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多年來,委託代理理論的模型方法發展迅速。主要有三種:一種是由威爾遜(Wilson,1969),斯賓塞,澤克豪森(Spence and Zeckhauser,1971)和羅斯(Ross,1973)最初使用的“狀態空間模型化方法”(Statespace formulation)。其主要的優點是每種技術關係都很自然地表現出來。但是,此方法讓我們無法得到經濟上有信息的解(informative solution)。一種是由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最初使用,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進一步發展的“分布函式的參數化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可以說已成為標準化方法。另一種模型化方法是“一般分布方法”(general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這種方法最抽象,它雖然對代理人的行動及發生的成本沒有很清晰的解釋,但是,它讓我們得到非常簡練的一般化模型。
在非對稱信息情況下,委託人不能觀測到代理人的行為,只能觀測到相關變數,這些變數由代理人的行動和其它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委託人不能使用 “強制契約”(forcing contract)來迫使代理人選擇委託人希望的行動,激勵兼容約束是起作用的。於是委託人的問題是選擇滿足代理人參與約束和激勵兼容約束的激勵契約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當信息不對稱時,最優分擔原則應滿足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條件(Mirrlees---Holmstrom condition),這是由莫里斯(1974,1976)提出,由霍姆斯特姆進一步解釋的。非對稱信息情況與對稱信息時的最優契約不同。代理人的收入隨似然率(likelihood ratio)的變化而變化。似然率度量了代理人選擇偷懶時,特定可觀測變數發生的機率與給定代理人選擇勤奮工作時,此觀測變數發生的機率的比率,它告訴我們,對於一確定觀測變數,有多大程度是由於偷懶導致。較高的似然率意味著產出有較大的可能性來自偷懶的行為;相反,較低的似然率告訴我們產出更有可能來自努力的行動。分配原則對似然率是單調的,因此,使用此原則的前提是似然率對產出是單調的,這就是統計中著名的概念:單調似然率(Monotone Likelihood Ratio Property,MLRP),它是由米爾格羅姆(Milgrom,1981)引入經濟學的。莫里斯(Mirrlees,1974)和霍姆斯特姆 (Holmstrom,1979)引入了“一階條件方法”(the first-order approach)來證明了代理人行為是一個一維連續變數時,信息非對稱時的最優契約,其結論與非連續變數情況相似。由於一階條件方法存在不能保證最優解的唯一性的問題,格魯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3)和羅傑森(Rogerson,1985)導出了保證一階條件有效的條件:分布函式滿足MLRP和凸性條件(CDFC, convexity of distribution function condition)。
當代理人的行為很難、甚至無法證實,顯性激勵機制很難實施時,長期的委託代理關係就有很大的優勢,長期關係可以利用“聲譽效應”(reputation effects)。倫德納(Radner,1981)和羅賓斯泰英(Rubbinstein,1979)的模型很好的解釋了這種情況。但明確提出聲譽問題的是法瑪(Fama,1980)。法瑪認為,激勵問題在委託代理文獻中被誇大了。在現實中,由於代理人市場對代理人的約束作用,“時間”可以解決問題。他與倫德納和羅賓斯泰英的解釋不同,法瑪強調代理人市場對代理人行為的約束作用。他為經理人市場價值的自動機制創造了“事後清付”(ex post settling up)這一概念。他認為,在競爭的市場上,經理的市場價值取決於其過去的經營業績,從長期來看,經理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即使沒有顯性的激勵契約,經理也有積極性努力工作,因為這樣做可以改進自己在經理市場上的聲譽,從而提高未來的收入。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模型化了法瑪的思想。雖然該模型是在一些特殊情況(經理人是風險中性,不存在未來收益貼現)下建立起來的,但它證明了聲譽效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代理人問題。並且,它還說明努力隨年齡的增長而遞減,因為隨年齡的增長努力的聲譽效應越小。這就解釋了為什麼越是年輕的經理越是努力。聲譽模型告訴我們,隱性激勵機制可以達到顯性激勵機制同樣的效果。
在簡單的委託代理模型中,我們僅考慮了代理人僅從事單項工作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情況下代理人被委託的工作不只一項,即使是一項,也有多個維度。因此,同一代理人在不同工作之間分配精力是有衝突的。而委託人對不同工作的監督能力是不同的,有些工作是不容易被監督的。如:生產線上工人的產品數量是容易監督的,而產品的質量監督有難度。霍姆斯特姆和米爾格羅姆(Holmstrom and Milgrom,1991)證明,當代理人從事多項工作時,從簡單的委託代理模型得出的結論是不適用的。在有些情況下,固定工資契約可能優於根據可觀測的變數獎懲代理人的激勵契約。霍姆斯特姆和米爾格羅姆模型的基本結論是:當一個代理人從事多項工作時,對任何給定工作的激勵不僅取決於該工作本身的可觀測性,而且還取決於其它工作的可觀測性。特別的,如果委託人期待代理人在某項工作上花費一定的精力,而該項工作又不可觀測,那么,激勵工資也不應該用於任何其它工作。
在麥克阿斐和麥克米倫(McAfee and McMillan,1991)的模型中不僅考慮了團隊工作中的道德風險而且考慮了其中的逆向選擇問題。他們證明不論委託人是觀測團隊產出,還是每個人的貢獻,均衡結果都是一樣的。個人貢獻的不可觀測性並不一定會帶來搭便車的問題,監督並不是消除偷懶的必要手段。重要的是,他們認為監督的作用是約束委託人自己,而不是代理人。根據建立在總產出上的最優契約,委託人在事前收取代理人一定的保證金。委託人有動機故意破壞生產使代理人只能達到較低的產量,以獲取保證金。解決這種委託人道德風險的辦法是,讓委託人監督代理人,而不是收取代理人的保證金。因為在監督的情況下,代理人的產出越高,委託人的剩餘越多。委託人就沒有破壞生產的動機。
古典經濟學家認為,工資取決於工人的邊際生產率。但發展經濟學家發現,在開發中國家,二者的關係似乎正相反:邊際生產率取決於工資。而且在已開發國家這種現象也存在。索羅(Solow,1979)和夏皮羅和斯蒂格里茨(Shapiro and Stiglitz,1984)將較高的工資解釋為企業為防止工人偷懶而採取的激勵方法。當企業不能完全監督工人的行為時,工資構成工人偷懶被發現,而被解僱的機會成本。工資越高,機會成本越大。因此,較高的工資有利於減少工人偷懶的傾向性。另一方面,在激勵工資模型下討論監督力度問題,我們發現代理人的邊際生產率越高,監督帶來的邊際收益越高,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也越高;代理人努力的邊際成本越高,任何給定激勵下的努力供給越低,且給定代理人行為的觀測信息的方差下最優的激勵也越低,監督的邊際收益也越低,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自然也越低;此外,監督越困難,監督的邊際成本越高,委託人監督的積極性也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