個別企業懸空、逃廢銀行債務。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鄉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為認真貫徹國家深化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保證鄉村集體企業改革的健康發展,現就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8-07-22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明電[1998]37號
【發布日期】1998-07-22
【生效日期】1998-07-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鄉村集體企業
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吉政明電[1998]3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不斷深化鄉村企業改革,積極探索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有力地促進了集體經濟的發展。但在改革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性問題,有的地方對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急於求成,強行推動,用單一出賣形式代替其他形式,搞“一刀切”,壓指標,出現了“颳風”現象。一些地方在改革中操作不規範,造成鄉村集體資產流失和集體積累的削弱,個別企業懸空、逃廢銀行債務。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鄉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為認真貫徹國家深化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保證鄉村集體企業改革的健康發展,現就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鄉村集體企業改革中,應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選擇適合企業特點的財產組織形式,採取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加快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步伐,絕不能把產權出售作為鄉村集體企業改革的唯一形式。
二、任何形式的鄉村集體企業改革都要堅持“三個有利於”的標準,充分調動投資者、經營者、生產者的積極性。要尊重企業職工的意願和選擇,堅持因地制宜、因企擇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絕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甩“包袱”,一賣了之。要堅決制止“颳風”和“一刀切”,切實防止和糾正企業改革中的片面性、絕對化和簡單化傾向。
三、鄉村集體企業改革操作要法律化、規範化。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企業改革方案要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搞定向出售和定向拍賣,更不能明售暗送。必須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和價格確定等關鍵環節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程式和辦法。鄉村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必須由具備合法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不能由企業自行決定,更不能由鄉村領導個人說了算,不得低評、漏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量化給職工個人的集體資產,只有分紅權,沒有終極所有權,職工可根據情況進行股權認購。集體企業資產整體出售的,要對購買方的資信和經營能力進行認真的調查和評估。要加強對集體企業承包費、租賃費、風險抵押金及出售收回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出售集體企業資金應納入集體企業承包費、租賃費、風險抵押金及出售收回資金的管理和管理。出售集體企業資金應納入集體的資本帳戶,只能用於企業的再投入,或償還銀行和其他債權的債務,不得隨意挪用,更不準鄉村行政組織占用。對利用企業改制化公為私、非法侵占集體資產的問題,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
四、規範鄉村集體企業的改制行為。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在國有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加強金融債權管理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4號)精神,防範和制止借企業改制之機懸空、逃廢金融債務。凡金融債權未落實的企業,一律不得進行改制;對已經發生逃廢金融債務的改制企業,必須立即糾正並重新確定金融債權債務關係。要嚴格履行改革報批程式,鄉村集體企業無論採取哪種改革形式,都必須經縣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否則不得予以實施。
五、切實加強對鄉村集體企業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鄉村集體企業改革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抽調專人組成指導組,深入鄉村具體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指導好改革工作。各級體改、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土地、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為深化鄉村集體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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