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義務

受託人義務是在處理信託事務中受託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①受託人對接受的信託財產,必須按信託契約的規定,善意而積極負責地保管、運用或處分,對因自己過失造成的信託財產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②忠實地為委託人和受益人服務,必須站在受益人的立場上處理信託事務,並以追求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

③必須嚴格執行信託契約規定,不得違反或越權。若原規定無法執行,應徵得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後變更。④對受託的事務必須由受託人自己執行。因信託是建立在委託人對受託人信任基礎上的,他人執行,就破壞了信託基礎。只有在信託契約另有規定或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讓他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但這樣做,必須是善意的,且受託人要承擔風險責任。⑤接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監督。⑥對信託財產和受託人自己的財產要嚴格分開,不得混淆,嚴禁交易; 對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也要分別管理。⑦信託法規或信託契約對受託人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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