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學參考資料》是1989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ISBN:9787300004266
- 頁數:479
- 定價:3.75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89-01
- 裝幀:平裝
作品目錄
第一編 法規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
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說明
(1980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一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1931年12月1日)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
(1934年4月8日)
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
(1946年4月23日)
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
(1943年2月4日)
晉 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
(1942年1月5日)
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1942年4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
報告
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的補充規定
(1980年12月14日)
附: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
姻法》的補充規定(草案)》的說明
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變通
條例
(1981年4月18日)
附:對《西藏自治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
變通條例》的說明
寧夏回族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
補充規定
(1981年6月15日)
附: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的補充規定》的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
充規定
(1981年9月21日)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法》的補充規定
(1981年11月19日)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知
(1981年6月9日)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知
(1981年6月9日)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知
(1981年6月9日)
四
婚姻登記辦法
(1986年3月15日)
民政部頒布關於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幾項規定
(1983年8月26日)
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
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83年8月10日)
附屬檔案: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
登記的幾項規定
五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保護婦
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決議
廣東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遼寧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
吉林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
上海市青少年保護條例
福建省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老
年人合法權益的決議
第二編 司法解釋
一、總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
(節錄)
(1979年2月2日)
最在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
的意見(節錄)
(1984年 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 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法》若干問題意見
(1985年9月11日)
二、結婚
(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五代內”的解釋的復函
(1953年 8月 7日)
附:五代以內直系及旁系血親表
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堂親結婚問題的批覆
(1953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復湖北、江西省人民法院
關於“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
問題
(1953年 7月 I4日)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天主教徒結婚問題的批
復
(1953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在抗訴期間當事人一方
與第三者結婚應如何處理等問題的批覆
(1957年2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務部
為糾正婚姻登記未達婚齡私自同居等問題的聯合
通知
(195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收到判決
書,須待對方收到判決書,過了抗訴期限,判決
發生法律效力後,才可另行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5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的判決提出申訴後可否通知他方當事人暫勿
結婚問題的復函
(1958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異父異母兄弟姐妹結婚問題的復函
(1962年7月26日)
公安部對貴州省公安廳《關於解決部分勞教人員婚
姻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覆
(1962年3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徒刑
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
的聯合批覆
(1963年8月31日)
(二)
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關於婚姻法施行前重婚處理原
則
(1952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
(1958年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
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1983年7月26日)
三、家庭關係
(一)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問題的批
復
(1951年2月28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原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
可否聲請脫離問題的批覆
(1951年11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關於不同民族男女結婚後所
生子女應屬何族問題的復函
(1953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婚生子女解釋的復函
(1974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秀敏所生的小孩應如何斷定生
父問題的復函
(1956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虎山與王鏞撫養糾紛一案請示
的批覆(節錄)
(1982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院法醫工作的通知
(1986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採用
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鑑定問題的批覆
(1987年6月15日)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養關係諸問題的幾點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養父子關係問題的復函
(1956年8月30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恢復收養子女公
證業務的通知
(1980年5月10日)
上海市司法局為辦理公證,申報戶口的補充通知
(1980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9條
(1958年1月9日)
公安部《關於戶口遷移的問題解答》之(三)
(1978年9月15日)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出嫁女兒贍養
父母和媳婦贍養婆婆問題的批覆
(1958年1月27日)
附: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報告
(1957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
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
(1986年8月21日)
(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年老、無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
姻法第二十三條類推判決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
承擔扶養義務的復函
(1981年9月1日)
(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業軍人帶回的資助金分家時應
如何處理的復函
(1955年10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
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同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
(1979年8月21日)
四、離婚
(一)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對“妾”提出離婚的處理意
見
(1952年8月21日)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對內務部關於結婚登記後
未同居要求撤銷登記應按離婚辦理的復函
(1954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後一方
翻悔不願同居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5年9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登記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的效
力問題的復函(摘錄)
(195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雙方已達婚齡未進行登記而
結婚的一方提出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57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
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
(1985年12月31日)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
婚的批覆
(1955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產後三個月嬰兒死亡,男方
可否提出離婚問題的復函
(1957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小產後男方能否提出離婚問
題的批覆
(1958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於處理癱瘓、白痴、聾啞
者離婚問題的批覆
(1952年4月21日)
附:川北人民法院原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對山西省人民法院關於一方
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准的問題希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審慎處理的復函
(1953年10月16日)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關於麻瘋病患者婚姻問題的處
理意見的復函
(1953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
婚可否批准問題的批覆
(1953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理
人的離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決的復函
(1975年9月9日)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離婚應如
何處理的解答
(1955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處理勞改犯配
偶提出離婚案件應徵詢勞改犯意見的聯合通知
(1956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復
函
(1956年10月17日)
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勞動教養人員離婚問題的請示
(1956年)
最高人民法院對幾年來未與配偶或家庭通訊又查無
下落的勞改犯人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57年10月16日)
(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中對財產處理如何強制
執行問題的批覆
(1963年1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下放職工高乃春與汪家敏離婚案
件中退職金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64年4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子女歸誰撫養問題的
批覆
(1987年8月3日)
五、軍人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的婚姻問
題是否應按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處理的批覆
(1962年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工人配偶
提出離婚不按軍婚處理的批覆
(1965年12月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1980年12月29日)
六、民族婚姻
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關於不同民族男女結婚問題的
批覆
內務部關於對少數民族婚姻處理問題的批覆
(1950年12月13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少數民族與漢族通
婚問題的復示
(1951年1月22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回族男方與漢族女方離婚後對子
女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1957年12月26日)
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七、涉外婚姻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關於修訂《中
國人同外國人結婚問題的內部規定》的請示的
通知
(1983年8月17日)
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關於修訂中國人同外國人
結婚問題的內部規定的請示
(1983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關於辦理出生、
結婚和親屬關係證明書的通知
(1978年11月22日)
民政部關於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
的批覆
(1983年12月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國家
安全部關於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1984年8月8日)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於涉外婚
姻幾個問題的請示
(1984年7月12日)
法務部關於澳門同胞回內地處理民事法律事務辦理
證明事的通知
(1986年6月25日)
八、繼承
(一)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有關親屬繼承等問題的
批覆
(1951年4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關於有關遺囑、繼承問題的
綜合批覆
(1956年9月20日)
法務部關於遺產繼承問題的復函
(1956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幾個繼承問題的批覆
(1962年9月13日)
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幾個繼承問題的請示
(1962年4月9日)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關於無人繼承的遺產處理問
題的批覆
(1951年6月5日)
國務院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中五保戶死後的私有財
產處理問題的批覆
(1958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分家對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更
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覆
(1985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土改前已分家析產的房屋,土改
時誤登在一人名下的產權仍歸雙方各自所有的批覆
(198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
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覆
(1986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
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
的批覆
(1986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
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
(1986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
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
處理的批覆
(1987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
的批覆
(1987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
應認定為遺產的批覆
(1987年6月24日)
(三)
外交部關於外僑遺產繼承問題處理原則
(1953年1月6日)
外交部關於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
的一些具體問題的答覆
(1955年3月1日)
附:對各地外事處在處理外人在華遺產繼承問題中所提出的
一些具體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廳轉發外交部領事司
《關於在加拿大B.C.省辦理遺產繼承的幾個問
題》的通知
(1978年5月25日)
外交部領事司關於在加拿大B.C.省辦理遺產繼承的
幾個問題
(1978年5月20日)
九、程式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1957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教養院受教養人的配偶提出離
婚的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1958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改犯、留場就業人員、自流人
員婚姻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1961年8月19日)
附: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流人員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1963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提出離婚後就離開原籍的離
婚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1964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流婦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婦女重
婚後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1964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翻悔,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批覆
(1985年6月15日)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無訴訟代
理人的離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進行訴
訟不宜缺席審判的批覆
(1957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教分子和在押未決犯等五種人
員的離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轄等問題的批覆
(1964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法院有權受理旅居外國的中
國公民同時向兩國法院起訴的案件的批覆
(1985年9月18日)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允許外籍當事人委託居住我
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住我國領事館工作人員
為訴訟代理人的批覆
(1985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一方當事人在國內居住、另一方
當事人在國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抗訴期應如
何確定的批覆
(1985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美國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逕直將
離婚判決書寄給我人民法院如何處理的批覆
(1985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
(1986年6月21日)
第三編 中國婚姻制度歷史資料
一、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歷史資料
(一)先秦
1.禮制資料
(1)《周易》選注
(2)《周禮》選注
(3)《儀禮》選注
附錄(1)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圖
(2)喪服總圖
(3)《禮記》選注
2.儒家宗法倫理學說
(1)《論語》選注
(2)《孟子》選注
(3)《孝經》選注
(二)秦漢
1.秦漢婚姻家庭法制資料
(1)《雲夢秦簡》選注
(2)《九朝律考》資料選注
2.漢代禮教思想資料
(1)《春秋繁露》選注
(2)《白虎通》摘錄
(3)《女誡》選注
(三)魏晉南北朝
1.《九朝律考》資料選注
(1)《魏律考》(摘錄)
(2)《晉律考》(摘錄)
(3)《梁律考》(摘錄)
(4)《陳律考》(摘錄)
(5)《後魏律考》(摘錄)
(6)《北齊律考》(摘錄)
(7)《後周律考》(摘錄)
2.《顏氏家訓》選注
(四)隋唐
1.《九朝律考》資料選注
2.《唐律疏議》選注
(五)宋
《宋刑統》資料
(六)元
《大元通制》選注
(七)明清
《大明律》選注
二、中國近代婚姻制度資料
(一)清末
1.《大清現行刑律》(選錄)
2.《大清新刑律》(選錄》
3.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編親屬
(二)太平天國
1.《天朝田畝制度》(摘錄)
2.《資政新篇》(摘錄)
3.《十款天條》(摘錄)
4.《刑律諸條禁》(摘錄)
5.《太平天國告示》(摘錄)
6.《幼學詩》(摘錄)
7.《嚴禁臣下窺看、談及後宮詔》
(三)南京臨時政府
1.大總統批示神州女界共和協濟社稟明興學辦
報並請撥女界協濟會捐款呈
2.大總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文
(四)國民黨政府
1.改良婚姻制度令
2.民法親屬編立法原則
3.民法 第四編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