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簡介
契約的分類
1. |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式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 | 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 |
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式契約。 | ||
2. |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 |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 ||
3. |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 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 |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 |
4. |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為對價給付之契約。 | 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 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 |
5. |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 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 | |
6. | 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的契約。 | 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
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 | 物權契約、票據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等。 | |
7. | 主契約為不須以其他契約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 | 一般契約均屬之。 |
從契約為須以其他契約存在前提的契約。 | 利息契約、定金契約、違約金契約、保證契約等。 | |
8. | 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 |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契約的契約。 | 婚約。 | |
9. | 一時性契約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契約。 | 買賣、贈與。 |
繼續性契約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契約關係的契約。 | 勞務、僱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 |
10. | 債權契約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 |
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 ||
身份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 ||
11. | 附合契約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契約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契約。 | 一般格式契約 |
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定內容的的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