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研字第1988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
  • 發布文號:法研字第19881號
  • 發布日期:1957-09-20
  • 生效日期:1957-09-20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研字第19881號
【發布日期】1957-09-20
【生效日期】1957-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是精神患者又無訴訟代理人的離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訴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四月二十三日第75號及七月十二日報告均悉。關於離婚案件的被告人,因患精神病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沒有訴訟代理人,又不能自行委託訴訟代理人,可否進行缺席審判問題,我們認為,為了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權利和合法利益,不宜進行缺席審判。遇到此種情況,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為被告人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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