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若干政策的意見》意在為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農村,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採取投資籌資、捐款捐助、人才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在農村開發產業,興辦醫療衛生、教育培訓、社會福利、公共服務、文化旅遊等事業,解決農村長期存在的資金短缺、人才不足、發展滯後問題,加強新農村建設,而提出得政策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若干政策的意見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 會議時間:2015年10月9日
- 舉辦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條例內容
一、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現代農業領域
(一)支持社會資本發展農產品加工業、農業產業化經營,達到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規模標準的,可優先晉升為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享受農業產業化扶持政策。
(二)允許社會資本參與組建專業化、特色化、集約化的農民合作社、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規範發展的示範社承擔國家和我省有關涉農項目。鼓勵供銷合作社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三)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規模租賃經營或股份、合作經營農村土地、草原、林地、水面、濕地,興辦農場、牧場、漁場和非國有林場,發展棚膜經濟、林業和特產業,可享受我省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扶持政策。
鼓勵社會資本新建畜禽養殖、屠宰、銷售全產業鏈的屠宰加工項目,支持企業建立全程質量安全監控系統,實行畜禽產品質量可追溯管理,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推進縣域畜牧產業升級。
(四)引導社會資本發展良種和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 “四荒 ”資源發展多種經營。
充分利用扶持種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支持社會資本向種業投資,培育具有育種能力、市場占有率高、經營規模較大的 “育繁推一體化 ”種子企業。
二、鼓勵社會資本投建農村醫療機構
(五)完善和落實優惠政策,支持社會資本進入農村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確保社會資本進入農村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六)鼓勵社會資本舉辦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舉辦農村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農村個體診所。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農村醫療機構。
鼓勵各地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及人員培養等方面對社會資本建立的農村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積極扶持。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對社會資本舉辦的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
(七)落實農村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和價格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藥品要執行規定的價格政策。
有關部門要將社會資本投入農村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社會資本投入建設的醫療機構應當為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八)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鼓勵醫務人員在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合理流動。農村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大型醫用設備,由相應衛生部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管。
三、鼓勵社會資本興辦農村教育事業
(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農村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設培訓、實訓基地設施,特別是到貧困地區和教育資源短缺地區辦學。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在農村利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法獨資、合資、合作辦學。支持經濟實力雄厚的企業在農村投資興建一批高起點、高水平的民辦學校。鼓勵農村民辦學校組建教育集團,實行聯合辦學,形成和發揮品牌效應。
(十)利用社會資本在農村新建、改建、擴建民辦學校,各地政府應當依法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使用國有土地的,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可以按劃撥方式供地;
以營利為目的的要實行有償使用,其中,使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的應以招拍掛方式供地,使用自有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協定方式供地。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途徑。
(十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學校、幼稚園占用耕地,按政策規定免徵耕地占用稅,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徵營業稅,對託兒所、幼稚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十二)社會資本在農村興辦學校的教師在業務進修、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職稱評定方面給予適當的政策傾斜,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社會資本在農村興辦學校的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納入國家助學體系,在政府資助、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四、鼓勵社會資本開展農村養老服務
(十三)支持社會資本以獨資、承包、合資、合作、聯營等方式興建農村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等養老機構或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鼓勵民辦養老機構接收安置政府供養對象,當地按照規定標準足額撥付供養經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康復、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居家無障礙設施改造、緊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方面服務。
(十四)將社會資本興辦農村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條件的,依法供地;
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占用耕地的,按規定免徵耕地占用稅,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十五)建立社會資本興辦公益性農村養老機構建設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農村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其投資額、建設規模、床位數、入住率和覆蓋社區數、入戶服務老人數等因素,適當給予建設補貼或運營補貼。
(十六)採取財政貼息等方式,支持民辦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養老意外保險,支持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對社會資本開辦的農村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範圍。
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商貿流通領域
(十七)積極引導農產品流通領域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改造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菜市場、社區菜店、生鮮超市、平價商店等鮮活農產品零售網點。
支持供銷合作社和大型民營農產品流通企業向農產品生產領域和零售環節延伸經營鏈條,開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和電子商務,提高產業集中度和產銷一體化水平。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和經營農村社區便民服務店、大眾浴池、生活服務網路平台等滿足大眾需求的基礎服務設施。支持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國家農產品流通和農村市場體系項目建設。
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鄉村旅遊產業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發揮自身優勢,因地制宜地利用鄉村自然景觀環境、田園景觀特色、農林牧副漁生產景觀、民俗文化風情、古鎮村落景觀、農家生活場景等特色鄉村旅遊資源,合理開發 “農家樂 ”、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產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周邊鄉村休閒度假帶建設,積極發展鄉村休閒度假旅遊。
支持社會資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利用鄉村荒地、荒坡、荒灘、垃圾場、廢棄礦山和可以開發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採取多種形式合理開發、可持續利用各類農業、林業、水利、濕地等鄉村旅遊資源以及其他具有旅遊利用價值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資源。
(二十)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鄉村旅遊道路、旅遊停車場、遊客中心、旅遊廁所、旅遊碼頭、遊覽索道以及資源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的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可以享受與國有資本投資同等的收費減免政策。
七、支持民間資本投資農村金融服務業
(二十一)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和農村商業銀行增資擴股。農業銀行要做實畜牧業貸款中心,推進與畜牧業專業擔保公司的合作,提升涉農信貸業務水平。
開展財政促進金融支農創新試點,郵政儲蓄銀行要充分發揮遍布農村的網路優勢,運用銀團貸款等方式促進資金回流縣域。規範供銷合作社創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資金互助。
(二十二)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擔保、股權基金等機構結成金融服務聯盟,對產糧大縣開展集成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加快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
鼓勵民間資本與金融機構合作搭建P2P、金融電商等網際網路金融服務平台,促進農村金融服務功能的線上、線下整合,推進社區金融服務,擴大農村移動支付業務套用領域,改善農村融資環境,最佳化農村金融資源配置。
(二十三)支持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服務 “三農 ”的金融租賃公司,與農機設備製造商加強業務合作,開展涉農金融租賃業務。以現有種植業、養殖業保險為基礎,推進開展設施農業和特色農業保險試點,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豐富農業保險產品。
八、鼓勵社會資本投向新農村建設
(二十四)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參與農業產業園區、都市農莊、郊野公園、農民創業園建設,可享受政府農業補貼、政策扶持、土地支持、金融服務等配套政策,享受建設項目永久自主冠名權。
(二十五)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土地整治,參與建設和經營農田水利、小流域治理、鄉村水源建設、河塘整治、農村安全飲水等項目。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燃氣設施、停車場等準公益性項目。
(二十六)鼓勵社會資本從事農村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網路文化等活動,建設農村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農村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開展農村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二十七)鼓勵和引導社會團體、各類企業、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志願者通過結對幫扶、捐資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種方式,改善村容村貌,建設美麗鄉村。通過激發市場和社會活力,積極開展 “大眾創業 ”、“草根創業 ”熱潮,鼓勵社會資本投身廣闊農村市場。
九、最佳化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的政策環境
(二十八)堅持 “非禁即準、平等待遇 ”的原則。凡是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的農村投資領域,全部向社會資本開放。各地及有關部門要及時清理或修訂帶有所有制差別的政策規定,在項目核准、設立登記、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土地使用、規劃選址、環評審批、設計審查、稅費徵收、供水供電、安全監督、竣工驗收、人才引進等方面,不得對社會資本投資單獨設定附加條件。
(二十九)完善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土地供應政策。在嚴格落實招拍掛出讓制度的同時,對社會資本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領域的項目用地,與國有企業享受相同的供地政策。嚴禁社會資本以投資農業為名圈田占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三十)制定和落實社會資本投資的各種優惠政策。對政府主導、財政支持的農村公益性工程和項目,可採取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建設、管護和運營。對能夠商業化運營的農村服務業,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落實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三十一)強化社會資本投資農村建設工作的政策落實。由吉林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工作的綜合調度、統籌推進、督促落實。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工作職責,並制定各自的政策落實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推進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的有關政策意見,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向農村建設工作取得成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