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

授權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進行某種法律行為的權利,稱為代理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被代理人
  • 類型:法律術語
  • 意思: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
  • 對象:他人
連帶責任,被代理人,追認權,權利與義務,

連帶責任

有兩種情況:
1、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進行的單方法律行為,授權不明的責任在被代理人,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代理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讓被代理人明確,如被代理人不明確授權,代理人可以拒絕代理。因此,代理人根據授權不明的委託書進行代理,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因代理人實施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被代理人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0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成為法定代理關係或指定代理關係中的被代理人,通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他們的代理只適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規定。也就是說,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能自己委託代理人,不能成為委託代理關係中的被代理人。委託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才能根據自己的願望和利益選派代理人。但在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不在此限:其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根據需要為其委託代理人的;其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委託的民事行為已經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

追認權

所謂追認,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被認可為自己的意思表示,確認該行為自始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一種補全措施。通過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追認行為具有代理權的事後授權性質。被代理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事後追認,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絕承認,由無權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這是法律賦予被代理人任意選擇的權利。

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應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辦理委託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有關報批手續,並應及時向受託人詳細委託進口或出口商品的有關情況。
(2)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可參加對外談判,但不得自行對外詢價或進行商務談判,不得自行就契約條款對外作任何形式的承諾。凡委託人同意進口或出口的契約條款,委託人不得由於條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損失向受託人要求補償。
(3)委託人須按委託協定和進出口契約的規定履行義務,包括及時向受託人提供進口所需要的資金或委託出口的商品。
(4)因委託人不按委託協定履行其義務導致進出口契約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遲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契約定條件的,委託人應償付受託人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利息,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和違約金,並承擔受託人因此對外承擔的一切責任。
(5)委託人有權利對委託給代理人的事項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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