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期貨契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的標準化的契約。期貨契約的持有者可借交收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來履行或解除契約義務。
期貨契約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契約。它是期貨交易的對象,
期貨交易參與者正是通過在期貨交易所買賣期貨契約,轉移價格風險,獲取風險收益。期貨契約是在現貨契約和現貨遠期契約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它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期貨契約條款的 標準化。在期貨市場交易的期貨契約,其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級和交割等級及替代品升貼水標準、交割地點、交割月份等條款都是標準化的,使期貨契約具有普遍性特徵。期貨契約中,只有期貨價格是唯一變數,在交易所以公開競價方式產生。
條款
數量和單位條款
每種商品的期貨契約規定了統一的、標準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例如,美國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
小麥期貨契約的交易單位為5000
蒲式耳(每蒲式耳小麥約為27.24公斤),每張小麥期貨契約都是如此。如果交易者在該交易所買進一張(也稱一手)小麥期貨契約,就意味著在契約到期日需買進5000蒲式耳小麥。
質量和等級條款
商品期貨契約規定了統一的、標準化的質量等級,一般採用被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商品質量等級標準。例如,由於我國黃豆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例比較大,所以在日本名古屋穀物交易所就以我國產黃豆為該交易所黃豆質量等級的標準品。
交易時間條款
期貨契約的交易時間是固定的。每個交易所對交易時間都有嚴格規定。一般每周營業5天,周六、周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一般每個交易日分為兩盤,即上午盤和下午盤,上午盤為9:00-11:30,下午盤為1:30-3:00。
報價單位條款
報價單位是指在公開競價過程中對期貨契約報價所使用的單位,即每計量單位的貨幣價格。國內陰極銅、白糖、大豆等期貨契約的報價單位以元(人民幣)/噸表示。
契約名稱條款
契約名稱需註明該契約的品種名稱及其上市交易所名稱。以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契約為例,契約名稱為“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貨契約”,契約名稱應簡潔明了,同時要避免混淆。
交割地點條款
交割期條款
商品期貨契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一般規定幾個
交割月份,由交易者自行選擇。例如.美國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為
小麥期貨契約規定的交割月份就有7月、9月、12月,以及下一年的3月和5月,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交易月份進行交易。如果交易者買進7月份的契約,要么7月前
平倉了結交易,要么7月份進行
實物交割。
最小變動價位條款
指
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變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限制條款
指
交易日期貨契約的
成交價格不能高於或低於該契約上一交易日
結算價的一定幅度。達到該幅度則暫停該契約的交易。例如.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小麥契約的每日價格最大波動幅度為每
蒲式耳不高於或不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價20美分(每張契約為1000美元)。
最後交易日條款
指期貨契約停止買賣的最後截止日期。每種期貨契約都有一定的月份限制,到了
契約月份的一定日期,就要停止契約的買賣,準備進行實物
交割。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規定,玉米,大豆、豆粕,豆油、
小麥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為交割月最後營業日往回數的第七個營業日。
其它
期貨契約還包括交割方式、違約及違約處罰等條款。
期貨上市品種,指期貨契約交易的標的物,如契約所代人的玉米、銅、石油等。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合做
期貨交易、在眾多的實物商品中,一般而言只有具備下列屬性的商品才能作為期貨契約的上市品種:
一是價格波動大。只有商品的價格波動較大,意圖迴避
價格風險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
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來。如果商品價格基本不變,比如商品實行的是
壟斷價格或
計畫價格。商品經營者就沒有必要利用
期貨交易固定價格或鎖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
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是以商品供需雙方廣泛參加交易為前提的,只有
現貨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範圍進行充分競爭,形成權威價格。
三是易於分級和標準化。期貨契約事先規定了交割商品的質量標準,因此,期貨品種必須是質量穩定的商品,否則,就難以進行標準化。
四是易於儲存、運輸。
商品期貨一般都是遠期
交割的商品,這就要求這些商品易於儲存、不易變質、便於運輸,保證
期貨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根據交易品種,
期貨交易可分為兩大類:商品期貨和金融期貨。以實物商品,如玉米、小麥、銅、鋁等作為期貨品種的屬商品期貨。以金融產品,如
匯率、利率、股票指數等作為期貨品種的屬於金融期貨。金融期貨品種一般不存在質量問題,交割也大都採用差價結算的
現金交割方式。上市品種主要有銅、鋁、大豆、小麥和天然橡膠. 2010年4月16日,
滬深300股指期貨在中金所成功上市標誌著我國
金融期貨市場的開始。
設計依據
期貨契約的各項條款設計對
期貨交易有關各方的利益以及期貨交易能否活躍至關重要。
1、契約名稱
2、交易單位
交易單位是指在
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每手期貨契約代表的標的商品的數量。例如,鄭州商品交易所規定,一手白糖期貨契約的交易單位為10噸。在交易時,只能以交 易單位的整數倍進行買賣。確定期貨契約交易單位的大小,主要應當考慮契約標的的市場規模、
交易者的資金規模、期貨交易所會員結構以及該商品
現貨交易習慣等 因素。
示例
交易單位 | 5000蒲式耳 |
最小變動價位 |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張契約12.50美元) |
每日價格最大 | 每蒲式耳不高於或不低於上一交易日結算價 |
波動限制 | 20美分(每張契約1000美元〕,現貨月份無限制 |
契約月份 | 7、9、12、3、5 |
交易時間 | 上午9:30~下午1:15(芝加哥時間),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交易截止時間為當日中午 |
最後交易日 | 交割月最後營業日倒數第七個營業日 |
| 2號軟紅麥、2號硬紅冬麥、2號黑北春麥、1號北春麥,替代品種價格差距由交易所規定 |
交易品種 | 黃金 |
交易單位 | 1000克/手 |
報價單位 | 元(人民幣)/克 |
最小變動價位 | 0.01元/克 |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 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5% |
契約交割月份 | 1-12月 |
交易時間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
最後交易日 | 契約交割月份的15日(遇法定假日順延) |
交割日期 | 最後交易日後連續五個工作日 |
交割品級 | 金含量不小於99.95%的國產金錠及經交易所認可的倫敦金銀市場協會(LBMA)認定的合格供貨商或精煉廠生產的標準金錠 |
交割地點 | 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庫 |
交割方式 | 實物交割 |
交易代碼 | AU |
上市交易所 | 上海期貨交易所 |
特點
1、期貨契約的商品品種、數量、質量、等級、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條款都是既定的,是標準化的,唯一的變數是價格。期貨契約的標準通常由
期貨交易所設計,經國家監管機構審批上市。
2、期貨契約是在期貨交易所組織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期貨價格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廳里通過公開競價方式產生的。國外大多採用公開喊價方式,而我國均採用電腦交易。
3、期貨契約的履行由交易所擔保,不允許私下交易。
4、期貨契約可通過交收
現貨或進行對沖交易履行或解除契約義務。
交易特點
1.
以小博大。
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
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契約交易。由於期貨交易
保證金制度的槓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3.不必擔心履約問題。所有
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一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所以交易者不必擔心交易的履約問題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採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範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
組成
1、交易品種
2、交易數量和單位
3、最小變動價位,報價須是最小變動價位的整倍數。
4、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
漲跌停板。當市場價格漲到最大
漲幅時,我們稱"漲停板",反之,稱"跌停板"。
6、交易時間
9、交割標準和等級
種類
商品
農產品期貨: 1848年CBOT(美國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誕生後最先出現的期貨品種。主要包括小麥、大豆、玉米等穀物;棉花、咖啡、可可等經濟作物和木材、天膠等林產品。
金屬期貨:最早出現的是
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銅,已發展成以銅、鋁、鉛、鋅、鎳為代表的有色金屬和黃金、白銀等貴金屬兩類。
能源期貨:20世紀70年代發生的石油危機直接導致了石油等能源期貨的產生。市場上主要的能源品種有原油、汽油、取暖油、丙烷等。
金融
外匯期貨: 20世紀70年代
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浮動
匯率制引發的外匯市場劇烈波動促使人們尋找
規避風險的工具。1972年5月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率先推出
外匯期貨契約。在國際 外匯市場上,交易量最大的貨幣有 7種,美圓,德國馬克,
日圓,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圓和法國法郎。
股指期貨:隨著
證券市場的起落,投資者迫切需要一種能規避風險實現
保值的工具,在此背景下1982年2月24日,美國堪薩斯
期貨交易所推出價值線綜合
指數期貨。現在全世界交易規模最大的
股指契約是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 S&P500指數契約。
作用
影響因素
期貨市場交易的是
標準化契約,期貨品種的創新以標準化契約為載體,期貨品種創新必須通過成功的契約設計才能得以實現。品種創新的過程是選擇創新商品(包括實物商品與
金融產品)與契約設計的過程。期貨契約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其原生商品的相關特徵,即“商品特徵”,商品特徵主要從相關商品的自然屬性及其
現貨市場,來解釋影響該種
商品期貨交易成功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主要來自商品的現貨市場;同時期貨契約也會受契約設計本身各種因素的影響,即“契約特徵”,契約特徵則是從期貨交易的基本原理來分析期貨契約成功的影響因素,這些因素主要來自於期貨交易過程的契約及制度設計。商品特徵與契約特徵共同給出了影響期貨契約成功因素的完整描述。
商品特徵
進行期貨品種創新,第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在眾多商品中選擇可能進行
期貨交易的品種。為了確定適合期貨交易的商品,國外早期研究主要將注意力集中在商品屬性上。下面的特徵通常被認為是
期貨商品應具有的屬性,這些屬性在中國的期貨書籍中早有論述,但其中某些特徵的研究仍可繼續深入,下面的討論或許有助於我們拓寬品種創新的思路。
(一)適宜貯藏。
期貨市場的一個經濟功能是分配
現貨市場的存貨。擁有大量存貨的持有人可以有兩種選擇——只要商品在
持有期內不腐爛或者不減少,既可以把存貨出售,也可以持有存貨等待以後出售。期貨市場通過為存貨持有者提供迴避價格變動風險的
保值服務,而成為現貨銷售業務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早期期貨市場都遵循商品不易腐爛、適宜儲藏的原則,進行
期貨交易的商品主要有穀物、棉花、咖啡、橡膠和金屬等。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適宜儲藏的概念在不斷拓展。
首先,技術進步使適宜儲藏的標準得到進一步擴展。如先進的製冷技術可以使易腐爛的商品大大延長保質期,這一突破使不易貯藏的商品變得可貯藏了,傳統上不適合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具備了開展期貨交易的條件,如冷凍雞蛋、黃油和桔子汁期貨契約。
其次,期貨市場的
價格發現功能改變了適宜貯藏的標準。Tomek和 Gray(1970)認為:“如果某種商品不需要以存貨的方式來滿足未來的消費,存貨成本為零,那么今天的期貨價格就是對未來月份
現貨價格的預測,這一預測以能夠得到的、與未來商品供求有關的信息為基礎,如商品的數量,相關替代品是否容易得到,在不同價格水平上這種商品供求預期變化等。”那么,可連續生產、不易貯藏的商品(如活的動物、鮮雞蛋、豆粕)與季節性的、非連續生產的、易貯藏的存貨商品(例如玉米)一樣可以進行
期貨交易。只要一種商品通過生產能夠隨時得到,那么用於
期貨交割的商品不一定必須當下就有存貨。
相對於實物商品,
金融產品的貯藏問題比較簡單,如國債憑證體積小、重量輕,非常易於保管;而儘管貨幣的實物儲存也很容易,但因電子匯劃等現代化支付及結算方式的使用,已經不必使用
現鈔交割;對於
股票指數期貨,則因採用了
現金交割方式而不需要用實物股票進行交割。因此,對於金融產品而言,貯藏與保管的問題已經解決。
(二)同質性。
期貨契約不同於遠期契約的明顯特徵就是交易標的物必須是標準化的商品。如果不能滿足這種同質性的條件,交易所將無法對不同的市場參與者進行結算。
為了使交易標的物不須通過視覺觀察、詳細書寫,或口頭描述(有較高的
交易成本)等人的感觀行為來完成,在契約設計過程中對交易標的物必須進行客觀、標準的描述,以便於使買賣雙方都知道他們可以買到或必須交割何種質量標準的商品。Hoffman(1932)認為要使交割等級簡單化和精確化,必須以可衡量的物理量為基礎。如果一種商品缺乏官方或行業普遍認可的質量標準體系(從而同一等級不能被區分),那么注定要不符合
期貨交易的要求。茶與菸草就是屬於更多需要個人評價、難以用標準方法辨別等級而無法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應該說,這一特點更多地在農產品品種中體現。
(三)價格的波動性。
價格波動性對把
保值者和投機者這兩類基本的參與者吸引到
期貨市場中具有重要作用。Telser(1981)認為價格變動是決定一種商品是否適宜進行期貨交易的重要商品特徵之一。他利用
成本收益理論進行研究的結果表明,價格波動的變化決定了一種
商品期貨交易的出現(消失)或者增長(減少)。他認為,如果一種商品的價格波動下降,則保值需求減少,
期貨交易量下降,市場
流動性降低,投資者的佣金和
保證金等
交易成本增加,而較高的交易成本加劇交易需求的降低,從而進一步影響了交易量。價格波動的上升則使這個過程向反方向移動。較大的需求量使契約的交易量上升,從而增加了流動性,降低了成本,進而增加了對交易的需求。對於投機者而言,只有存在價格波動性,才有賺取
價差的機會,因此價格波動上升,獲利機會增加,投機者參與意願增強。金融期貨的產生就在於實行
浮動匯率制度行以及
利率市場化後,匯率及利率價格波動性加大。20世紀80年代,美國銀價以每年4%的幅度變化,而金價的變化幅度僅有1%或更少,使得銀的期貨交易量超過了金 (以往金是最活躍的貴金屬市場)。
期貨商品應該有充足的現貨供給量與需求量,原因有三點:第一,商品供給充足,有助於避免
價格壟斷。如一種商品的供給有限,則具有大量的金融資金的參與者將非常容易地控制價格。第二,大量的市場參與者有助於為
期貨交易提供大量的潛在
套期保值者。第三,充足的現貨市場有助於提供連續而有序的
供給和需求力量,從而可以便利
交割和
期現套利的實現。有學者認為,適宜進行期貨交易的商品現貨流通規模應超過50億美元。
(五)無限制供給。
無限制供給的商品有兩方面含義:一是市場沒有政府管制或壟斷;二是較低的交割成本。具體而言:
1
完全競爭形成的價格。如果一種商品的市場供給完全被政府、少數壟斷者所控制,這種商品的
期貨市場不可能繁榮,有
現貨控制能力的壟斷者可以決定
現貨價格(或者至少是有力地影響著價格),從而能夠操縱期貨價格。1979年到1980年間,有人試圖操縱美國的銀期貨價格,雖然操縱最終沒有成功,但使
紐約商品交易所和
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銀期貨交易量分別降了74%和83%。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也會影響對期貨市場的參與程度。如政府大量的
國家儲備將使相關商品的
期貨交易減少甚至消失。如美國棉花期貨交易在政府取消管制後才活躍起來。
2 較低的
交割成本。交割成本的存在,將降低
期現套利的可能性。如果交割成本較高,即使期、
現貨價格存在較大差價也不會產生
套利動機,從而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將無法實現回歸。較高的交割成本通常與下列因素有關:(1)將商品運送到
交割地點而發生額外的運輸費用,在很不方便的地方才有可供交割的商品,這主要可能是因交割地點設定不合理所致;(2)將實物商品長期保持在可交割狀態下等,這主要可能是賣方企業的管理體制有問題,或有操縱至少是影響價格的意向,也有可能是實物商品由
現貨轉化為可用於期貨交割狀態的成本較高等。這些“非正常”的因素導致
交割成本過高,即使在美國也曾經因此而導致小麥、玉米、棉花特別是土豆
期貨交易出現一系列問題。
為了解決
實物交割環節遇到的流通問題,降低交割成本,
現金交割制度被引入期貨交易中。現金交割是一種不需使用實物的交割方式。這種方式使得許多傳統上不適宜或難以實現實物交割的商品能夠進行期貨交易,如飼養牛期貨、土豆期貨以及股票指數期貨等。
(六)場外交易。
遠期契約因沒有交易所作為履約的擔保者而面臨對手違約的風險,並且遠期契約只是一個雙邊協定,在結算日前了結契約比較困難,而
期貨市場中市場參與者可以在交割日前隨時
對沖平倉。儘管如此,場外交易對
期貨交易仍具有一定的替代性。期貨交易是將契約的履約時間延長,從而實現迴避
價格風險的目的。然而對於
保值者而言,最有效率的做法只需把
交割期延長,並不一定要將契約標準化。而遠期契約可以使交易條件如結算日期、交割的特定商品、數量和價格更加符合交易雙方的要求等優點,又在一定程度彌補了履約風險與無法對沖等缺陷。但到目前為止,仍不能得到場外交易與期貨交易相互排斥的結論。如全球
外匯交易大部分集中在場外交易,但美國的GNMA延期交割市場與GNMA期貨市場則同時獲得了成功。
以上我們概括了期貨契約的商品特徵,但在
期貨交易的實踐中,有許多商品雖然符合上述條件期貨契約卻失敗了,而有些商品即使沒有完全達到上述條件但期貨交易仍然是成功的。例如,咖啡豆是按主觀評定級別的,GNMA存在遠期交易市場等。因此,僅有商品特徵無法解釋期貨契約成功與否的全部內容。
契約特徵
在研究期貨契約的商品特徵基礎上,研究期貨契約的設計。期貨契約條款的設計,是影響市場參與者交易興趣的關鍵因素。按交易興趣或交易目的可以將
期貨市場參與者分為
保值者和投機者兩個基本類型,下面來分析影響這兩類參與者進行
期貨交易的契約特徵。
(一)對保值者的吸引。
凱恩斯認為:“如果一個期貨契約只考慮投機方的利益,這種契約決沒有獲得成功的希望。要使一個市場能夠運轉下去,就必須有一種真正的、起基礎性作用的
套期保值動機”。期貨契約設計以吸引保值者為基礎的理論是由Working(1953)提出的,他認為期貨市場的交易量是由保值的數量決定的。那么如何設計契約才能吸引套期保值者呢?許多期貨契約最初上市的目的是出於商業用途,Working(1970)提出,“期貨契約的條款應該符合
現貨交易的運作方式。”因為,現貨企業參與
期貨交易是為了迴避
價格風險,而有效的套期保值需要依賴於
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高度的相關性,這也就必須使期貨交易的標的物儘可能貼近
現貨商品。而
套利者可能會同時持有
期貨頭寸和現貨實物,當期、現貨價格存在
價差時,他們就有可能進行
實物交割,只有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與現貨商品基本相符,才能保證他們順利實現實物交割。因此,期貨契約要吸引
保值者,既要使期貨契約的標的物儘可能與現貨商品一致,同時期貨契約的
交割規則也要儘可能符合現貨商品的流通習慣。
保值者的流失是期貨契約失敗的重要原因。美國的小麥
期貨交易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美國
堪薩斯城商品交易所(KCBT)曾經是美國最主要的硬冬麥
期貨市場。1940年,KCBT對該契約進行了修改,允許軟紅小麥替代交割,當時因價格關係只有硬冬麥能夠進入交割。但到了1953年,價格關係發生了變化,軟紅麥成為最便宜的
交割品種。由於該契約的期貨價格不再反映硬冬麥價格的變化趨勢,硬冬麥
保值者開始從KCBT轉移到明尼阿
布利斯交易所(MGE)的硬春小麥期貨市場和CBOT的軟紅
小麥期貨市場。由於CBOT軟紅小麥期貨市場流動性很強,
交易成本比KCBT更低,既然硬冬麥的保值者必須被迫進行替代
套期保值,在能夠達到降低
價格風險的目的的前提下,其交易必然流向交易成本最低的市場。於是,1953年下半年KCBT小麥期貨契約的
空盤量和交易量大幅下降,原因就在於保值者的流失。而當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1961年9月首次推出凍豬肚契約時,雖然
商業環境非常理想,但是因契約條款與
現貨交易差異較大,如對貯藏時間、貯藏方法與等級的限制等,交易一直沒活躍起來。直到三年後即1964年交易所對這些條款進行了修改,該契約的空盤量和交易量才開始顯著增加,其原因就在於通過修改契約而使期、現貨市場更加接近,改善了
保值效果。因此,期貨契約設計與現貨經營要相符,這對成功地吸引保值者是非常重要的。
(二)對投機者的吸引。
Gray(1961,1966,1967)發現
空頭套期保值頭寸和
多頭套期保值頭寸在數量上很難達到平衡,其不平衡部分需要由投機頭寸來填補,否則將會產生較大的價格偏離;一定量的套期保值頭寸需要更多的投機頭寸與之相適應。適度的投機有利於提高保值效率。判斷保值效率的標準之一是
套期保值成本。在一個
成交量小、
交投不活的市場上,
套期保值交易很難尋找到合適的價位成交,也難以在合適的時候
平倉結束套期
保值,這無疑增加了套期保值的成本和風險,從而導致保值減少,最終
期貨市場消失。因此,套期保值者更喜歡流動性高的市場,一個期貨市場的流動性越高,套期保值者進出市場就越容易。沃金認為,“儘管期貨市場中大量的
投機交易似乎是依靠
套期保值成交的,但是對於同時在多個
交易所交易的品種,套期保值者更喜歡利用投機交易成交量最大的交易所。”
1
跨市套利為流動性較差的相近契約輸入投機行為。美國的經濟學家曾經對CBOT、KCBT和MGE的小麥期貨市場中投機者的作用進行了分析。最初,大多數保值者因
交割地點及
交割品級等原因,比較喜歡KCBT和MGE的
小麥期貨契約。然而CBOT是美國最大的小麥
期貨市場,擁有數量最多的投機者和多樣的小麥
交割種類。當不平衡的
保值指令(空頭和多頭不等時)衝擊KCBT和MGE時,其價格開始與CBOT小麥價格出現偏離。在KCBT和MGE的保值成本的上升最終使保值者轉移到CBOT,因為
交易成本的上升超出了保值效果的提高。然而另一方面,專業的投資者也會對CBOT、KCBT和MGE小麥期貨契約進行跨市場
套利交易。Gray將這種
套利活動看成是“對缺乏
投機交易的市場轉移投機,以支持這些市場度過投機短缺時期”。他認為KCBT和MGE小麥期貨能夠得以存在,主要歸因於CBOT大量投機者的存在。但從長期看,流動性較差的同類期貨契約因缺少足夠的投機行為而沒有能力吸引
保值者,大量的套利交易又將使市場間差價趨於縮小,從而最終導致附屬契約必定要消亡。
2保值契約向相近的投機契約借用投機行為。CBOT的GNMA期貨契約(以下簡稱GNMA-CDR契約)規定GNMA
存單的收據憑證(collateralized depository receipt,CDR)根據固定公式折算價格後用於GNMA期貨契約交割。對於GNMA的保值者來說,CDR價格、GNMA(CD)期貨價格因與
現貨價格相關性均很強,都能夠使他們達到降低
基差風險的目的。於是,1978年Amex
商品交易所(ACE)和CBOT同時推出了吸引
保值者參與的GNMA-CD契約,而GNMA-CDR契約則吸引了大部分的投機資金。在CBOT,GNMA-CD在GNMA-CDR
交易池進行交易,因為GNMA-CD契約從GNMA-CDR市場“借來”了投機行為而日趨活躍。但 ACE只有GNMA-CD契約,並是其主要產品,在1980年該契約就停止交易了。
3 縮小契約規格吸引投機行為。
期貨市場中,
套期保值者數量較少,交易數額較大,而投機者中除大型機構投資者外,還存在著大量的中小投機者,這些中小投機者也是提供市場流動性的重要群體。期貨契約規格的大小,既需要參考與相關產品的
現貨經營習慣,同時也要考慮對中小投機者的吸引。如契約規格過小,可能給現貨企業帶來不便,但契約規模過大,中小投機者將因缺乏資金而無力參與,進而影響契約的活躍。美國銀
期貨交易在1969年前集中在紐約商品交易所,當時交易十分活躍。其契約規格為10000盎司/張。1969年11月,CBOT引進了一種稍作修改的銀期貨契約——契約規格為5000盎司/張,獲得巨大成功,在兩年內吸引了30%以上的銀期貨交易量。紐約商品交易所意識到契約規格的縮小對交易規模的促進作用,於是他們在1974年也將銀契約規格降為5000盎司以便阻止市場份額中的進一步
損失。CBOT在1981年又將契約規格進一步調低至1000盎司。
(三)防止操縱。
契約設計在注重吸引投機者和
保值者的同時,如果有受到操縱的潛在危險,也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特別是保值者的參與意願。因此,期貨品種創新的另一目標是設計一種難以被操縱的期貨契約。
期貨契約的時限性要求,當契約到期時,必須完成實物商品與資金的平衡。但是,由於
現貨市場中實物商品實際可供
交割量通常是有限的,這樣就有可能發生實物商品與資金不平衡的問題,由此而引發
交割風險。在契約交易的一般月份,買賣雙方所處交易環境基本相近,但隨著契約到期日(
交割日)的臨近,如一方在交易中表現出明顯的資金優勢或實物占有量的優勢(自然原因或是蓄意操縱)而將另一方擠出的契約,會因經常風險而影響投資者的正常交易,這類契約通常需要進行修改。
在契約設計中,防止價格受到操縱的重要方法,是增加可參與
交割的商品等級或
交割地點,通過對與交割標準品相近的商品設定一定的質量
升貼水,或對交割基準地以外的交割地點設定一定的地區升貼水來實現交割,從而增加可供交割實物量。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方法也會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問題:
首先,
保值的有效性要求期、
現貨價格必須具備很強的相關性。具有單一可交割等級的契約對於這一等級商品的保值者是最有吸引力的,因為交割等級明確,期貨價格參考定價的現貨價格相應也就比較明確,這時期現貨價格相關性最強,在契約到期日能夠較好地實現回歸。但在有較多等級或種類的替代品時,賣方必然傾向於
交割最便宜的等級,那么買方在交割時能夠得到什麼樣的商品的不確定性就加大了。與此相似,可進行交割的地點增多後,買方在交割時能夠得到什麼地點的商品的不確定性也將加大。替代品等級越多,
交割地點越多,產生的不確定性越大,保值的總體效果受到影響的可能性就越大。
其次,
升貼水設計非常重要。加大質量
貼水或縮小質量
升水有助於增加交割標準品的交割機率,以使期、
現貨價格保持較好的相關性,但這將影響可供
實物交割量的擴大。如果地區升水過小或貼水過大,將導致基準交割地以外的交割點實際交割很少,反之則使基準交割地實際交割量減少,兩者都既增加了管理成本,又沒有起到擴大交割量的作用。因此,需要找到能夠兼顧“保持期現貨價格相關性”與“擴大可供實物交割量”兩個目標的
升貼水標準。也正因如此,對升貼水設計的合理性要求較高。質量升貼水主要取決於實物商品等級間的內在質量、實用價值的差異,確定起來比較容易一些。而地區升貼水主要與運輸成本、地區間現貨價格有關,如果運輸成本與
地區差價變動頻繁,地區升貼水也需要不斷調整,這必然使
交易成本處於不穩定狀態。所以,確定合理、穩定的地區升貼水,需要有較為規範、成熟、統一的
現貨市場。
期貨交易
期貨契約是
期貨交易的買賣對象或
標的物,是由
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的標準化契約,
期貨價格則是通過公開競價而達成的。 一般期貨契約規定的標準化條款有以下內容:
(1)標準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如
上海期貨交易所規定每張銅契約單位為5噸。每個契約單位稱之為1手。
(2)標準化的商品質量等級。在期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就毋需再就商品的質量進行協商,這就大大方便了交易者。
(3)標準化的
交割地點。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契約中為期貨交易的
實物交割確定經交易所註冊的統一的
交割倉庫,以保證雙方交割順利進行。
(4)標準化的
交割期和交割程式。期貨契約具有不同的
交割月份,交易者可自行選擇,一旦選定之後,在交割月份到來之時如仍未
對沖掉手中契約,就要按
交易所規定的交割程式進行實物交割。
(5)交易者統一遵守的交易
報價單位、每天最大價格波動限制、交易時間、交易所名稱等等。
期貨交易是投資者交納5%-10%的
保證金後,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各種商品標準化契約的
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資者可以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的方式獲取贏利。
現貨企業也可以利用期貨做
套期保值,降低企業運營風險。期貨交易者一般通過
期貨經紀公司代理進行期貨契約的買賣,另外,買賣契約後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可在契約到期前通過反向的
交易行為(
對沖或
平倉)來解除。
期貨交易是商品生產者為
規避風險,從現貨交易中的
遠期契約交易發展而來的。在遠期契約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場所交流市場行情,尋找交易夥伴,通過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簽訂遠期契約,等契約到期,交易雙方以
實物交割來了結義務。交易者在頻繁的遠期契約交易中發現:由於價格、利率或
匯率波動,契約本身就具有
價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過買賣契約來獲利,而不必等到實物交割時再獲利。為適應這種業務的發展,
期貨交易應運而生。
遠期契約
期貨契約與
遠期契約雖然都是在交易時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約定的條件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標的物的契約,但他們存在諸多區別,主要有:
(1)標準化程度不同。遠期契約遵循
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中的相關條件如標的物的質量、數量、
交割地點和交割時間都是依據雙方的需要確定的;期貨契約則是標準化的,
期貨交易所為各種標的物的期貨契約制定了標準化的數量、質量、交割地點、交割時間、交割方式、契約規模等條款。
(2)交易場所不同。遠期契約沒有固定的場所,交易雙方各自尋找合適的對象;期貨契約則在
交易所內交易,一般不允許
場外交易。
(3)
違約風險不同。遠期契約的履行僅以簽約雙方的信譽為擔保,一旦一方無力或不願履約時,另一方就得蒙受
損失;期貨契約的履行則由交易所或
清算公司提供擔保。
(4)價格確定方式不同。遠期契約交易雙方是直接談判,並私下確定,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定價效率很低:期貨契約是在交易所內通過公開競價確定,信息較為充分、對稱,定價效率較高。
(5)履約方式不同。遠期契約絕大多數隻通過到期
實物交割來履行:期貨契約絕大多數是通過
平倉來了結。
(6)契約雙方關係不同。遠期契約必須對雙方的信譽和實力等方面做充分的了解:而期貨契約可以對雙方完全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