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信託亦稱“信用簽證”。信託機構受託為客戶提供信用擔保的信託業務。主要內容有貿易擔保、租賃擔保、進口擔保、借貸擔保、建築承包擔 保、有價證券和商業票據發行擔保等。我國信託機構承辦這項業務具體有四種方式: (1) 監督付款。即 無論購銷雙方是在同城還是在異地,均需各所在地的信託機構共同參加簽證,簽證後信託機構只負責按契約規定監督發貨和督促按期支付貨款。(2) 保證付款。即購貨方信託機構向購貨方提供信用擔保,保證及時支付貨款。購貨方信託機構簽證後就承擔了相應的經濟責任,到期若購貨方無款支付,信託機構則按順序扣款或適當發放貸款。(3) 交納保證金。即購銷雙方簽訂交易契約時,信託機構以購貨方交存足額保證金為簽證條件,到貨時信託機構按簽證情況和契約規定一次或分次付款給供貨方。(4) 投標籤證。適用於進出口設備物資的訂貨或承包某項專項業務的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