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僱傭勞動的出現和發展,是一個歷史過程。在
封建社會末期,隨著簡單
商品經濟的發展,
價值規律作用的擴大,手工業者和農民等小商品生產者逐步發生
兩極分化。其中少數人發財致富,上升為
資本家,大多數人則貧困破產,淪為僱傭工人。但當時這種分化過程比較緩慢,不能適應
資本主義發展的要求,於是統治階級便採用野蠻的暴力手段,對大量的小
商品生產者進行
剝奪。通過這樣的
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一方面使大量
資本集中在少數
資本家手中;另一方面使小
商品生產者擺脫了人身依附關係,取得了人身自由,同時也失去了
生產資料,成為一無所有的
無產者,只能依靠出賣自己的
勞動力來維持生活。到了18世紀後期,隨著
機器大工業的發展,僱傭勞動制在社會上便占了統治地位。
制度
僱傭勞動制度是一種具有隱蔽性的
剝削形式。在
奴隸制度下,
奴隸本身沒有人身自由,在
奴隸主與奴隸之間不存在
勞動力的買賣關係。在
奴隸勞動中,有一部分是
再生產他自己的生活資料的必要勞動,但從表面看來,好像全部勞動都是無償的。在封建制度下,
農奴為自己的勞動和為
地主的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都是明顯分開的。在
資本主義制度下,
工資是
勞動力的價格,但在表面上,卻表現為勞動的價格。好象工人的全部勞動都得到了
報酬。工人的無償勞動即剩餘勞動也表現為有酬勞動的形式,從而掩蓋了
資本家對工人的
剝削。
僱傭勞動同
資本之間是一種對立統一的關係。一方面,它們是統一的,因為兩者互相產生,互相依存。僱傭勞動是
資本存在的前提,如果沒有
無產者出賣
勞動力,
資本就不會產生。反之,如果沒有
資本被用來購買
勞動力,僱傭勞動也就不能出現。所以,僱傭勞動又以
資本的存在為前提。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對立的,因為資本
剝削著僱傭勞動。兩者的根本利益是截然相反的。僱傭勞動所創造的
價值,被劃分為
工資和
剩餘價值兩部分,這兩部分互成反比:在工人所創造的一定量的價值中,
資本所得的剩餘價值增加,勞動所得的工資就要減少;反之,如果工資增加,剩餘價值就要減少。
僱傭勞動制是人類歷史上最後一個人
剝削人的社會制度,僱傭工人要求得自身的解放,必須聯合起來,為徹底廢除
資本主義僱傭勞動制度而鬥爭。
完善
代理關係
一個健全的社會必然存在著多種多樣的不斷完善的僱傭關係,這種關係是靠各種不同形式的契約來表現的,而契約往往體現了委託——代理關係。
我們可以把全民作為第一級委託人,他委託國家(政府)為其代理全民財產。在這裡,全民是僱主,政府官員是雇員,後者應對前者負責。這是
委託代理關係Ⅰ和僱傭關係。
Ⅰ、為實現全民資產的增值,政府作為第二級委託人,委託廠長(經理)為其代理資方的投入產出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在這裡,政府是僱主,廠長(經理)是雇員,後者應對前者負責。這是這是
委託代理關係Ⅱ和僱傭關係
Ⅱ、為使企業
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運轉,廠長(經理)作為第三級委託人,委託工人代理其進行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在這裡,廠長(經理)是僱主,工人是雇員(儘管他和其他公民一樣可以構成整體意義上的僱主,但在企業他只能是雇員。)這是
委託代理關係Ⅲ和僱傭關係
Ⅲ、完善的僱傭關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僱主能切實有效地監督制約雇員;
第二,雇員必須對僱主高度負責;
第三,僱主必須賦予雇員一定的權力,但這種權力主要是用於雇員更有效地為僱主服務,否則,僱主可以收回權力;
第四,雇員必須在一定的權力範圍內有行動自由,使其能更有效地追求自身收益。
但是,目前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的各種僱傭關係(委託——代理關係)並不完善,甚至有重大缺陷。比如,僱傭關係Ⅰ中,全民對政府官員的監督控制不是很有力,一些政府官員對全民財產的負責精神太差,政府官員所擁有的權力過大,等等。在僱傭關係Ⅱ中,由於政府官員缺乏有效的被監督制約,因而他們對廠長(經理)的監督制約失去了動力,而廠長(經理)也就難以擔負起應有的責任。在第三級僱傭關係中,由於Ⅰ與Ⅱ的不完善,問題顯得更多,一方麵廠長(經理)感覺權力太小,另一方面工人又感覺廠長(經理)權力太大。原因就在於,一是Ⅰ、Ⅱ級僱傭關係沒有完善起來,二是Ⅲ級僱傭關係本身也存在諸多的不規範。因此,要全面規範各個等級層次的僱傭關係,其中,第Ⅰ級的僱傭關係的規範是最根本的,其途徑主要是全民參與力度加大,建立法治國家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僱主對雇員的監督控制權益的逐層遞減問題。
僱傭勞動制
完善僱傭勞動制的一個最切實的辦法是保證僱傭條件的公平合理。而僱傭條件應由僱主與雇員相互協商訂立,政府以第三者的姿態來保證訂立的過程與結果的公平合理,必要時加以行政干預,但主要應通過立法來約束。訂立的僱傭條件要用契約的形式保存下來,這就是勞動契約與集體契約。在我國,勞動契約與集體契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就是對僱傭勞動制度的一個側面的完善。因為做為自主勞動的勞動者也是
資本的全權擁有者,“自己僱傭自己”沒有必要簽訂契約。目前的勞動契約與集體契約簽訂還存在很多問題,包括:1)漏簽現象較為嚴重;2)契約內容不規範,甚至有違法現象;3)一些契約的訂立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4)形式主義嚴重,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解決。
目前我國私營企業發展較快,這些企業的僱傭勞動制與外國
資本主義社會的私營企業的僱傭勞動制性質相同。但後者大都已十分規範,而前者卻剛剛開始建立,因此完善這些企業的僱傭勞動制需要兩個方面的努力:
第一,防止出現
資本主義初期曾經出現的
原始積累現象,國家要最大限度地保護私營企業雇員的勞動權益。
第二,汲取外國私營企業現行僱傭勞動制的優點、經驗,如賦予職工罷工等更多的訴求權力等,並努力使之趨於規範。
理論發展
在所有類型的社會交換中,大可分為兩種,使用權和所有權相一致的社會交換;使用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社會交換。前者的社會交換過程為等價交換,後者的社會交換過程則為不等價交換,主要為租賃活動。可以看到使用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的時候就一定會發生不等價的社會交換。
勞動者的自然價值是指社會認同的某類勞動者從出生到成長為可以熟練從事某種社會勞動時消耗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勞動者的自然價值隨生活資料的價值的變化而改變。資產者僱傭勞動者的這一過程為不等價交換,其原因在於資產者並沒有購得勞動者的所有權,而只是購得了勞動者在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類似於租賃了一輛轎車,其短期內的租金價值一定不等於轎車本身的價值,亦不等於使用轎車磨損消耗的價值。勞動者的工資不是工人維持生存的必要的物質資料的價值, 而是勞動者出賣自身一段時間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其租金率表示為:工資能夠購買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勞動者的自然價值。
僱傭勞動關係對外表現出一種合作的關係,僱傭勞動雙方必須認同工作的性質以及工資的數量才能進行社會勞動。其中隱含了一種鬥爭關係,即勞動者與資產者都竭力爭取自己所得的部分。
接下來分析工人與資本之間的關係,人們在敘述地主階級的不勞而獲的行徑時,而資產者因為進行了一定的勞動,則自認為為完全合理的生產方式。為什麼資本家單個人獲得的勞動成果,要遠遠多於單個工人獲得勞動成果。原因是進行社會生產必須以使用一定生產資料為前提,工人沒有生產資料,必須租藉資本家的生產資料進行社會生產。因而工人必須拿出一部分勞動成果,作為租金支付給資本家。這部分租金稱為生產租金。所以說資本家僱傭勞動的過程不是典型交換也不是等價交換。這部分租金,現稱為利潤。工人租借了資本家生產資料的一部分進行生產活動。這裡的這種背地裡進行的生產資料租借,與日常生活中的租賃很不相同。租借者不能任意的使用租賃商品,原因是工人上繳的租金是不固定的,是與資本家的效益直接掛鈎的,卻與工人的利益沒有直接的聯繫的,工人的所得是沒太大風險的.而普通得租賃業務上繳的租金的數量是一定的,租賃商品的擁有者一般是沒風險的,而使用租賃商品獲得的收益是與租賃的人的利益直接掛鈎的,所以租賃商品的人完全沒必要管租賃者用租賃商品用作什麼用途..但是兩種經濟活動的租賃本質是相同的,即不變更商品的所有權,而獲得該商品在一定期限內的一定範圍的使用權。由於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是資本家,指揮即在資本家。資本家收取生產租金的特點,大部分並沒有事先確定的租金率,而是確定了以工人應得的部分,再指揮工人進行生產。相當於地主先把農民的收益按時發放下去,再帶領農民進行生產耕作,這種類型的社會生產也長期存在於封建社會中。類似於普通租賃業務一樣,收到的總的生產租金多少與經營的好壞有直接關係。因為機器大工業必須工人協作生產,資本家不可能像地主一樣分別出租其生產資料賺取利潤。資本主義不過是封建社會的單一的土地租賃變形為資本租賃轉移到了工業以及各個行業中了而已。
如果土地相對於人口絕對過剩,就不會有地租,生產資料如果絕對過剩就不會有利潤。一定的物質資料的生產即需要一定量的生產資料。平均的利潤率是一個均衡的過程,類似於租賃圖書的業務,當生活資料的總的需求量大時,供給的生產資料少的條件下,平均利潤率就會上升,所以在勞動對象的數量和勞動資料的數量不變的條件下,增加人口,平均利潤率會上升。而當經濟危機到來的時候,平均利潤率會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