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連帶責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連帶責任有兩種情況:(1)因委託書授權不明所產生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進行的單方法律行為,授權不明的責任在被代理人,由此善意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但是代理人是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實施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讓被代理人明確,如被代理人不明確授權,代理人可以拒絕代理。

因此,代理人根據授權不明的委託書進行代理,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因代理人實施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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