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旁園地是指農民房前屋後及由集體分配的自留果樹和竹木園地。它歸社員長期使用和經營,生產的產品歸社員所有,由社員自由支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宅旁園地
- 釋義:農民房前屋後自留果樹和竹木園地
- 相關歷史:蘇聯允許農民保留一塊宅旁園地
- 面積:不超過0.5公頃
蘇聯情況,蘇聯規定,
蘇聯情況
蘇聯撥給公民個人經營家庭副業的土地。
30年代初,蘇聯實行農業全盤集體化,在實行基本生產資料公有化的時候,允許農民保留一小塊宅旁園地,經營家庭副業。以後,國營農場職工、家住農村的工人和職員也允許擁有宅旁園地。1969年通過的《集體農莊示範章程》規定:“撥給集體農莊莊員家庭(集體農戶)使用的,用作菜園、果園和其他需要的宅旁園地不得超過0.5公頃(包括建築物所占土地),如果是灌溉地則不得超過 0.2公頃”。宅旁園地的具體面積由莊員大會根據莊員家庭成員數目和他們參加農莊公有經濟勞動的情況確定。職工的宅旁園地面積,由各加盟共和國規定。例如,俄羅斯聯邦規定:國營農場固定職工宅旁園地不得超過0.3公頃;教師、醫生和其他專家0.2公頃;其餘工人和職員0.25公頃;退休人員和殘廢人0.15公頃。如果是灌溉地,則減少一半。1981年蘇聯宅旁園地共615萬公頃,占全部播種面積2.8%。
莊員和職工可以無限期地免費使用宅旁園地,但必須繳納農業稅。公民在宅旁園地上除了經營種植業外,還可以經營畜牧業。《集體農莊示範章程》規定:“集體農莊莊員家庭可以有一頭帶有一歲以下小牛的奶牛,一口帶有3個月以下小豬的母豬,兩口育肥的肉豬,10隻綿羊和山羊,蜂群、家禽和家兔不限。
蘇聯規定
宅旁園地不得轉讓給其他人使用或使用僱傭勞動耕種。宅旁園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面積,飼養的牲畜頭數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地方蘇維埃、集體農莊和國營農場應幫助莊員和職工經營宅旁園地,例如,用拖拉機、農業機器幫助耕種宅旁園地,供應幼畜、雛禽以及飼料,劃給刈草地和放牧場,幫助銷售產品等等。
蘇聯宅旁園地經濟在農業生產中占重要地位。1980年宅旁園地經濟在農業總產值中占27%,其中:土豆占64%,蔬菜占33%,肉占31%,奶占30%,蛋占32%,羊毛占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