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代理人是當被代理人不履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簽訂的契約,則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這是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型代理制度。其實質是:代理人不僅代簽契約,而且要保證契約履行,集代理保證於一身。讓代理人承擔這種較重的責任,理由主要是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處於比較優越的地位,他對被代理人和相對的第三人比較熟悉,通常是學習代理業務的專業代理人,加重其責任可以促使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持慎重態度,避兔只顧追求佣金而盲目簽訂契約。這種代理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中作用較大,現在多為政府經營的出口信貸保險業務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