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集體經濟(Collective economy)
集體所有制源自
蘇聯,它的套用範圍限於農村及城鄉的工業和服務業中,主要表現為
集體農莊所有制。上世紀50年代中期,我國從
前蘇聯引入了集體所有制概念,並在開展合作社和公私合營運動中將其放大到農村和城鎮,這樣就演變成了我國的農村和城鎮集體經濟所有制。
集體經濟的實質是
合作經濟,包括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然而,在集體經濟發展的歷史上,人們只承認集體經濟是
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弱化甚至否認了集體經濟還具有勞動者資本聯合的特徵。否認了勞動者個人
產權,是傳統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最大區別。所以,集體經濟要還原其合作經濟的本來特徵,就必須對集體經濟
產權制度進行改革。
在我國,集體經濟是
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經濟體現著共同致富的原則,可以廣泛吸收社會分散資金,緩解就業壓力,增加公共財富和
國家稅收,實現共同富裕。
法律依據
199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適用於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下同)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社不適用本條例。雖然鄉鎮是基層人民政府,但鄉鎮舉辦的企業不是國有企業,而屬於
農村集體經濟企業。農村供銷社、信用社、
生產合作社等合作性質的經濟組織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與
合作經濟組織是兩回事。)
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商業企業實施細則》(包括商業部門領導管理的商業流通業、飲食業、
服務業、修理業、
倉儲業和具有集體商業性質的其他業)
1992年城鎮交通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實施辦法》(包括:公路、水路客貨運輸、裝卸、搬運、汽車維修等交通運輸服務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從事其它產業的交通系統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輕工業實施細則》(適用於城鎮集體所有制輕工業企業,包括輕工業系統內從事其他行業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1994年《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細則》
等等
歷史來源
集體經濟,即
集體所有制經濟。追根尋源,“集體所有制”最早由馬克思提出。1874年他在總結“巴黎公社”失敗的重要教訓時指出,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將以政府的身份採取措施,“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的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但不能採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馬克思
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95頁)。
從馬克思這段話中可以看到,集體所有制是區別於
私有制的一種
公有制形式,不能以廢除農民個人所有權,而是要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農民土地私有制到集體所有制的過渡。但他沒有提出經濟道路的具體形式。馬克思逝世後,1894年11月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一文中提出:“當我們掌握了
國家權力的時候,我們絕不會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我們對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轉變為合作社生產和合作社占有”。這裡表明當時合作社是一條從小農走向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的道路。1895年
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推動合作社運動規範和發展。國際合作社的原則中,社員所有並控制企業,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勞動惠顧等成為合作社的基本特徵。一般合作社的財產中有社員出資入股部分,還有社員共同共有的積累部分。
列寧在《論合作制》一文中明確地說:“在我國現存制度下,合作企業與私人資本主義企業不同,因為合作企業就是集體企業”。
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的報告中指出:“這種合作社是以
私有制為基礎的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管理之下的勞動人民民眾的集體經濟組織”。革命導師根據合作社運動的實踐提出,合作社是
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
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
江澤民提出:“
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簡稱“兩個聯合”)。“兩個聯合”進一步闡明今天我國集體經濟的新特徵,這使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從合作社拓展到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具有上述特徵的股份合作、職工持股企業等多種新的實現形式。
優勢特徵
集體經濟是一定範圍內
勞動者(成員)所有,並取得控制權的一種
公有制形式,這種勞動者(成員)控制權是區別於
私有制、國家所有制的主要標誌;勞動者在企業中有個人
產權,也有勞動者(成員)共有產權;集體經濟體現勞動與
資本要素的聯合,
按勞分配和多種
生產要素共享利益;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是多樣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多
企業組織形式和
經營方式都可以是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如我國農村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各種合作社、城鎮的
股份合作制、職工持股會以及職工有控制權的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合資公司、企業集團等。簡要地說,人們在現階段已經普遍認同的,“職工共有、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形式多樣”是我國集體經濟的基本特徵。
據資料顯示,集體經濟不僅在我國有企業制度的優勢,廣闊的發展前景,而在國外集體
經濟成分也已悄然而起。如西班牙
蒙德拉貢、英國工業共有權運動、美國
職工持股計畫、加拿大合作社、日本農協等。
生產力和企業制度發展的過程證明,
集體所有制經濟這種界於私人所有與國家所有之間的所有制形式,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應運而生。無論在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還是在世界的已開發國家,集體經濟成分都是一種有著生存發展寬闊空間的、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兩極世界理論分析指出,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國家解決民生問題的主要手段。資本主義開發中國家特別是不已開發國家,正因為沒有大規模的集體經濟,控制物價和解決民生問題的能力都很低下。
存在問題
問題綜述
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1年年底,全國集體企業戶數從1991年的338萬戶降至220萬戶,年均降速超過10萬戶;從業人員從1991年的3628萬人降至1241萬人,年均遞減200餘萬人;
集體企業職工的生活十分窘迫,2001年全國
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453元,集體企業職工僅為6667 元,低於平均水平40%,全國城鎮離崗職工年平均生活費為2020元,集體企業職工為789元,低於平均水平60%。由於改革滯後,集體經濟改革中凸顯幾大問題:
法規滯後
管理體制缺位
經過幾輪機構改革,政府與集體企業之間的關係仍未理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國務院機構中沒有專門管理集體企業改革的部門。
改革不配套
無論是
稅收、融資、兼併、破產,還是解除勞動關係,國家沒有出台任何旨在支持集體企業改革的政策,雖然同屬於
公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在政策環境上有著巨大差異。這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從融資政策上看,銀行歷來貸款是“先國有,後集體”;
(2)從兼併破產改革看,國有企業破產時資產變現首先用於安置職工,而集體企業破產資產變現首先用於歸還債務,國有企業破產
職工安置費由財政部門兜底;
(3)從解除勞動關係政策看,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國家給予基本生活費,財政、社保、企業三家抬,而集體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則不能享受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國有企業職工解除、改變勞動關係,國家允許給予經濟補償,集體企業職工則無此政策;
(4)從
稅收政策上看,過去在執行
稅前還貸政策時,國有企業的各種支持貸款可以稅前還貸,而集體企業只有 60%的貸款可以稅前歸還,其餘40%則須用稅後利潤歸還。
在困擾集體經濟改革與發展的各種矛盾中,
產權是個核心,集體企業的產權關係十分複雜,主要問題是產權主體不清、歸屬不明和界定困難。
從名義上看,集體企業的產權為勞動民眾共同占有,但實際上,無論是經營者的選擇、重大項目的決策,還是資產的收益和處置,都不由集體企業職工決定,這種“名為集體所有,實為職工空有”的產權狀態,使得集體企業改革缺乏動力主體、素質主體以及風險主體,最終陷入集體企業的主管者和經營者因沒有產權而缺乏改革動力,職工空有名義產權而沒有決策權,無力推動改革的尷尬。
對策思考
針對
集體所有制經濟在改革與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要立足於長遠,著眼於當前,堅持科學的發展觀,用改革發展的辦法認真加以解決。因此,以明晰
產權為重點,深化集體改革,發展多種形式集體經濟已成為必然的要求。只有對集體企業進行徹底改制,集體企業才能獲得新生。
按照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明晰集體企業權益的歸屬,實現產權主體人格化,給予集體職工經濟補償,實現身份置換,確定“模糊產權”、“無主產權”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主體,徹底消除“名為集體所有,實為職工空有”的
虛擬產權主體和模糊產權關係,將
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合作制企業、
股份合作制企業、合夥企業或
私營企業。
重點問題一
一是儘快出台新的全國性的集體經濟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規,明確集體資產的歸屬和明晰集體企業的
產權主體。新的法律法規必須突破集體資產只能共有的限制,把現代集體經濟定性為
合作經濟。
重點問題二
二是依照“誰投資,誰所有”與“誰積累,誰所有”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一定區域內
勞動者所有、聯合經濟範圍內勞動民眾集體所有與集體企業職工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不同邊界,來明晰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來看,集體資產中雖然有投資人出資積累的成分,但更大量的是集體企業職工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通過自身的勞動並承擔相應風險的情況下創造積累而成的。所以,集體企業中沒有明確
投資主體或投資主體權益之外的資產,都應屬於勞動民眾積累的資產。
重點問題三
三是改制的集體企業要同時解除職工勞動關係,並根據職工工齡、創業貢獻、
技術創新、崗位責任的因素不同,給予經濟補償。集體企業職工的勞動關係及身份是歷史形成的,當時國家倡導全民就業,但又無法將就業人口用全民職工的辦法全部包下來,只好採取全民和集體職工兩種不同的用工方式,顯然,集體職工是計畫經濟
用工制度的產物。
由於
計畫經濟體制的影響,長期以來集體企業中的用工制度已經演變成為事實上的終身制,職工成了“企業人”,因而在集體企業改制時,應同時解除集體企業與原來企業的勞動關係,讓集體企業職工從“企業人”轉化為“社會人”,集體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關係時,可比照國有企業的有關政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資金的來源同樣可以是企業的淨資產,也可以是現金或債權。
重點問題四
四是適當考慮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的利益。集體企業的資產是集體企業職工共同擁有的,理應包括已退休的老職工,所以,集體企業在進行
產權制度改革時,應同時解決兩個問題:明晰集體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擁有的產權,留出一塊資產用於補充退休職工社會保障的不足和解決生活困難。
重點問題五
五是聯社組織應轉為
合作經濟行業管理協調機構。長期以來,手工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聯社組織通過成員單位
上繳利潤和管理費形成合作事業基金,然後又將部分基金或投或借給所轄集體企業,聯社既是行政主管部門,又是投資人,成為“婆婆加老闆”。但是就其根源來說,聯社資產實際是從所轄集體企業資產轉化而來的,所以聯社的淨資產並不歸聯社機關人員所有,聯社改革時應將其資產歸還給聯社範圍內的勞動民眾。
重點問題六
六是要明確負責集體經濟改革、改制政策的政府部門。目前集體經濟改革、改制中的諸多重大問題沒有一個政府部門負總責研究,這是集體經濟改革、改制長期滯後的體制原因。政府部門既要負責制定集體經濟改革、改制政策,也要負責指導各地執行政策。組織機構不落實,一切都是空話。值得注意的是,由於
產權的複雜性,集體企業改制也應在政策指導下分類推進,循序漸進,切忌“一刀切”、齊步走,力求規範和平穩。
我國現狀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對集體企業進行了改革,如,改主管部門統收統支、統負盈虧為企業獨立運算、
自負盈虧,改生產型為生產經營型,改單一的固定工資為
按勞分配的多種工資分配形式,並恢復勞動分紅制度,率先推行和完善多種形式的
承包經營責任制與企業內部配套改革等,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但是,這些改革沒有解決
企業產權這個關鍵問題,隨著巨觀經濟體制的逐步深入,一部分集體企業開始進行以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的企業制度創新,尤其是90年代以來,以職工持股為特徵的
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持股公司大量出現,形成國有、集體、個人產權相結合的混合合作制經濟。集體經濟形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由傳統單一組織形式向多種實現形式轉變;
由傳統生產經營體制向資本運營體制轉變;
由傳統企業產業制度逐步向現代產權制度轉變。改革的步伐加快收到了明顯效果。
以傳統集體企業為例,改革以來,企業減少48%,多元
投資主體企業迅速發展,1998年與1996年相比,平均年增長70%,據2000年統計,100多個縣以上集體企業改制為
股份合作制、有限責任公司的占企業總數的 78%,還有的組建企業集團實施聯合、兼併、租賃、承包、中外合資、出售、合夥、私營、公有化民營等。
改革改制促進了集體經濟的新發展。據
國家統計局資料顯示,2000年與1998年相比,規模以上集體大幅度減少,而平均多戶企業的資產由1867萬元增加到2682萬元,增長了43.7%;
企業發展速度加快,2002年全國規模以上集體、
工業企業實現總產值13644億元,占全國總產值的比重為12.4%,企業的經濟效益大幅度提高。
但是目前有相當一部分集體企業由於歷史包袱沉重,加之舊觀念和
產權制度的影響,難以衝出傳統管理模式,在
市場經濟中陷入困境。這主要表現在:傳統集體經濟處於萎縮狀態,集體企業和從業人員大幅度減少,利潤下降,企業
負債率居高不下,集體資產流失嚴重,離崗、下崗職工生活困難等。事實證明,傳統的集體企業不深化改革是沒有出路的。
集體經濟成功範例:
南街村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它是團隊精神經濟的代名詞。在堅持團隊精神的原則下,南街村幾近實現了
共同富裕,經濟平穩發展,社會和諧,人們安居樂業。南街村成功的關鍵是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堅持團隊精神。
南街村位於河南省
臨潁縣城南隅,緊靠
107國道,西臨京廣鐵路,東臨
京珠高速公路。全村有回、漢兩個民族,共848戶,3180口人,1000畝耕地,總面積1.78平方公里。村裡有26家村營企業,諸如拉麵工廠等。1984年,村辦企業的總產值只有70萬元,到1995年已經達到12億,實現了飛躍發展。改革開放以來,南街村遵循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因地制宜,大力發展集體經濟,走集體共同富裕道路,實現了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飛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