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理論
契約理論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環境下來分析不同契約人之間的經濟行為與結果,往往需要通過假定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交易屬性,建立模型來分析並得出理論觀點。而現實交易的複雜性,很難由統一的模型來概括,從而形成從不同的側重點來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約理論學派。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揭曉,奧利弗·哈特、本特·霍姆斯特羅姆榮獲該獎項,以表彰他們對契約理論做出的貢獻。
分類
首先必須明確,契約理論究竟包括了哪些理論流派。按照Brousseau & Glachant(2002)的觀點,契約理論應包括:
激勵理論(incentive theory)、
不完全契約理論(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論(the new institutional transaction costs theory)。Williamson(1991,2002)指出,契約的經濟學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公共選擇、
產權理論、
代理理論與
交易成本理論四種。激勵理論是在
委託代理理論(完全契約理論)基礎發展起來的,而布坎南提出的用契約研究公共財政的公共選擇方法主要用來分析“公共秩序”(public ordering,Williamson,2002)。契約理論主要包括委託代理理論、
不完全契約理論以及交易成本理論三個理論分支,這三個分支都是解釋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論工具,它們之間不存在相互取代的關係,而是相互補充的關係。
理論爭論
批評
Hart(1991)從
代理理論的
道德風險和
逆向選擇導致契約方衝突的觀點開始著手批判,他指出,按照這個觀點,由於
信息不對稱的引入導致
所有權與簽訂完全的(comprehensive)契約無關,因為它使得Arrow-Debreu狀態依存契約產生偏離,契約隨之成為次優狀態,進而無效率將成為信息不對稱函式的因素,這種
函式關係取代了所有權,因此在一個
交易成本巨大且契約不完全的世界中,代理理論顯然不能提供一個關於企業所有權概念的合理解釋。
Hart(1995)再一次對完全契約理論提出批評,認為完全契約理論由於把所有的簽約成本都歸結於觀察可變數的成本,若該變數可被雙方觀察到,即可無成本地納入契約之中。因為存在努力水平這種只能被一方觀察到的變數,最優契約不是最佳的,但是完全契約理論在最大程度上明確規定未來所有狀態下各方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契約是完全的,結果將來各方不需要對契約修正或重新協商,如果要修改或重新協商就應該已經被預期到並已納入最初的契約之中。換句話說,給定一個在均衡路徑中重新協商的契約,都存在一個無需重新協商的等價契約。這與現實是不相符的,在現實中契約是不完全的,並且無時不在修改或重新協商之中。Tirole(1999)指出,
委託人在完全契約條件下可能面臨著一定的福利損失(相比較不完全契約條件)。
Hart(1995)也對
交易成本理論提出了批評。交易成本理論認為爭論問題與套牢行為在單個企業內將會減少,但是缺乏對此種情況賴以發生的確切的機制解釋。假定代理者會自動地減少
機會主義行為也難以理解,因為機會主義在企業內部並不總是減少的,否則的話,在一家大型企業內進行所有
經濟活動必定是最優的。交易成本理論目前沒有對合併企業內爭論與套牢行為會減少的機制給出一個清晰的解釋。
交易成本理論對完全契約理論與
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批評 Williamson(1988)指出:交易成本理論與
代理理論的根本區別在於代理理論弄丟了的機會主義與
有限理性,結果導致在代理理論中
交易成本成為“無水之源”,因而產生了所謂的
代理成本。更主要的是,因為代理理論迷失了有限理性,使得完全契約缺乏邏輯上以及實證上的支持。
區別
有意思的是,
交易成本理論的學者經常將
不完全契約理論稱之為
產權學派,以示與之的區別。Williamson(2002)對不完全契約理論提出了質疑。質疑之一,不完全契約理論是否建立在
交易成本基礎上,質疑之二,交易成本理論是否如Hart(1995)批評的那樣:“若兩家企業合併成一家企業,成本如何變化?在這一點上交易成本理論似乎變得更加模糊了”。Williamson認為,
不完全契約理論建立在交易成本基礎上只是部分正確,它在支付的共有知識以及討價還價的無成本假設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其次,
交易成本理論一直在努力實證企業與市場的區別,產生了許多不可駁倒的結論以及許多實證的成功故事,相反Hart等不完全契約學者仍然停留在用案例闡述那些不可駁倒的結論,遺憾的是結論太少且缺乏實證檢驗的支持。
Brousseau和Fares(2000)也否認了不完全契約理論是模型化了的
新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他們認為不完全契約理論中契約不完全性的原因來自於特定的
有限理性,即只有仲裁人是有限理性的,而交易成本理論中契約的不完全性則根源於在不同
經濟體系下的每個人的有限理性。Milgrom和Roberts(1987)認為,如果無費用的短期契約存在,那么長期契約的不完全性就不應該成為無效率的原因,因為市場
交易費用歸根結底不是由契約的不完全性造成的,而是由短期契約的費用造成的(包括
議價費用與影響費用)。
理論不足
Masten和Saussier(2002)認為
代理理論(含完全契約理論與
不完全契約理論)與
交易成本理論在契約期、契約設計、契約過程與垂直一體化等三個方面存在重大差異,並批評了代理理論在這三方面的不足:
契約期
完全契約理論由於假定契約是完全的,因此它考慮了所有的或然性,也就是說根本不需要事後修正,結合其法庭驗證無成本的假定,導致完全契約理論將契約期概念剔除出其理論框架;不完全契約由於
風險分擔以及激勵安排使得不完全契約認定契約期正相關於不確定性的程度、努力的程度以及支付的
信息完整性,而
交易成本理論認為,簽訂契約的
預期收益將增加專用性投資的價值,因此增加契約簽訂的可能性以及契約期的長度。
契約設計
完全契約理論由於制定最優激勵計畫的潛在複雜性以及他們對信息變化的過分敏感性,導致契約形式設計一般化過程明顯不足,至於
不完全契約理論,其實是“掛羊頭,賣狗肉”,打著契約的招牌,其實是討論
產權的理論。
交易成本真正準確定位了契約設計:契約的環境不確定性程度越大,契約雙方越可能不追求契約中措辭的準確性和易讀性,而去選擇比較繁瑣的但是彈性的準確性稍差的契約措辭,並在契約內容中創建再談判的調整機制。
契約過程
完全契約理論由於不能區分契約與其他組織形式,因此無法從中獲知在一體化和契約的選擇;
不完全契約理論發展了專用性投資理論並解釋了企業的存在,進而能從中獲知一體化與契約的選擇,但是一體化與契約在不完全契約理論中並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選擇,不完全契約理論僅僅是在思考契約的雙方或多方誰應該擁有
專用性資產。在
交易成本理論中,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當
專有性投資增加時,總存在著一體化替代契約的
偏好;此外不確定性和複雜性也降低了契約(相對於一體化)的吸引力。
應該強調的是,上述不同的分支理論之間的爭論都是建立在建設性的基礎上,絕不能相互割裂,否則只能陷入為批評而批評的局面,典型的如劉元春(2001)關於對契約理論批評的評論。
整合
簡介
Salanie(1997)指出,
不完全契約理論是建立在以Coase和Williamson創立的
交易成本理論上,是模型化了的交易成本理論。Hart同他的合作者的重要貢獻在於解釋了
交易成本是從哪裡產生的,什麼東西決定了交易成本?Hart(1995)明確提出交易成本的來源就是契約的不完全性,並且在完善交易成本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
產權觀點,基於產權觀點解釋契約的不完全性。交易成本理論的創始人Williamson也將Grossman和Hart等人創立的
所有權概念融入交易成本的理論核心,如Williamson(1991)認可了不完全契約理論對交易成本理論中的
垂直一體化做出的貢獻。
Maskin和Tirole(1999)提出了不相關定理,其內容實質是發現了在不完全契約條件下也可以設計出完全契約,使得完全契約與不完全契約的對立開始趨於緩和。與此同時Laffont和Martimore(2002)指出
激勵理論框架的第一部分以
委託代理理論模型為基礎分析了三種類型的激勵問題:
逆向選擇、
道德風險以及不可驗證性,第三部分是研究在不完全契約的動態框架下,引入完備貝葉斯
均衡分析不完全契約下的資源配置問題。
契約理論的聯繫
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樣,契約理論的三個分支分別解釋了契約的不同領域,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更不存在誰代替誰的問題。契約理論的研究人員在比較不同的分支時十分注意這個問題,如Williamson(1991)指出雖然不同的契約分支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同,但可以將之看做是相互補充的。再如Brousseau和Fares(2000)在比較
交易成本理論於不完全契約時,特別指出,“我們應該表明這兩種理論之間的相容性和不相容性,並不說明它們之間存在優劣。”Tirole(1999)在比較分析完全契約理論和
不完全契約理論時,也強調完全契約理論雖不能解釋權威和
產權,但不能說不完全契約理論就代替了完全契約理論,因為完全契約理論在解釋控制權的分配以及共同決策過程等方面具有很強的解釋力。
契約理論的統一
正因為如此,契約理論三個分支的研究學者開始結合不同的契約理論來研究具體的經濟實踐活動,如Holmsrtom和Milgrom(1994)在探討企業的內部治理時,就結合運用了
激勵理論、
不完全契約理論和
交易成本理論來解釋現實現象。在統一契約理論方面,Williamson做出了重要的貢獻。Williamson(1991)提出了統一這些新的契約研究方法的構想,並構想會產生一個統一的企業、市場和混合組織形式的組織理論(但有待時間證明).
Williamson(2002)又將完全契約理論、不完全契約理論以及交易成本理論劃入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ing)的稍小一點的範圍內,完全契約理論(
機制設計理論)和不完全契約理論主要討論前端激勵安排問題,而交易成本理論主要研究契約的實施問題(後端問題)。
分支融合
雖然契約理論不同分支之間在一些主要的觀點上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但是在一些領域,契約理論分支已經表現出相當明顯的融合趨勢: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問題最早由Berle和Means(1932)提出:由於
所有權高度分散,以至於這些公司的管理者並不真正對公司的
股東負責,這些管理者實際上已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者。Jensen和Meckling(1976)用
委託代理理論對Berle和Means問題重新展開了分析,發現了所有者與管理者在目標不一致情況下存在的代理衝突,如管理者的在職消費等。陸續有學者驗證了Jensen和Meckling(1976)結論的正確性,即外部
股權的增加與基於管理者的
代理成本成正比關係,如Ang,Cole和Lin(2000)發現了外部
股權比例與代理成本成正比關係(相對於內部人管理企業);Shleifer和Vishny(1997)、La Porta等人(1998)發現美國以外國家與
開發中國家的股權是集中的,並且在形成
控股股東後,所有者與管理者出現重合化趨勢,公司治理最主要衝突已由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代理衝突演化為所有者之間,即
控股股東與外部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控股股東主要利用契約的不完全性,通過將一部分公司資源轉移到己方手中對契約的其他方進行剝削。Muller和Warneryd(1999)指出,若企業內契約不完全,管理者會花費企業資源去擴大其在剩餘分配中的比例,從而導致企業出現福利損失,而外部
股權不但擴大這一損失,形成
代理問題,甚至還會形成其他的代理衝突。
實證研究
交易成本理論注重藉助實證研究的工具,如Lyons(2001)通過對英國製造業製造程式契約的調查,發現契約方對不確定性的反應既不是簽訂更繁瑣的契約(
代理理論與
機制設計理論),也不是
風險中立地選擇使用一個特定質量與專用性作為再談判基礎(
不完全契約理論),而是簽訂很少內容的契約。其原因是不完全契約主要是一次性契約,而沒有考慮企業間因為存在長期合作關係而導致專用性投資的形成。針對
交易成本理論對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提醒式”批評,不完全契約學者也意識到了,僅僅依靠數學公式的嚴格推導與邏輯證明,難以準確解釋充滿複雜性的“不完全”的現實。因而部分不完全契約學者也開始逐步轉向實證研究,如Rahman(2002)開始運用
不完全契約理論實證檢驗了不完全的財務契約是公司治理(包括
信息披露)的重要決定因素。Bolton和Rosenthal(2001)以美國1819年經濟恐慌(該次恐慌導致了棉花價格的大幅下降)為實證研究基礎,指出政府對不完全債務契約的干預(允許對土地相關債務的延期支付),具有效率提升的作用。不完全契約理論若得到更多的實證研究的結果支持,對契約理論分支的整合無疑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
簡要結論
本文發現契約理論主要分支理論並不存在相互排斥的關係,而是在不同的領域具有不同的解釋力,這也就使得契約理論不同分支之間潛在地存在著相互補充和相輔相成的關係。雖然目前有學者也嘗試著將不同的契約理論分支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之內,但目前仍然存在著相當大的困難。應該強調的是,契約理論作為一個統一的
企業理論或組織理論,將是理論界深入研究的前沿領域。隨著契約理論的深入發展以及應對的挑戰越來越大,契約理論分支之間的融合趨勢將進一步凸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