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

信託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
  • 外文名:trust
  • 套用學科:金融
  • 適用領域範圍:投資
  • 適用領域範圍:理財
  • 對應學科:信託學
術語釋義,認識差異,國內概況,基本術語,信託行為,信託財產,信託目的,受益權證書,信託報酬,信託責任,信託主體,信託客體,二手信託,主要類型,前言,關係劃分,財產劃分,目的分類,事項劃分,委託劃分,受託劃分,受益劃分,區域劃分,業務劃分,TOT,職能作用,基本含義,基本職能,派生職能,信託作用,發展過程,信託起源,集合資金,信託特點,代理區別,中國市場,行業整頓,

術語釋義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認識差異

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國內概況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200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

基本術語

信託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契約或協定。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契約,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契約,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契約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契約的效力。

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裡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託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同時取得高額收益等。

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託存款證書。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指作為受託人的信託部門在辦理信託事務後所取得的報酬。信託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託報酬的多少,依據受託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協商議定。

信託責任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衝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為例,信託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範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③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最佳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

二手信託

二手信託也是指“信託受益權轉讓”。
根據我國《信託法》第46條的規定:“受益人可以放棄信託受益權。”但是,全體受益人棄信託受益權的,信託終止。同時,第47條規定:“受益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信託益權可以用於清償債務,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信託檔案有限制性規定的除外。”尤其重的是,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但信託檔案有限制性規的除外。”由此可見,我國的信託受益權是可以放棄、償還債務、依法轉讓或繼承的。基信託受益權的可轉讓性,受益人可以委託信託投資公司轉讓信託受益權。國內通行模式是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理受益人(即自益信託中的委託人)向投資者轉讓信託受益權,以特定財產(包括財產權)設立信託後產生的受益權再進行轉讓,具體是由財產(權)信和集合資金信託進行組合,二者之間由信託投資公司(受託人兼代理人)進行運作。首先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其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集合資金信託的受人;再次,信託投資公司擔任財產(權)信託中受益人委託人)的代理人;最後,由信投資公司運用集合資金與財產(權)信託的受益權進行交易。必須強調的是,財產(權)托是自益信託,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
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程式
I.信託受益權依法可以轉讓,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時,應由原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證件,個人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前往代理網點辦理。
II. 在代理網點審核有關證件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填寫《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定書》,代理網點審核無誤後,委託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在協定書上籤字。
III. 辦理受益權轉讓時,代理網點會收取受益權轉讓金額0.1%作為轉讓手續費,付款方式為現金付款。
IV.信託受益權轉讓後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於辦理轉讓之日後20日後到代理網點領取中信信託蓋章後的《資金信託受益權轉讓協定書》。

主要類型

前言

中國信託業的發展,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乃至信託投資者投資信託的需要,都要求對信託業務進行清晰地認識,因而首先要對信託業務的分類進行認識。

關係劃分

以信託關係成立的方式為標準,信託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一)任意信託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託稱為任意信託,任意信託又稱為自由信託或明示信託,主要指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託關係,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託契約中明確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託業務都屬於任意信託。
信託信託
(二)法定信託
法定信託是與任意信託相對應的一種信託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而成立的信託。也即信託的當事人之間原本並沒有成立信託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為信託關係,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託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財產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產,但他並未對遺產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只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產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產的分配進行裁決。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產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託一個受託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產,妥善保護遺產。

財產劃分

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準,信託業務分為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一)金錢信託
金錢信託也叫資金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受託人交還的信託財產仍是貨幣資金。在金錢信託期間,受託人為了實現信託目的,可以變換信託財產的形式,比如用貨幣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託人在給付受益人信託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態的信託財產還原為貨幣資金。金錢信託是各國信託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託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託占全日本信託財產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託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特定金錢信託是指在該項信託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託人特別具體指定,受託人只能根據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比如,委託人若指定金錢用於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託人完全按照委託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託財產,一旦出現財產運用損失,都由委託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託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託。
在這種信託形式中,委託人只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託人決定,比如委託人只說明金錢要用於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託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託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託。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受託人把運用形式、範圍相同的金錢匯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後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受託人將每個委託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別計算。
非指定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範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託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託的資金運用範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於購買公債和用於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信託信託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別於以上金錢信託的信託形式,即“金錢信託以外的金錢信託”,這種信託形式是指委託人在信託開始時轉移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是金錢,信託終了時,受託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財產,比如受託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託終了,受託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於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財產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在我國信託機構從事的信託業務中,金錢信託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託貸款、信託投資、委託貸款、委託投資等形式。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託受託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將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把各種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託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產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動產信託是指以各種動產作為信託財產而設定的信託。動產包括的範圍很廣,但在動產信託中受託人接受的動產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託人受委託人委託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並在這個過程中為委託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產信託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金錢債權信託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託財產的信託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後,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並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幣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託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託就屬於金錢債權信託,即委託人將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負責在委託人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並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目的分類

以信託目的為標準,信託可以劃分為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一)擔保信託
擔保信託是指以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保護受託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當受託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託業務後,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受託期間並不運用信託財產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保證信託財產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就是一項擔保信託。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西方國家信託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二)管理信託
管理信託是指以保護信託財產的完整,保護信託財產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這裡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財產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託中,信託財產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託中的信託財產是房屋,那么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將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產,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託,那么受託人可以將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將動產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財產。
(三)處理信託
處理信託是指改變信託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託業務。在處理信託中,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託
這種信託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託人先管理財產,最後再處理財產。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受託人的職責就是先將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後再將其出售,委託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託財產。這種信託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採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將產品銷售出去。若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託,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託機構,信託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信託信託

事項劃分

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準,信託可以分為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一)民事信託
民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範圍之內的信託。民事法律範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範圍之內的為民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個人財產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產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託。即為民事信託。
(二)商事信託
商事信託是指信託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商法規定的範圍之內的信託。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信託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範圍之內的為商事信託,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設立、改組、合併、兼併、解散、清算,有價證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等事項的信託為商事信託。

委託劃分

按照委託人的不同,信託可以分為個人信託法人信託,及個人法人通用的信託。
(一)個人信託
個人信託是指以個人(自然人)為委託人而設立的信託。個人只要符合信託委託人的資格條件就可以設立信託。個人信託的開展與個人財產的持有狀況及傳統習慣有很大的關係。個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個人信託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生前信託,二是身後信託。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指委託人生前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信託機構在委託人在世時就開始辦理有關的事項。生前信託的契約在委託人在世時即開始生效。生前信託都與個人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有關,但具體到每個人目的多種多樣。委託人設立生前信託可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後信託
身後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受託辦理委託人去世後的各項事務。身後信託與生前信託的區別在於信託契約的生效期,生前信託的契約在委託人在世時即可生效。但生前信託的事項可以延續到委託人去世以後。身後信託的契約有些是在委託人在世時就與信託機構簽定,但契約的生效卻是在委託人去世後,還有一部分身後信託的發生並不源於委託人的意願,而是在委託人去世後,由其家屬或法院指定的。身後信託大多與執行遺囑管理遺產有關,身後信託的受益人只能是委託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託
法人信託是指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社團等作為委託人而設立的信託。法人信託大多與法人的經營活動有關。例如企業發行債券、銷售設備等等,法人信託中的財產價值巨大,個人作為受託人難以承擔這樣巨大的責任,因此法人信託中的受託人也都是法人,如信託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信託發展的歷史過程看,信託發展早期主要是個人信託。後來,隨著各種企業公司等法人機構的出現,法人信託業務也逐漸發展起來,法人信託成為信託公司的重要業務。法人設定信託的目的都與法人自身的經營有緊密關係,但具體形式各異,主要包括: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動產信託、雇員受益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等等。
土地信託土地信託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業務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託業務是指既可以由個人作委託人,也可由法人作委託人而設立的信託業務。主要包括:不動產信託公益信託等等。

受託劃分

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準,信託可以分為營業信託與非營業信託。
營業信託是指受託人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託業務。營業信託是在信託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出現的,在信託發展的早期,受託人大多是個人,所以不存在營業信託,後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私營機構出現了。這類機構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是收取報酬獲得利潤,信託機構的出現是信託業發展的自然結果。同時它又促進了信託業的發展。世界各國絕大部分的信託業務屬於營業信託。
非營業信託是指受託人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託業務。信託產生的早期,主要是個人信託,委託人尋找的受託人也大多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大多是為了私人情誼,而不是盈利。委託人有時也向受託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但這只能看作是一種謝意。從受託人角度看,他並不以收取這種報酬為目的。這樣的信託就是非營業信託。

受益劃分

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可以將信託分為四類: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一) 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自己指定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從信託性質上看,信託主要是為了他人利益,信託也源於為他人利益而產生的。信託早期主要是他益信託,後來,由於社會的發展,委託人開始利用信託為自己謀利益,也就出現了委託人將自己定為受益人的情形。通過這種形式,委託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項委託給信託機構去做,利用信託機構的專門人才和專業設施,使財產獲取更大的收益。
(二) 他益信託
他益信託是委託人指定第三人作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業務。信託發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託,利用這種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財產的收益。例如身後信託就是一種他益信託。
(三)私益信託
私益信託是指委託人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所謂特定的受益人是從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係來看的,如果受益人與委託人之間有經濟利害關係,委託人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可以使委託人為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那么這種信託可視作私益信託。例如雇員受益信託是企業為本企業職工設立的,它的受益人有時是全體企業職工,但這種信託仍屬於私益信託,因為企業為職工設立信託的目的是為使職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最終使企業獲利。

區域劃分

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依據,信託可以分為國內信託國際信託
(一)國內信託
信託業務所涉及的範圍限於一國境內,或者說信託財產的運用只限於一國的範圍之內即是國內信託。
(二)國際信託
國際信託是指信託業務所涉及的事項已超出了一國的範圍,引起了信託財產在國與國之間的運用。

業務劃分

以業務範圍為標準,可以將信託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
廣義信託包括信託和代理兩類業務。它們同樣都是財產代為管理制度,信託機構也都辦理這兩類業務。但嚴格地說,信託與代理是不同的,從當事人來看,信託有三個當事人,而代理只有兩個當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稱受託人,被代理人也稱委託人;從財產上看,信託需要轉移財產權,代理則不需要轉移財產權;從許可權上看,信託業務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並有較大的許可權,而代理業務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業務,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約。
(二)狹義信託
狹義信託僅僅指財產所有權需要轉移的信託業務,即我們在信託定義里所規定的信託。

TOT

信託中的信託,從英文Trust of Trust翻譯而來,也就是專門投資信託產品的信託,簡稱TOT。它主要由銀
行、信託、券商發行,投資於陽光私募產品。其的操作方式是在信託平台成立一個母信託,然後由母信託再選擇已經成立的陽光私募信託計畫進行投資配置,形成一個母信託控制多個子信託的信託組合品。因此,其業績主要取決於子信託的投資的業績表現。
信託公司發行TOT產品(母信託),其風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資的信託產品(子信託)的風控措施之外,還包括發行TOT產品的信託公司的信譽擔保。由於信託公司專業性強,對所投資的子信託產品的把控較好,所選擇投資的信託產品風險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託公司非常注重對自身信譽的維護和建設,信譽的破壞對信託公司來說是不能承受之重,對於可能出現的風險,信託公司本身也將作出相應的措施來應對。
信託產品信託產品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託的基本特徵。
① 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係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係,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 信託關係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係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這種信託關係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契約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職能作用

基本含義

信託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託,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基本職能

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契約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係職能。即代理和諮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係,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繫的橋樑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係,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繫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諮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信託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發展過程

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託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係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複,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法人信託的產生
現代信託制度於19世紀初傳入美國。最初,與英國一樣,也是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管理財產等民事信託業務。為促使資本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託公司應運而生。美國最早完成了個人信託向法人信託和民事信託向商事信託的轉移。
美國於1822年成立的紐約農業火險放款公司,後更名為農民放款信託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可以說現代信託公司源於保險,公司制的信託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業務員向大眾銷售,最後又從保險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託業
美國是信託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託資產的規模,還是信託產品的豐富,抑或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美國信託業都處於遙遙領先的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託業最為創新的國家。在美國的金融體系中,信託機構與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擁有情況來看,美國的信託資產、銀行資產和保險資產三分天下。

集合資金

類型劃分
按照其信託計畫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2)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信託特點

① 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 信託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託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財產權是信託成立的前提。

代理區別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託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委託代理人承擔。
與委託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與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 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託中,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託人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管理;而委託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託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 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戶信託的財產信託關係就無從確定;而委託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理關係也可以成立。
④ 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託中,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託契約規定行為,一般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 涉及的許可權不同:
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契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享有廣泛的許可權和充分的自由,委託人則不干預;而委託代理中,受託人(或代理人)許可權較狹小,僅以委託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並且隨時可向受託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並必須服從。
⑥ 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託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託契約不能解除。即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託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託期限穩定性強;而委託代理關係中,委託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託代理關係,契約解除容易,因此委託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中國市場

信託和銀行信貸都是一種信用方式,但兩者多有不同。
1、經濟關係不同
信託是按照“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來融通資金、管理財產,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當事人,其信託行為體現的是多邊的信用關係。而銀行信貸則是作為“信用中介”籌集和調節資金供求,是銀行與存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發生的雙邊信用關係。
2、行為主體不同
信託業務的行為主體是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其整個過程,委託人都占主動地位,受託人被動地履行信託契約,受委託人意旨的制約。而銀行信貸的行為主體是銀行,銀行自主地發放貸款,進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旨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旨的強求。
3、承擔風險不同
信託一般按委託人的意圖經營管理信託財產,信託的經營風險一般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承擔,信託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佣金,不保證信託本金不受損失和最低收益。而銀行信貸則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而銀行承擔整個信貸資金的營運風險,只要不破產,對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統一參與清算;而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保護信託財產免受損失。

行業整頓

第一次清理整頓:1982年,國務院針對各地基建規模過大,影響信貸收支平衡,決定清理信託業,開始嚴格限定信託公司的成立許可權,並將計畫外的信託業務統一納入國家信貸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進行綜合平衡。
第二次清理整頓:1985年,國務院針對1984年全國信貸失控、貨幣發行量過多的情況,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投資業務,已辦理業務要加以清理收縮,次年又對信託業的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第三次清理整頓: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的檔案,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整頓信託投資公司。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快(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管理較亂的情況,對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
第四次清理整頓:1993年,國務院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1995年,人民銀行總行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了重新審核登記,並要求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的信託投資公司脫鉤。
第五次清理整頓: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人民銀行總行決定對現有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併,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範信託投資業務範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制定出嚴格的信託投資公司設立條件。
第六次清理整頓:從2007年起,實施“信託新政”,壓縮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突出信託主業,規定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以外的其它負債業務,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得進行實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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