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選任是選任受託人的規定。在一般信託關係中,受託人是由委託人自由選任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由法院來指定受託人,如對某項有爭議的財產為了避免財產受損,法院可指定受託人臨時管理財產。自由選任受託人是委託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選任受託人應主要考慮: ①應是自己信任的並有能力完成委託事務的人。要全面了解受託人的資信狀況、理財水平,在此基礎上選擇自己最可信賴的受託人。②應是具備受託人資格的人。作為個人受託人必須是有法定行為能力的人; 作為法人受託人必須是國家金融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