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前蘇聯建立在生產資料
集體所有制和集體勞動基礎上的社會主義農業企業。在
蘇維埃政權初期,蘇聯農村曾經出現過農業公社、共耕社、
農業勞動組合等多種形式的
集體農業(見
蘇聯農業集體化)。30年代初蘇聯開展全盤集體化運動時,確定農業勞動組合為集體化的基本形式。此後,通常就把農業勞動組合稱為集體農莊。在集體農莊中,基本
生產資料如大型農具、役畜、畜群、經營用建築物等等,屬於集體所有;莊員進行集體勞動;農莊的收入在扣除補償生產資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後,按莊員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分配給
個人消費。同時允許莊員保留一定數量的
宅旁園地和
小農具,自養一定數量的牲畜和家禽,經營
家庭副業。
發展概況
在
農業集體化初期,集體農莊
規模不大。1928年平均每個集體農莊只有13戶農戶,100公頃農業用地;1940年為79戶農戶,1400公頃農業用地。50年代中期,蘇聯廣泛合併集體農莊,集體農莊規模迅速擴大。1981年蘇聯共有集體農莊25900個,平均每個集體農莊有489戶農戶,6500公頃農業用地,1850頭牛(其中奶牛623頭),1067頭豬,1730隻羊,擁有41台拖拉機(自然台)。集體農莊已經初步實現了農業現代化。
1934年基本上實現農業集體化以後,集體農莊的集體所有制經濟曾是前蘇聯農業主要的經濟成份。1940年集體農莊生產的穀物占穀物總產量的80%,原棉占94%,
甜菜占43%,肉占19%,奶占17%,羊毛占49%。隨著國營農場的發展以及50年代中期大批集體農莊改組為國營農場,集體農莊在農業生產中的比重大大下降。到80年代初,國營農場和集體農莊的比重已大體相等。1980年,集體農莊生產的穀物占穀物總產量的50%,原棉占66%,甜菜占90%,向日葵占73%,肉占31%,奶占38%。
組織形式
集體農莊的最高權力屬於集體農莊莊員大會(代表大會)。由莊員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和集體農莊主席(也就是管理委員會主席)領導和管理集體農莊的日常活動,並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集體農莊內部按生產原則或者地區原則設立其下屬單位。大型集體農莊為三級組織結構,即集體農莊、分農莊、生產隊(畜牧場),中小型集體農莊為兩級組織結構,即集體農莊、
生產隊(畜牧場)。
制度改革
50年代中期以後,前蘇聯對集體農莊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計畫工作中,實行以商品產量為出發點的新計畫辦法;在生產方面,國家只向集體農莊下達一項指標,即各種農產品採購量,其他指標如總產量、單位面積產量、牲畜產品率、播種面積與結構等等,都由集體農莊自行決定;在採購制度上,取消
義務交售制等多渠道採購辦法,實行統一的國家收購制,並固定收購任務(一定五年不變),對於超計畫(或超過前五年平均交售水平)交售給予50%的加價獎勵;在
勞動報酬制度上,實行
有保障的農業勞動報酬制,參照當地國營農場的工資標準,按月發放勞動報酬;在貸款制度上,實行銀行直接貸款制;在農莊內部
勞動組織和勞動報酬形式上,大力推廣
生產隊(小組)集體承包責任制。同時,發展農莊之間、集體農莊與國營農場之間的跨單位協作,加強同與農業有關的部門的農工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