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解釋
內容
重點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徵;法定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許可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概念、訴訟地位及許可權。
概述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其歷史發展
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許可權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訴訟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許可權,稱為訴訟代理權。
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
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
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概念界定
(一) 民事訴訟代理人與民事代理人的區別
代理的內容和後果 代理的對象 代理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代理人 代理的是民事訴訟行為,其後果是導致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案件中的
原告、被告和
第三人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民事代理人 代理的是
民事法律行為,其後果是導致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參加民事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實體法為依據
(二) 民事訴訟代理人與刑事辯護人的區別 適用對象 產生原因 職責 訴訟地位 介入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代理人
民事案件的原告、
被告和第三人 基於當事人的委託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廣泛,可以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各種訴訟行為,包括處分當事人的
實體權利嚴格說來民事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一般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介入訴訟,開始訴訟代理活動 民事訴訟法
刑事辯護人 只限於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基於被告人的委託或者法院的指定而產生 職責較為單一,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即可介入訴訟(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可在其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了強制措施時提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委託辯護人介入訴訟。 刑事訴訟法
(三)民事訴訟代理人與訴訟代表人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係。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力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所謂訴訟代表人,是指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中的一人或幾人、為了共同訴訟人或者集團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表人有兩種:一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二是集團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處於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關係,二是代表人代為訴訟的案件,必須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者集團訴訟。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利益,也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不同。推選的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被代表人之間有著共同的利益,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代理人則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係。
三、保護權益的範圍不同。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保護被代表的其它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僅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四、法律後果不同。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以被代表人的名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的法律後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訴訟人和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五、產生的根據不同。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法定代理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依照法律規定取得並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稱為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是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設立的一種代理制度。
(二)法定訴訟代理的特點 法定訴訟代理與委託訴訟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代理權產生的基礎特殊。法定訴訟代理之所以發生,既不是基於當事人本人的意志,也不是基於代理人的意志,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2.代理的對象特殊。法定訴訟代理是專門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設立的一種訴訟代理制度,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
3.代理人的範圍特殊。即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只限於對被代理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其他人不能擔任法定訴訟代理人。
(三) 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定代表人的異同點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相同點
其一,兩者的代理權或代表權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的,而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其二,兩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當事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
其三,兩者行為的後果均歸屬於被代理或被代表的當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擔。
不同點
其一,產生的基礎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親權和監護權;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產生於職務上的職權與職責。
其二,代理或代表的對象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對象是法人。
其三,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同。法定訴訟代理人只限於在訴訟過程中履行代理職責,而且還須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間無訴訟行為能力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終代表法人履行職責,不管是否發生訴訟。
其四,法定訴訟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當事人更換;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更換。
其五,法定訴訟代理人與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存在著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定代表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他們之間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法人是擬制的,其
權利能力必須通過法定代表人來體現。
許可權地位
(一)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法定訴訟代理人既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
訴訟權利,也可以代理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法定訴訟代理人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均應視為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與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產生同等效力。
(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處於與當事人類似的訴訟地位,也即法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與其所代理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基本相同。但必須明確,法定訴訟代理人在性質上又不是當事人,而是訴訟代理人。
(三)法定訴訟代理權取得的方式 法定訴訟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是民事實體法規定的親權和監護權,法定訴訟代理人包括與被代理人有身份關係的親屬和對被代理人有監護責任的其他
監護人。因此,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時,應當向法院提交身份證明書,用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間存在的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經法院審查屬實並記錄備案,訴訟代理權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無須另外辦理訴訟代理手續。
(四)法定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法定訴訟代理消滅的原因包括: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復了
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法定訴訟代理人喪失或者被依法撤銷了監護人的資格;第三,法定訴訟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當事人死亡。
委託代理
(一)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含義和適用範圍 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委託訴訟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委託訴訟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適用於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這是委託訴訟代理與法定訴訟代理的一個重要區別。
(二)委託訴訟代理的特點 委託訴訟代理與法定訴訟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1、訴訟代理權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而產生;
2、訴訟代理事項和訴訟代理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由委託人決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訴訟行為能力。
(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和人數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和訴訟地位
(一)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根據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行為對委託人利益影響的程度不同,委託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一般的訴訟行為,如起訴、應訴,提出證據,詢問
證人,進行辯論,申請迴避,申請財產保全和
證據保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等等,而無權處分委託人的實體權利。 特別授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抗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與法定訴訟代理人不同,它不相當於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而只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
訴訟參加人。
委託訴訟代理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一)委託訴訟代理權取得的方式
委託訴訟代理權是基於委託人的授權而發生的。
(二)變更和解除委託訴訟代理權的要求
委託訴訟代理關係成立後,訴訟代理人取得的訴訟代理權在訴訟過程中有可能發生變更所謂委託訴訟代理權的變更,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權後,在訴訟過程中,委託人基於一定原因,擴大原來的訴訟代理權或者縮小原來的訴訟代理權。
(三)委託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導致委託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原因有:第一,訴訟結束,代理人已經履行完畢訴訟代理職責;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雙方自動解除委託訴訟代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