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強薄弱環節建設,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深入落實自治區黨委八屆六次、七次、八次全委(擴大)會議、自治區黨委經濟工作會議和自治區十二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部署,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的發揮政府作用,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不斷創新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增強經濟成長內生動力,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促進調結構、補短板、惠民生,推動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統一開放、公開公平的原則。著力清除市場壁壘,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依法保障社會資本享有平等的投資環境,形成社會資本和政府投資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市場格局。
2.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原則。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發展規劃、市場監管和指導服務,最佳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有效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3.堅持改革創新、提質增效原則。積極探索符合我區特點的投資運營新機制,創新融資方式,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促進社會資本進入重點領域,努力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二、創新生態環保投資運營機制
(三)深化林權制度改革。將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
經營權“三權分離”。盤活林地經營權,鼓勵林權依法規範流轉,擴展林權及林下經濟抵押貸款融資渠道。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建立林權流轉體系。鼓勵退耕還林和荒山荒地造林依法流轉。減免林權流轉稅費,有效降低流轉成本(責任單位:林業廳、
財政廳)。(註:有2個以上責任單位的,排在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四)推進生態建設主體多元化。在嚴格保護冰川、森林、草場、濕地等資源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建設和保護,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企業、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生態建設項目(責任單位:林業廳、農業廳、畜牧廳)。在嚴格林地用途管制、實行分級管理的前提下,對保護級別較低的地方公益林放寬利用限制,鼓勵開展森林資源開發利用,以森林資源入股參與旅遊開發、開展林下特色種植養殖等林下經濟,提高公益林區自我支持能力和公益林綜合效益。在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開發利用規定的前提下,對社會資本承包或認領荒山開展植樹造林,發展經濟林果和林木良種,興辦林(農)家樂等生態項目,依法保護其林權及相關權益(責任單位:林業廳、農業廳、畜牧廳、旅遊局)。
(五)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在電力、鋼鐵、煤化工、紡織、礦山開發等重點行業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託治理服務、託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向專業環境服務公司購買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建立重點行業第三方治污企業推薦制度(責任單位:環保廳、經信委)。
(六)積極開展排污權、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標依據行政區划進行分配,發放排污許可證,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在烏魯木齊河、伊犁河、額爾齊斯河流域開展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在國家、自治區兩級大氣污染治理聯防聯控區域範圍內開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制定自治區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和政府儲備(收儲)排污權交易費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建立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排污權儲備體系。加快調整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保障治污機構獲得合理利益(責任單位:環保廳、發改委、財政廳)。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以政府碳指導價為基礎,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發揮市場在溫室氣體排放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責任單位:發改委、經信委、國資委、財政廳)。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農業、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資主體。及時向社會公告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水利工程整體規劃、投資規模、預期收益等信息,鼓勵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具有一定收益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科學研究、技術諮詢及勞務服務(責任單位:水利廳、發改委、財政廳、農業廳)。
(八)保障農業、水利工程投資合理收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和節水供水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工程產權,社會資本投資形成的資產產權歸社會資本投資主體所有,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可以交由社會資本投資主體代為運營管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的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和節水工程,可依法按投資比例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並可依法繼承、轉讓、轉租、抵押其相關權益;徵收、徵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賠償(責任單位:水利廳、發改委、財政廳)。
(九)通過水權制度改革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建立大型長距離調水工程水權交易制度改革試點,探索企業預購水權社會融資模式。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社會投資機構等參與投資,以股份制企業融資方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合資合作(責任單位:發改委、水利廳、國資委)。社會資本出資參與建設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可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責任單位:水利廳)。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加快推進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改革,按照“一次定價,分步到位”的原則,將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調整到合理的水平。非農業供水可實行有盈利的水價核算政策;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全面實行終端計量供水,全面推行差別化價格政策,穩步建立水權交易平台;對於個別相對獨立區域,探索建立非農業供水價格政府指導價的試點工作,積極推行兩部制水價(責任單位:發改委、水利廳、農業廳、畜牧廳)。
(十一)改革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模式。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責任單位:住建廳)。對企業因承擔政府確定的公益性任務而引起的政策性虧損,給予必要合理的補貼或補償(責任單位:財政廳、住建廳)。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推進縣市區、鄉鎮和村級供水、燃氣、供熱、污水收集和處理、垃圾處理等設施項目“打包”投資和運營,鼓勵實行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責任單位:住建廳、發改委、財政廳)
(十二)積極推進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運輸、垃圾污水處理等壟斷性行業,按照《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的規定,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經營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契約。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股、控股、合資、合作等形式平等參與城鎮基礎公用設施建設和運營。除法律法規明確限制外,只要有收費機制或投資收益比較穩定的項目,都應當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經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步伐。(責任單位:住建廳、
發改委、財政廳)
(十三)加強縣城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按照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把有條件的縣城和重點鎮發展為中小城市,支持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能力。選擇若干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和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推行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力度,通過公私合營、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央企、地方國企、民企、外資等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城鎮化建設。(責任單位:住建廳、發改委、財政廳)
(十四)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價格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以及社會可承受的原則,加強投資成本和服務成本監測,加快理順價格水平,提高政府定價、調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責任單位:發改委、住建廳)。實行上下游價格調整聯動機制,價格調整不到位時,各級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和財力狀況,對企業進行必要合理的補償(責任單位:財政廳、發改委、住建廳)。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資機制
(十五)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新疆境內城際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地方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等項目(責任單位:發改委、住建廳、國資委,烏魯木齊鐵路局)。允許社會資本進入鐵路工程建設領域。凡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民營企業,允許參與鐵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以及建設物資設備採購投標。對民營企業和其他各類所有制企業採用統一的招標條件,確保公平競爭。允許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鐵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鼓勵民營企業和國鐵企業開展多種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鐵路物流運輸服務水平。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並)購等多種形式,參與鐵路非運輸企業改制重組,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責任單位:
烏魯木齊鐵路局)。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資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籌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以控股或參股方式參與建設地方高速公路、礦山、旅遊等資源型公路。凡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民營企業,允許參與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以及建設物資設備採購投標。對民營企業和其他各類所有制企業採用統一的招標條件,確保公平競爭。允許社會資本投資參與公路客貨運輸服務業務。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路技術創新,投資公路新型運輸設備、橋樑設備、節能環保設備器材、安全檢驗檢測設備及其他公路專用設備的研發、設計、製造和維修,平等參與設備採購投標(責任單位:交通運輸廳、發改委)。
(十七)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民航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社會資本以控股或參股方式參與建設新疆境內樞紐機場、幹線機場以及機場配套服務設施等投資建設。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機場工程建設領域。凡符合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民營企業,允許參與機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以及建設物資設備採購投標。對民營企業和其他各類所有制企業採用統一的招標條件,確保公平競爭。允許社會資本投資參與機場客貨運輸服務業務。鼓勵民營企業和國有民航企業開展多種方式的物流合作,提高機場物流運輸服務水平(責任單位:民航新疆管理局)。
六、鼓勵社會資本加強能源設施建設
(十八)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支持社會資本擴大投資,以多種形式參與火電站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火電站脫硫、脫硝裝置的建設、改造和運營。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過業主招標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抽水蓄能電站及常規水電站。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研發儲能技術、材料和裝備,參與新能源汽車供能設施建設,參與新能源示範城市、綠色能源示範縣和光伏扶貧工程建設(責任單位:發改委、經信委、水利廳、國資委,國網新疆電力公司)。
(十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石油和天然氣管網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地方國有企業等參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幹線、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支持社會資本控股建設石油和天然氣支線管道、煤層氣、煤制氣和頁岩氣管道、區域性輸配管網、液化天然氣(LNG)生產裝置、天然氣儲存轉運設施、原油和成品油商業儲備庫等,從事相關倉儲和轉運服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石油天然氣進出口業務。國家規劃確定的石化基地煉化一體化項目向社會資本開放(責任單位:發改委、經信委、國資委,中石油新疆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石油局)。
七、推進信息和民用空間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十)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社會資本開放。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多種方式進入電信業,積極拓寬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和參與範圍,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移動通信轉售、寬頻接入、網路託管、增值電信業務、通信建設、基站鐵塔、參股基礎電信運營以及拓展海外市場等領域,促進業務創新發展(責任單位:通信管理局、經信委)。
(二十一)吸引社會資本加大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力度。鼓勵區內電信企業在鐵塔、管線建設、寬頻接入、設施維護等領域創新合作模式,實現優勢互補。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兩化深度融合、三網融合、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產業等技術研發和套用,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自治區重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單位:通信管理局、發改委、經信委)。
八、鼓勵社會資本加大社會事業投資力度
(二十二)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社會事業。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採取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文化、文藝、科技、旅遊設施建設(責任單位:教育廳、科技廳、民政廳、文化廳、衛計委、體育局、旅遊局)。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支持開展收費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定預期收益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責任單位:金融辦,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執行中央關於免徵或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對非營利性教育、醫療、殯葬、養老機構建設一律免徵自治區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單位:財政廳、發改委),對營利性教育、醫療、殯葬、養老機構建設一律減半徵收自治區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單位:發改委、財政廳)。
(二十三)改進社會事業價格管理政策。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相同的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除公立醫療、養老機構提供的基本服務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外,其他醫療、養老服務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政策由各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向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責任單位:發改委、教育廳、民政廳、住建廳、衛計委)。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二十四)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認真總結經驗,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範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責任單位:發改委、財政廳分別牽頭,住建廳、環保廳)。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財政補貼制度,切實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責任單位:財政廳)。健全PPP模式的法規體系,保障項目順利運行(責任單位:法制辦)。
(二十五)規範合作關係保障各方利益。根據當地實際和項目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合理確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範圍及模式,完善投資回報機制,增強吸引社會資本能力,按照平等協商原則明確政府和合作夥伴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平衡好社會公眾與投資者利益關係(責任單位:發改委、財政廳分別牽頭)。
(二十六)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政府和投資者應對PPP項目可能產生的政策風險、商業風險、環境風險、法律風險等進行充分論證,完善契約設計,健全糾紛解決和風險防範機制。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形成由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社會公眾、專家、媒體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責任單位:財政廳、審計廳)。
(二十七)健全退出機制。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項目合作結束後,政府應組織做好接管工作,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處理等事宜(責任單位:項目所在地政府)。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帶動作用
(二十八)最佳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政府投資要圍繞補短板、調結構、增後勁、惠民生,重點用於生態環保、農林水利、市政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重點領域,政府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引導帶動作用(責任單位:發改委、財政廳分別牽頭)。
(二十九)改進政府投資使用模式。政府投資積極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情況,通過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建設。抓緊制定政府投資支持社會投資項目的管理辦法,規範政府投資行為(責任單位:發改委、財政廳分別牽頭)。
十一、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探索創新信貸服務。大力推動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積極探索開展
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質押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定預期收益質押貸款等各類創新類貸款業務,不斷擴大創新貸款業務規模,有效緩解抵質押品缺乏的問題,更好地滿足不同類型、不同經營規模主體的差異化資金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民營企業設立融資擔保機構,拓寬融資渠道(責任單位:金融辦,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
(三十一)推進農業金融改革。積極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提升涉農金融機構服務三農能力。大力推廣家庭農場貸款、種糧大戶貸款、土地復墾貸款、“
信貸+保險”、“合作社+農戶+銀行”、“公司+基地+農戶+銀行”等信貸產品和模式。加快創新形成符合現代農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探索建立現代農業金融風險分擔機制,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評估、流轉等中介服務平台。探索採取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信用、農業保險等方式,增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農林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責任單位:金融辦、農業廳、國土資源廳,新疆銀監局,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
(三十二)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積極作用。鼓勵政策性銀行結合新疆實際情況,充分發揮資金周期長、成本低的優勢,重點做好對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等項目支持,為改善公共服務、最佳化生態環境、提升基礎設施服務能力提供資金支持(責任單位:金融辦、財政廳,新疆銀監局,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三十三條)鼓勵發展支持重點領域建設的投資基金。積極探索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採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於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責任單位:發改委、財政廳、金融辦,新疆證監局,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
(三十四)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加大重點領域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力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支持重點領域建設項目通過銀行間市場、各類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定向融資工具和資產支持票據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責任單位:金融辦、發改委,新疆證監局,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
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快推進重點領域建設。同時,要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
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成長的關鍵作用。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