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撥米和米恩斯等經濟學家對委託代理關係做了進一步深究,指出
委託人與代理人在激勵與責任方面的不一致性或者矛盾以及
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有可能背離委託人的利益或不忠實委託人意圖而採取
機會主義行為,發生
道德風險和
逆向選擇,於是隨之而產生的
委託代理成本問題困擾著委託代理關係的良好運行。
基本條件
1.市場交易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主體,他們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均面臨不確定性風險,而他們掌握的信息處於非對稱狀態。
在委託代理關係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選擇行為:
一是委託方選擇代理方,並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觀察到代理方的行為,又需按一定契約向代理方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聯繫的
報酬。
二是代理方選擇自己的行動,它既會影響自己的收益亦會影響委託方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產生的結果是隨機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發展
經濟領域的委託-代理關係
18世紀之際,隨著
資本主義國家的科學技術日益進步和
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使得交易範圍擴大和
資本積累增加,企業的規模也隨之增大。於是,由資本所有者完全獨立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越來越受到所有者所具有的精力、時間、相關知識、
管理能力的局限性的限制。當企業所有者不能親自經營企業或親自經營企業的效益並不能達到理想預期而將企業交給他人代為控制和經營時,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關係。委託-代理理論的代表性人物
麥可·詹森和威廉·梅克林把委託-代理關係定義為一種契約關係,在這種契約下,一個人或更多的人(即
委託人)聘用另一人(即代理人)代表他們來履行某些服務,包括把若干決策權託付給代理人。隨著對委託-代理理論的研究不斷深化,人們認識到委託一代理關係不僅存在於
所有權與
經營權分離的企業中,而且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其他領域。
薛中行老師認為,近代票號經營的智慧在於採用了東掌治理模式,亦即構成了東家與掌柜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
政治領域的委託-代理關係
正如上述兩位委託-代理理論的代表性人物所指出:誘導某一“代理人”開始去使“
委託人”福利最大化,這一問題是相當普遍的。在所有組織中和所有合作社工作中,在企業的每一個管理層次上,在大學裡,在合夥公司里,在聯合體裡,在政府機關里,在工會裡,該問題都是存在的。
布坎南認為經濟與政治之間的重要差異並不在於人們追求的價值或利益的不同,而在於人們追求他們的不同利益時所處的條件。他假定政府並不是普濟眾生式的救世主,政府工作人員也有自己的物質利益,並首次把
經濟人假定和經濟學的成本-收益計算引入政治決策的分析,創立了
公共選擇理論,因此榮獲1986年度
諾貝爾經濟學獎。顯然,政治領域存在委託-代理關係是公共選擇理論的內在邏輯。
模式
(1)委託方與代理方均為單一的個人,如病人為
委託人,醫生為代理人;
(2)委託方只有一個,而代理方不止一個,如中央政府為委託人,若干家
壟斷企業為代理人;
(3)委託方不止一個,而代理方只有一個,如眾多計算機用戶為委託人,某個網路接入服務商為代理人;
(4)委託方與代理方,均有多個,如眾多
投保人為委託方,多家
保險公司為代理方;
(5)單個的或多個複合的委託方與代理方,可替換位置互為委託、代理的關係,如出版商與作者之間互為委託、代理的關係。
不管何種模式,代理方掌握委託方不了解的信息,包括市場信息、
私人信息等,雙方在討價
還價中達成彼此能接受的契約,並在契約約束下行動,展開博奔,取得對策均衡。
形成均衡需具備兩個條件:
(1)參與約束。代理方履行契約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委託方給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不能低於同等條件下其他
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收益水平,個能做於問等條件下其他委託人所能給的收益水平。
(2)
激勵相容。代理方按契約進行活動以其效益最大化為原則,並保證委託方
預期收益也能最大化。這兩個條件也是委託方設計
激勵機制的原則。
法律特徵
委託代理關係的法律特徵可以概括為:代理人在
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行使
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委託人的利益依賴於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實施行為,但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要由委託人承擔。
類型
在現代的企業結構中存在著多種
委託代理關係,劃分的角度不同,得到的委託代理關係的類型也不同。下面我們從兩個角度來劃分。
(1)從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來看,我們發現企業中存在以下三種委託代理關係:
①
股東大會和
董事會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股東大會是
股份公司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它不能直接管理企業,因此,股東大會便選舉出一些
股東組成董事會來管理企業。所以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便形成了企業的第一層次的委託代理關係。其中股東大會(全體股東)為
委託人,董事會為代理人。董事會受全體股東的委託來管理企業,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
②
董事會和管理當局之間的
委託代理關係。董事會受全體股東的委託指導、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但是董事會一般也不直接的管理企業,而只是負責制定企業一些重大項目決策。董事會成員不一定具有管理企業的
能力,因此董事會會聘任具有管理才能的人直接管理企業,負責企業日常事務的管理。管理當局受董事會委託來具體的管理和經營企業,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獨立執行決策計畫,負責日常管理。這就形成了企業中第二層的委託代理關係,董事會是
委託人,管理當局是代理人。
③管理當局和各部門經理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管理當局在董事會授權的範圍內獨立的經營管理企業,為了完成代理責任,管理當局會聘任各部門經理具體負責各部門的日常工作,並且賦予一定的權利。因此,管理當局和各部門經理之間就形成了企業中第三層的代理關係,管理當局是委託人,各部門經理是代理人。
企業中主要存在以上的三個層次的
委託代理關係,形成了一個委託代理關係網路,股東大會處於網路頂端,各部門經理處於網路底端。
(2)從公司的所有權集中度來劃分,我們得到以下兩種委託代理關係: ①企業在分散所有權結構下,
公司治理問題要面臨的核心委託代理關係是公司的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
代理問題。在分散股權的條件下,經理人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者,雙方在追求各自
利益最大化的情況下,產生了經理人作為代理人其利益與股東利益即
委託人的利益不一致的問題。此問題成為了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此時,公司治理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防止其他股東的
搭便車行為。
從以上的觀點我們可以得到: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雙方的契約是不完全的,信息是不對稱的,
代理成本必然產生,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須建立完善的代理人
激勵約束機制,使經理人的利益和自己一致。(一般情況下,這種狀態很難達到,因為經理人也在不斷的追求自己
利益最大化)。
第一、即上文剛剛提出的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由於
信息不對稱和雙方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產生了一系列的
代理問題,公司治理研究了此類代理問題的解決方法,但在集中所有權的結構下,這種代理關係已經不是最主要的代理關係了。
第二、
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委託代理關係——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的問題成為近期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控股股東可以獲得並想辦法增加控制權的共享收益(public benefits of control),即企業為了提高公司價值,增強決策權利和監督效益,使股權趨於集中,事實表明
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的存在會緩解與經理人之間的代理問題。
但由於
所有權集中,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在公司的管理中擁有了更多的話語權和選舉權,甚至在一些重大問題上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可以通過發行多種股票、
交叉持股、金字塔結構等方式,以掌控更多的實際控制權從而獲得更多的控制權共享收益。
除此之外,
控股股東或大股東利用其權利優勢甚至可以通過
內幕訊息進行
投機交易、
關聯交易、實施有利於自身的投
融資決策、利益輸出等方式來謀取控制權的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sof control)。此時
公司治理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不再是股東和
經理人之間的代理問題,而是由於控股股東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所產生的代理問題和對中小
股東權益的保護的問題。
必然性
首先,由於
風險投資是將資本以
股權的方式投入到成長初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
投資行為,在投資過程中普遍存在著項目的選擇以及投資後如何有效地激勵與監督
風險企業的運作兩大問題。由於風險投資面對的項目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項目所有者、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比外部投資者了解自己的企業多得多,在自身利益驅動下,他們傾向於強調企業好的一面,而隱瞞存在的困難,這就使得項目的選擇存在很大的
不確定性;在企業運作過程中,
管理者有很多機會做出有利於自己而損害外部投資者的事情,使得本來就需要面臨很高的技術風險、
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等等諸多風險的
風險資本還需面對風險企業的管理風險即
道德風險,這又要求投資者要具有相當水平的管理才能並投入相當的精力於風險企業的管理和運作中。解決這兩大問題需要投資者進行複雜細緻的投資前調查和精心的
交易契約設計,並要求在投資後進行直接管理與監督。大量
直接投資者並不能很好地做到這兩條,其原因有二:一是由於缺乏專業的知識與技能,二是相互依賴存在“
搭便車”的問題。
風險資本家是風險資本投資過程中風險資本籌集、管理及運作的市場參與者。他們長期專注於某個行業、領域甚至某個特定階段的
投資管理活動,積累了豐富的投資經驗,成為了某些領域具有成功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家。在擁有豐富投資經驗的同時風險資本家還兼具相當的管理才能和分析判斷
能力以及讓人羨慕的
社會關係網路。風險資本家將籌集到的具有相當規模的資金按照一定的標準投向自己熟悉的某幾個領域中經過嚴格篩選和細緻調研的有著巨大增值潛力的幾個風險項目中,並投入時間和精力來提高項目成功的機率和
資本增值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