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投資的意見

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對緩解資金制約、最佳化投資結構、增強經濟發展活力、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中原經濟區建設和富民強省具有重要意義。現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檔案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投資的意見
  • 地區:河南
  • 類型:檔案
  • 時間:2011
基本信息,總體要求,拓寬社會投資的領域和範圍,城鄉建設領域。,水利建設領域。,交通建設領域。,能源建設領域。,保障性住房領域。,教育領域。,醫療衛生領域。,社會養老和福利領域。,文化領域。,科技研發領域。,發揮政府投融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加強社會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鼓勵金融企業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完善保障措施,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政府服務。,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配套措施。,

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投資的意見》
豫政 〔2011〕21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提出如下意見:

總體要求

(一)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社會事業等領域。市場準入方面,在具備資質條件和達到技術標準的前提下,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新增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社會事業等資源,凡能夠利用社會資本投入的,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投入,政府性資金主要通過補助、貼息、獎勵、購買服務等方式,結合其他利益補償手段,保障投資者獲得合理收益。
(二)創新體制機制,為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社會事業等領域營造良好環境。創新土地供應機制,通過將社會事業項目用地統一納入規劃、以多種方式途徑,依法幫助民辦機構解決設立和發展中的用地問題;創新人才流動促進機制,通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完善社會保障政策等方式,幫助民辦機構解決人才引進中的問題;創新價格和收費審批備案機制,保障社會投資獲得合理回報;創新融資政策機制,幫助民辦機構解決在利用抵押、質押方式取得信貸支持時遇到的實際困難。
(三)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融資公司對社會投資的引導作用,帶動更多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投入重大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通過市場運作實現政府目標。
(四)進一步加強社會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直接融資規模偏小等難題。

拓寬社會投資的領域和範圍

按照“非禁即準、一視同仁、競爭擇優、合理回報”的原則,充分利用PPP(公私合作夥伴關係)等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以下領域:

城鄉建設領域。

積極引導、充分吸收社會資本參與產業集聚區、城市新區和各類園區、基礎設施、服務體系建設。投資城鎮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公共運輸、停車場等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的建設與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中村和舊城區改造。建立健全與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方式市場化相適應的特許經營制度、價格形成機制、財政補貼機制和政府監管體制。對新建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通過投融資公司,運用BT(建設-移交)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對新建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運用BOT(建設-經營-移交)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對已建成的國有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通過TOT(轉讓-經營-移交)模式向社會轉讓產權或經營權,籌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項目。改進各級政府建設資金投入辦法,通過以獎代補、先建後補、貸款貼息、財政補貼等方式調動社會資本參與城鄉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建設積極性。支持省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百億城鄉籌資計畫”,推進產業集聚區、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整理工作。全面開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府對村民籌資籌勞總額的獎補比例提高到50%,鼓勵農民籌資籌勞、社會捐贈贊助和集體經濟投入。支持社會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綜合整治等工程建設。對可以通過市場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

水利建設領域。

對具有防洪、供水、發電等綜合開發任務的大型水庫,政府可將供水、發電等收益權拍賣給社會資本,將拍賣所得用於工程建設;對不承擔防洪調蓄任務的中小型水庫,除移民安置由政府負責外,工程建設和發電、供水、養殖、旅遊等經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鼓勵社會資本直接投資河道治理,並享有旅遊、供水經營權和沿河土地開發權,或由政府拍賣旅遊、供水經營權和沿河土地開發權,籌集資金用於河道開發治理。對社會及個人投資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立健全收費補償機制和政府補貼制度。對小塘壩、機電井、灌渠、小型泵站、小流域治理等建設項目,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清晰歸屬,明確權責,鼓勵社會資本進入。

交通建設領域。

支持交通領域投融資公司與社會資本、金融機構合作設立交通投資基金,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以BOT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鐵路、公路建設,並可通過沿線土地開發增值收益等方式對投資者給予合理補償。以授權經營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鐵路站房、捷運站、機場航站樓、高速公路服務區、公路運輸場站等具有商業開發價值的場站建設。充分利用道路、橋樑、公車、長途車、列車、飛行器的冠名權,以及交通沿線和車(機)身廣告權等籌集社會資本發展交通。向社會資本轉讓鐵路、公路、機場等優質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投入交通項目建設。

能源建設領域。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煤層氣(煤礦瓦斯)勘查和抽采利用,以及成品油管道、油庫、加油站等油品儲運設施建設。對地方燃氣支線和加氣站實行招標競拍、特許經營。政府通過貸款貼息、電價補貼、投資補助等方式支持光伏發電、沼氣發電、生物質能等新能源項目建設。對採用效益分享型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改造的節能服務公司給予獎勵。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保障性住房領域。

發揮政府在制度建立、建設規劃、項目選址、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各種資金和各類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鼓勵商業銀行發放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中長期貸款,引導企業債券、保險資金、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等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社會資本投資建成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由政府長期租賃並向供應對象轉租,也可採取“公商搭配”辦法,對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政府允許其建設一部分商品住宅,以商品住宅收益保障公共租賃住房投資獲得合理收益。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可用於社會資本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補助和貸款貼息。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及建成後占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或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和參與棚戶區改造。

教育領域。

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購買服務、BOT、BT等模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興辦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設培訓、實訓基地設施,特別是到貧困地區和教育資源短缺地區辦學。民辦學校在土地使用、水電配套、稅收、招生等方面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政策,教師在業務進修、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科研立項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對待,學生納入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資助體系。接受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政府根據接受委託學生數量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水平撥付教育經費,並可根據學校申請為其選派一定數量的在編教師。在全省各級示範性學校建設中,重點扶持發展一批質量優良、特色鮮明、社會反響良好的優秀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安排民辦教育專項資金,支持民辦教育發展。探索民辦學校用非教學資產作抵押和學費收費權作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鼓勵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為民辦教育提供捐贈或設立專項獎勵與發展資金。

醫療衛生領域。

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支持社會資本興辦各類醫療機構。各地在制定、修訂和調整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區域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時,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有合理空間。需要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合理確定公立醫院改制範圍,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積極穩妥地把部分公立醫院轉制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適當降低公立醫院的比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國家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院同價,並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醫療服務、藥品價格政策,對其提供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相應補償。營利性醫療機構按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徵營業稅。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程式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範圍,並執行與公立醫院相同的報銷政策。各地要在城鄉規劃、土地利用、房屋建設、城市配套、設備購置及人員培養等方面,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給予積極扶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科研立項、學科建設、大型醫用設備配置、信息獲得、融資、醫護人員技術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醫院同等待遇。

社會養老和福利領域。

建立政府主導、政策引導、社會主體、市場推動的投入和運行機制,以政府購買服務、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興辦各種模式的養老院、老年護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綜合福利院等機構。對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或組織,可在建設期按照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土地租期等指標給予建設補貼,或在運營期按照床位數、收養人數、入住率等指標給予運營補貼。對安排入住城鎮“三無”(無依無靠、無法定撫養人、無穩定經濟收入)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無子女照顧的低保老人、省級以上老勞動模範、重點優撫對象中生活困難的老年人以及生活困難的其他老年人,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資助。鼓勵社會力量利用醫院、學校、企事業單位和農村集體組織閒置土地、場所和設施開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將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護理人員納入政府公益性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扶持範圍。

文化領域。

研究支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公益性文化設施,在土地、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各級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場次補貼、項目補助等多種方式,鼓勵文藝團體從事文化產品創作和深入基層開展文藝演出。支持實力較強的文藝團體建立全國性演出信息平台,開拓省外市場。對獲得國家級大獎的文藝團體和文化人才,政府給予獎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科技研發領域。

省財政對經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發中心給予補助,對獲得國家級研發中心資格的給予配套經費支持。省級財政科技經費優先對建有市級以上研發中心的企業、自身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3%以上的企業給予支持,重大科技項目經費優先對建有省級以上研發中心的企業給予支持。對財政支持的競爭性科技項目實行公開徵集遴選,民辦科研單位與公辦單位同等待遇。允許民辦科研單位參與重大公益性科研項目招標。積極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國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鼓勵省轄市、縣(市、區)安排相關資金,扶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

發揮政府投融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

將具備條件的國有資源、資本、資產、資金注入重點投融資公司,支持其充分利用信貸和資本市場進行多元化融資。上級財政補助以及本級財政安排的建設類專項資金,符合投融資公司經營範圍的,可以改為資本金注入,壯大投融資公司實力。探索將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公共基礎設施等優質資產注入投融資公司,依託其穩定收益發行債券,最佳化投融資公司債務結構。推動政府投融資公司以參股、控股方式引導社會資本介入我省重點投資領域和投資項目。加快推進投融資公司內部控制機制、治理結構建設以及與財政之間的“防火牆”建設,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加強社會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適當增補資本金;通過參股、合作等方式支持業務規模較大、經營狀況較好、支撐作用較強的民營擔保機構規範經營、做大做強;鼓勵社會資本參股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爭取到2015年,全省各縣(市)至少有1家資本金在億元以上的擔保機構。支持加入行業協會、商會的民營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下,出資建立行業內融資擔保機構,解決會員融資擔保問題。完善擔保機構的信用補償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全省再擔保體系建設。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對新組建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當地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或開辦費補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以縣(市)為單位建立社區銀行,發展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和小額信貸。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落實國發〔2010〕13號檔案關於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等規定,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落實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在當地發放貸款政策,探索通過創新擔保機制、完善貸款風險補償和財政獎勵制度等,鼓勵縣域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探索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質押貸款辦法。支持鄭州商品交易所開發更多農業產品交易品種。探索設立農畜產品中遠期交易現貨市場。支持設立農村信用社專項風險補償基金。

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大力實施企業上市培育工程,對符合條件的上市後備企業,財政涉企資金可優先扶持。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支持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及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中期票據、集合信託計畫、集合短期融資券,省、省轄市政府給予發行費用補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

鼓勵金融企業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對來豫設立區域性管理總部、區域性功能中心、後台服務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境內外金融機構,由省及所在市政府給予財政補貼、用房用地優惠等支持政策。對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開展業務創新的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擔保、基金、交易所等機構,由省及所在市政府按貢獻大小給予獎勵。對為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項目投資的民營企業提供融資的,提高獎勵比例。各級政府要安排小企業貸款獎勵、補助和風險補償資金,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企業的信貸支持。調整最佳化評價體系,根據商業銀行對我省發展的貢獻度確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支持社會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和農村信用社改制工作。支持組建省級股份制銀行、農業保險公司和聯合產權交易所。

完善保障措施

轉變政府職能。

各級、各部門要加快推進社會事業領域“管辦分離”改革,為社會資本進入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創造平等環境。完善支持社會事業單位改制的財政政策,對改制單位可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一定期限內財政支持力度不減小。對社會事業領域的民辦與公辦單位實行平等的財政支持政策、平等的用地政策、統一的稅費政策和行業管理政策,建立合理的投入回報機制,創造公平的發展環境。

改進政府服務。

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並建立健全投資政策和信息發布制度。分類明確社會事業領域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機構界定辦法,落實有區別的註冊登記和政府支持政策。比照現有的招商引資獎勵政策,對境外、省外資本投入的社會事業項目給予獎勵,並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支持幫助各類投資主體規範產權制度和財會制度,強化信用基礎。在現有商業銀行內部信用評價系統基礎上,整合各政府部門掌握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機構信用信息資源,推動建立開放共享的信用檔案和資料庫。對信用度較高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機構,在融資、擔保、貼息、推薦上市、土地使用、發行債券等方面給予支持。開展區域信用評估,促進各地最佳化信用環境。

制定配套措施。

各地、各部門要儘快清理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檔案規定,及時公布清理結果。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省政府將對各地、各部門貫徹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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