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0]8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投資積極性,增強經濟發展活力和合力,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等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的若干意見
- 外文名:sdasdasd
- 作用:反饋信息
- 性質:表達方法
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的領域和範圍,進一步加強對社會投資的引導和組織,進一步加快社會投資的載體構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投資的扶持和激勵,進一步完善社會投資的融資體系,進一步營造社會投資的良好環境,
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的總體要求
(一)定義範疇。社會投資是指除政府投資外,主要包括以集體、股份合作、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個體等為投資主體的民間投資,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單位的投資以及以外商或港澳台商企業為投資主體的外商投資。
(二)重大意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有利於繼續擴大投資有效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有利於最佳化調整投資結構,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質量效益;有利於激發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發展後勁;有利於增加就業和繁榮市場,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設;有利於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
(三)指導思想。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總體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著力規範設定市場準入門檻,拓寬社會投資領域和範圍;著力保護社會投資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競爭和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著力最佳化調整投資結構,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著力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豐富完善社會投資融資渠道;著力增強政策合力與聯動,穩步構建政府引導、企業決策、政策完備、規範自律、公平公開、健康活躍的新型社會投資體系。
(四)基本原則。堅持政府引導、企業決策,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互促互補,增強社會投資信心和意願;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降低門檻和拓寬範圍多措並舉,擴大社會投資深度和廣度;堅持公平公開、重點扶持,政策激勵與服務引導相輔相成,保障社會投資權利和收益;堅持面向國際、戰略引進,國內資本與境外資本融合發展,增強社會投資活力和張力;堅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總量平衡與結構最佳化統籌兼顧,提高社會投資質量和效益。
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的領域和範圍
(五)經營性基礎設施領域。通過項目法人招標、招股等方法,推動社會資本以參股、控股、獨資、合資、合作、聯營、收購、特許經營等模式,參與城際和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機場、港口、信息設施、通訊等經營性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已建成的國有經營性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經批准可以依法向其他社會企業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六)基礎產業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和提高油氣電資源利用率的工程項目以及化工、原材料等基礎產業領域。支持社會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加快深化壟斷行業體制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擴大債券融資規模,加快發展股權融資等多種方式,拓寬社會資本進入基礎產業渠道。
(七)市政公用事業領域。推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項目,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公共運輸、城市綠化、市政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公園經營管理等領域。積極推進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健全與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方式市場化相適應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價格形成機制、財政補貼機制和監管體制。
(八)金融服務領域。爭取加快村鎮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各類創新試點型的金融機構落戶深圳,並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改制和重組,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各類金融中介機構、配套服務機構等,鼓勵設立政府參股、社會投資控股的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金融服務外包領域,引導社會資本參股、控股金融外包企業。
(九)商貿流通領域。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十)教育事業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以及培訓、實訓基地設施,並在土地使用、水電配套、稅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辦學校相同政策。社會資本投資舉辦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和其他的受教育者,費用收取的項目及標準由舉辦者制定,分別報發改、教育部門批准或備案,並予以公示。受當地政府委託,對社會資本投資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按本區域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運行經費,享受與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同等待遇。鼓勵民辦學校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和組建集團式辦學實體。在符合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教師合理流動,落實好民辦學校教師各項合理待遇。
(十一)文體旅遊領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文化體育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落實國家關於非公有資本、外資進入文化產業的有關規定,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文化產業和廣播電視事業,從事出版發行、廣告、印刷、動漫遊戲、影視製作、演藝娛樂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分離經營性與公益性體育產業資產,由商業性經營主體按照市場化運作,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體育場館運營維護。對公益性體育事業的經費開支,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逐步建立以體育服務業為重點,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的體育產業體系和規範有序、繁榮發展的體育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並存,各種經濟成分競相參與、共同興辦體育產業的格局。鼓勵社會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閒活動。
(十二)醫療衛生事業領域。支持社會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凡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科研立項、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對其提供的公共服務可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相應補償,符合相關規定的,應將其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範圍。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基本醫療服務執行政府制定指導價格的,可同等享有其他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而獲得的政府補貼。
(十三)社會福利事業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在土地使用、水電配套、稅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辦福利機構政策,並允許其設立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康復和一般性診療的醫療服務機構,適當開展對外服務。營利性民辦福利機構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舉辦者制定,報發改部門備案並公示,政府可給予適當資助。創新住房保障項目建設管理模式,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進一步加強對社會投資的引導和組織
(十四)加強資本投向引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最佳化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用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傳統產業高新技術化。引導社會資本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規範提升傳統服務業,促進生產性服務業與生活性服務業全面發展。適時制定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指導目錄,細化明確社會投資重點產業和領域,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和生物醫藥、網際網路、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十五)促進資本合理流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併購和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和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併重組,促進產權合理流動。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社會資本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積極吸引國外投資和參與國際競爭,充分利用國內、國際金融市場和金融資本,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及主機板市場上市籌集資金,積極開展境外投資和擴大經營。
(十六)提高資本集聚效益。加快產業園區和產業基地建設,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產業鏈,增強社會資本規模效應。規劃建設集總部、研發、生產、產業配套和生活配套為一體的產業集群環境,改善產業集聚條件,完善服務功能,降低生產成本和交易費用,引導社會資本集聚核心區,實現產業與資本的雙重集聚效益和疊加放大效益。
進一步加快社會投資的載體構建
(十七)加快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建設。組建前海開發建設投資公司,負責合作區開發建設、營運、管理、服務和資本運營。堅持深港融合發展,積極引進國際戰略投資者,撬動民間資本,全面實施土地整備、基礎設施、保稅港區、金融創新、綠色通道、信息網路、總部集聚、深港組合港等重點工程和項目,打造城市經濟發展新的增長極和示範區。
(十八)組建市級投融資平台。研究組建具備市場主體資格,集資金融通、城市建設和產業投資功能於一體並能實現自我循環發展的市級城市建設投融資平台,全面推動城市建設與產業發展。研究組建軌道交通投融資平台,深化軌道交通建設+沿線上蓋物業開發的投融資模式,形成多元化投資、專業化建設、市場化運營的新型軌道交通管理體制。研究組建土地整備投融資平台,以國有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等多種形式,解決未來土地整備的資金需求,理順並完善資金從土地整備投融資平台到城市建設投融資平台的流轉機制。研究組建國有資本投融資平台,整合國資系統管理的國有股權和優質企業資產,放大現有存量資產的規模效應和槓桿效應,提升外部融資信用,充分利用信貸和資本兩個市場進行多元化融資。
(十九)全面推進城市更新。把握國土資源部批准廣東省“三舊”改造政策的有利契機,貫徹執行《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統籌制定我市城市更新政策、標準、範圍、條件和更新計畫、開發時序,加強土地利用、產業調整、人口最佳化、環境提升、住房保障等政策聯動,增強政府在城市更新中的主導、指導和引導作用,鼓勵社會投資參與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舊城區等城市更新項目的開發建設。對全市城市更新重點區域的更新時序進行總體部署,加快推進已列入城市更新年度計畫的更新單元及重點地區的更新改造,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環境舒適度和片區商業價值。
進一步加強對社會投資的扶持和激勵
(二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對重點民營企業中長期貸款風險補償的扶持力度。整合和規範現有扶持社會投資的各類專項資金政策,重點支持鼓勵領域的基建項目建設。積極幫助企業申請國家和省級各項資金和政策的支持,支持企業參與國家、省重大科技計畫項目和技術攻關。政府投資參與的有關重大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可在項目建成投產後一定時期內不參與收益分配;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和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的,原則上不參與項目的運營管理和收益分配。
(二十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領域,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專用設備,該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企業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國家鼓勵類內資項目和國家鼓勵類外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免稅和停止減免稅的商品外,減免進口關稅;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提出減免稅申請。
(二十二)支持研發和創業投資。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等方法,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企業為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依法完成工商登記和備案程式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年度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十三)健全土地保障機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深圳產業政策的社會投資項目所需用地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併合理安排用地指標。完善土地供應管理,明確土地開發時間和施工時限,加強土地市場批後監管。對有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的基礎設施、工業等項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前提下,經申請應依法處理並予以辦理相關手續。現有已建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適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可減免土地價款。
(二十四)完善政府採購政策。制定實施有利於民營企業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進一步提高採購信息發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降低中小企業參與門檻,提高採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中小企業開發的自主創新產品、節能減排產品、名優產品可納入政府採購目錄,並實施直接採購或優先採購。
(二十五)放寬註冊資本限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以及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外,其餘不再作為企業登記註冊的前置條件。允許投資人用實物、商標、專利、著作權、土地使用權、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等可以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其出資比例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70%。允許新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年內分期繳付,其中投資公司可在5年內分期繳付。分期出資設立的公司,全體股東首期出資在達到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前提下,合計達到20%即可。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無最低資本金要求,登記個體工商戶無資金數額要求。
(二十六)健全價格收費體系。根據市場運行情況,適時調整社會投資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管理方式,實行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管理模式。社會資本投資的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收費減免政策。全面清理整頓涉及社會投資的各類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以及利用壟斷地位、行政權力強制收取的中介服務收費和經營服務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
進一步完善社會投資的融資體系
(二十七)保持信貸合理傾斜。加大電子票據宣傳推廣力度,增強票據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在擇優試點的基礎上,穩步擴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範圍,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通過業務創新增加資金供給能力,加快研究解決小額貸款公司介入現行金融支付系統和徵信系統問題。完善多層次的政銀企溝通機制,推動投資項目與銀行信貸資金直接對接。年度考核新增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和戶數,力爭中小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其他各項貸款增速。
(二十八)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完善民營企業互保政府增信融資平台,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交納互保金,實現自我增信並享受政府增信,增強融資能力。充分發揮政府擔保平台的示範作用,增加政府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支持商業性、自助性、互助性的擔保機構發展,鼓勵擔保機構合理競爭。支持擔保同業公會等相關行業中介組織發展,加強信用擔保行業的監督管理,實行年度業務綜合考評,對業績突出的擔保機構給予獎勵。
(二十九)放寬融資抵(質)押範圍。完善財產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智慧財產權質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允許投資人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作為貸款擔保。擴大動產抵押登記範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均可以現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申請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三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加強企業上市培育、指導和服務,落實補助資金,按規定減免或緩收有關稅費,降低企業改制上市成本。利用上市公司的優勢,完善市級投融資平台建設。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大力推動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業創新型企業上市融資,促進產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通過產權轉讓、質押、拍賣、典當、行業聯保、現金流增信以及發行集合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多種方式融資,積極幫助企業申請發行企業債券。
進一步營造社會投資的良好環境
(三十一)加強合法權益保護。加快清理和修改制約社會資本投資的政策規定,切實保護社會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工商登記、項目核准、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規劃選址、土地使用、環評審批、設計審查、稅費徵收、供水供電、安全監督、竣工驗收、人才引進與使用等方面,不得以所有制性質或其它方式變相歧視社會投資。堅持依法行政,保護社會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十二)強化統計監測工作。加強社會投資統計工作,及時反映社會投資在不同行業和區域的分布及進展情況。切實做好社會投資的監測分析工作,準確把握社會投資動態,逐步建立社會投資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為合理引導社會投資奠定良好基礎。
(三十三)完善信息引導機制。出台社會投資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明確各部門信息發布責任。加強發改、財政、統計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發布發展規劃、投資政策、產業布局、財稅政策、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重要動態、統計數據等信息,引導社會投資者正確判斷投資形勢,提高投資決策能力。
(三十四)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全面清理並進一步減少、合併行政審批事項,實現審批內容、標準和程式公開化、規範化。修訂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進一步縮小核准範圍,下放備案許可權,相應調整項目建設涉及的規劃國土、環保、消防、人防、建設等部門審批許可權,對項目核准、選址意見、用地預審、環評審批、規劃許可等事項實行並聯審批。
(三十五)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強化政府服務意識,完善與推動社會投資工作相掛鈎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服務與社會化、市場化服務相結合的社會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社會投資提供法律、政策、諮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幫助企業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培訓等制度。
(三十六)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各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結合實際和本單位職責,制定出台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其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重點推進前海合作區建設和市級投融資平台組建等工作;市規劃國土委負責牽頭制定健全社會投資土地保障機制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重點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市交通運輸委、科工貿信委、城管局、衛生人口計生委、教育局、文體旅遊局、民政局、住房建設局、金融辦分別負責牽頭制定鼓勵和引導經營性基礎設施、商貿流通、市政公用、醫療衛生、教育、文化體育、社會福利、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務等領域社會投資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市財政委、地稅局、市場監管局、政府採購中心、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分別負責牽頭制定財政、稅收和研發支持、工商註冊、政府採購、企業信貸和融資平台等扶持和激勵社會投資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市各有關部門於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以上配套政策措施,並切實抓好落實,努力營造有利於社會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促進社會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