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
根據授權從事商事活動的被委託人又稱為經紀人。
根據授權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被委託人又稱為
代理人。
種類
產生形式
1.授權
基於授權而形成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
由法律直接規定賦予的公民權人為授權人,因他人授權而取得權利的人為被授權人。
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因授權而形成委託(代理)關係,在委託契約中當事人之間形成委託關係,授權人為委託人,被授權人為被委託人(受委託人、受託人);在委託契約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代理關係, 授權人、委託人為被代理人,被授權人、被委託人(受委託人、受託人)為代理人。
2.委託
基於委託契約而形成委託關係
《契約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契約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契約。
3.代理
基於法律法規直接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授權(委託)而從事程式法律關係上的活動。
代理定義是一個對外概念,即當事人向第三人闡述身份時的概念名稱。
代理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在委託代理關係中,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理論上又將其分為以下幾種:
(1)直接代理
《民法通則》63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間接代理
間接代理又分為:顯名間接代理與隱名間接代理
①顯名間接代理
《契約法》402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契約,第三人在訂立契約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契約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契約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②隱名間接代理
《契約法》403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契約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契約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契約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對應名稱
類型 | 命名角度及對應名稱 |
授權 | 授權人 | 被授權人 |
委託 | 委託人 | 被委託人、受委託人、受託人 |
代理 | 被代理人、本人 | 代理人 |
法律要件
被委託人必須具有從事民活動的相應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