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2016年2月10日起實施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有效期至2021年2月9日。

本意見根據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創新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實施意見
  • 開始施行時間:2016年2月1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進一步創新投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的積極作用,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及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打破行業壟斷和市場壁壘,切實降低準入門檻,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營造機會均等、權利對等、規則平等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加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等重點領域投資,激發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更好地服務全省生產力布局,支撐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實行統一市場準入,創造平等投資機會;創新投資運營機制,擴大社會資本投資途徑;最佳化政府投資使用方向和方式,發揮引導帶動作用;創新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槓桿作用。
二、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重點領域
(三)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保領域。推進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森林可持續經營發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經營權,鼓勵林權依法規範流轉,開展集體林權登記、林業資源評估等綜合服務。在保障生態效益和保護森林資源的前提下,鼓勵社會投資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參與公益林、經濟林、碳匯造林、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林木種苗繁育、森林生態旅遊和林(副)產品加工、貯藏、銷售等林業經營活動。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林場、專業大戶、林業企業、個人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生態建設項目,對社會資本利用荒山荒地進行植樹造林的,在保障生態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許發展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等生態產業。在電力、鋼鐵、有色、化工、材料等重點行業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污染治理等領域,大力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過委託治理服務、託管運營服務等方式,由排污企業付費購買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的治污減排服務,提高污染治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程度。穩妥推進政府向社會購買環境監測服務。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鼓勵和支持社會投資者參與碳配額交易。
(四)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農業和水利領域。支持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鼓勵社會資本開展現代種業研發及設施農牧業等項目建設運營,開發綠色有機食品、特色產品,發展循環農業。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資產由農業用水合作組織持有和管護。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承包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節水、供水重大水利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設施和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與國有、集體投資項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獲取供水水費等經營收益;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政府可對工程建設投資、維修養護和管護經費等給予適當補助,並落實優惠政策。培育和規範水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流轉方式,允許各地通過水權交易滿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參與建設重大節水供水工程優先獲得新增水資源使用權。鼓勵社會經營主體投資建設和經營水利水保項目設施,支持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存量項目採取國有民營、公有民營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
(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動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向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轉變。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城鎮供排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園配套服務、公共運輸、停車設施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推進市縣、鄉鎮、村級污水收集處理和垃圾處理項目按行業“打包”投資運營,鼓勵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廠網一體投資和運營。政府可採用委託經營或轉讓—經營—轉讓(TOT)等方式,將已經建成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轉交給社會資本運營管理。選擇若干具有產業基礎、特色資源、區位優勢的縣城和重點鎮推行試點,加大對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引入市場機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六)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交通基礎設施領域。建立完善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多元籌資的公路投融資模式,完善收費公路政策,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多渠道籌措建設和維護資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模式參與運營城際鐵路、市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等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經營。鼓勵按照“多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節約集約”的原則,對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周邊、車輛段上蓋進行土地綜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路、橋樑、隧道、車站建設,以城市綜合體等形式投資建設客運樞紐場站。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多種方式參與乾支線機場、通用航空以及機場配套服務設施等建設和運營。
(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能源設施領域。在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移民安置和確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常規水、火電站,抽水蓄能電站和風電、生物質能等能源項目和熱電聯產機組,進入清潔高效煤電項目建設、燃煤電廠節能減排升級改造領域。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風電基地和光電基地建設。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區域主幹電網完善工程、分散式電源微網系統併網工程、儲能裝置和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投資發展儲能技術。支持各類企業參股建設油氣管網主幹線、地下儲氣庫、城市配氣管網和城市儲氣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跨市州輸氣管線。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油氣勘查開發領域。國家規劃確定的石化基地煉化一體化項目向社會資本開放。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格爾木原油成品油商業儲備庫等建設。
(八)鼓勵社會資本進入信息基礎設施領域。鼓勵電信業進一步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寬頻接入網路建設和業務運營,大力發展寬頻用戶。支持民營資本開展移動通信轉售業務試點,促進業務創新發展。吸引民間資本加大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力度,支持基礎電信企業引入民間投資者。推動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民間資本,實現混合所有制發展。完善民用遙感衛星數據政策,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商用遙感衛星和地面衛星導航領域的研製和套用,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智慧城市、信息惠民、數據中心、物聯網套用相關平台建設和運營。
(九)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積極推進養老、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立醫院資源豐富地區符合條件的醫療事業單位改制,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條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機構改革。將符合條件的國有單位培訓療養機構轉變為養老機構。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租賃等途徑,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醫療、養老、科技服務、全民健身、文化設施建設。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調整、新增公共服務領域項目要優先考慮社會資本進入。逐步擴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文化等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將符合條件的各類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進一步完善落實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體育、文化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扶貧開發領域。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設立扶貧公益基金。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扶貧產業園、鄉村旅遊扶貧,光伏扶貧、農畜產品生產加工和基地建設等精準扶貧產業發展項目建設和運營,實現經營主體平等參與、合作共贏。通過購買社會扶貧等方式,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扶貧項目組織實施、監測評估、監督審計等服務。
三、創新重點領域投資模式
(十一)確立社會資本投資重點領域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優先地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定期發布行業發展規劃,滾動向社會公開推出相關領域項目建設計畫,並根據行業特點設定建設和運營的邊界條件、補償機制或採購標準,採用合營、私營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並享受與國有投資項目同等政策待遇。市場機制暫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項目和領域,要發揮政府投資的“先導”作用和“托底”作用,切實保障公共產品供給。
(十二)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按照部門聯動、分工明確、協同推進的要求,加強政策引導,在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保護、基礎設施等領域,積極推廣PPP模式,規範選擇項目合作夥伴,引入社會資本,增強公共產品供給能力。建立PPP試點項目“綠色通道”,加強與社會資本對接,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財政補貼制度,切實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督機制、退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人權益。鼓勵通過PPP方式盤活存量資源,變現資金要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十三)擴大政府購買服務。進一步擴大公共性、基礎性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公開購買服務項目和內容,以公開、公平競爭方式擇優選擇公共服務供給方。培育公共服務多元化提供主體,加快推進公用事業單位企業化改制,支持社會投資者組建新型公共服務提供主體,支持社會主體、企業主體、事業主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鼓勵打破以項目為單位的分散運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降低建設和運營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四、創新融資渠道和工具
(十四)探索創新金融服務。充分發揮信貸政策導向作用,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生態建設、基礎設施等重點領域的信貸產品創新,探索開展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智慧財產權、購買服務協定預期收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工程供水、供熱、發電、污水垃圾處理等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業務,允許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做優,更好地發揮融資補充作用,加大對重大領域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對民間資本舉辦的社會事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擔保公司擴大資本金規模,加強與銀行合作,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促進重點領域建設項目貸款投放。完善再擔保機制,逐步擴大重點領域項目貸款擔保規模。
(十五)推進農業金融改革。培育引進涉農金融機構,加強網點建設。加強政策性農牧擔保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徵信體系及激勵機制。探索採取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信用、經濟林小額貸款、減免林權流轉稅費、農業保險、林木種苗保險試點等方式,增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林場)、專業大戶、農林業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引導金融機構延伸服務網路,創新金融產品,加大對扶貧開發的金融支持,增加貧困地區信貸投放。
(十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積極推動企業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掛牌工作,支持重點領域項目積極採用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項目收益票據等融資方式開展項目直接融資。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規範政府舉債融資,依法依規發行債券用於重點領域建設。
(十七)支持融資工具創新。創新使用債權融資、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等融資工具,降低融資成本,延長投資期限,引導社保資金、保險資金等投入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強化金融與網際網路技術融合,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等金融機構依託網際網路技術,積極開發基於網際網路技術的新產品、新服務。加快青海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積極探索開展股權眾籌業務,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在加強風險防範和監管的前提下,加快民間投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積極拓展網路借貸業務,發揮P2P網路貸款優勢,努力拓寬社會融資渠道。
(十八)加快推進信貸和企業資產證券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合作,選擇我省符合條件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節能減排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文化創意產業貸款等多元化信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盤活存量貸款,支持重點領域項目建設。支持省內企業與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機構合作,在重點領域選擇流動性不強但可產生預期穩定現金流的企業應收款、信託收益權等財產權利,以及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收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通過打包、評級等手段,發行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的證券,回收現金,再投入重點領域。
(十九)創新投資運營機制。進一步推進投資向投融資轉變,以政府資金為母基金,加強與金融、債券、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的銜接溝通,加快構建雙邊或多邊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合作、設立引導基金等方式,形成“政府投資+金融資本”、“政府投資+民間資本”等多種融資機制,撬動更多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參與重點領域項目建設。
五、創新政府資源配置方式
(二十)最佳化政府資金使用方向。規範政府投資管理,集中力量、補充短板,重點加強公益性和基礎性重大項目建設。抓緊制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管理辦法。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重點領域,政府投資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和槓桿作用。著力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做好地方債置換工作。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投資基金,加快組建戰略性新興產業、生態環保產業、現代農業、旅遊文化產業、服務業、工業技改等產業引導基金、重大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和PPP融資支持基金,撬動更多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參與重點領域項目建設。
(二十一)完善重點領域價格形成機制。完善水利工程水價形成機制,推行兩部制水利工程水價和豐枯季節水價。推進天然氣分散式能源冷、熱、電價格市場化,完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加快完善基礎設施價格形成、調整和補償機制,使經營者能夠獲得合理收益。民辦教育、醫療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執行與公辦教育、醫療機構相同的價格政策。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配置資源、價格合理調整等方式,達到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合作共贏、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目的。按照市場化方向和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合資項目投資收益回報分配機制,保障投資者合法收益。
(二十二)加強政策支持引導。認真落實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重點領域有關政策,對國發〔2014〕60號檔案明確地方貫徹落實的具體政策措施,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本領域實施細則。在政策制定中,既要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又要確保公共產品有效供給和國有資產不流失。要加強宣傳解讀,讓社會資本了解參與方式、運營方式、盈利模式、投資回報等相關政策,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充分調動社會投資積極性,切實發揮好投資對經濟成長的關鍵作用。
六、創新政府服務和監管模式
(二十三)營造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各市(州)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特點,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投資信息,要開闢“綠色通道”,加快辦理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規劃選址、土地審批、環境評價、節能審查等前期手續,推進項目儘快落地。要搭建服務平台,完善跟蹤機制,暢通民間投資主體反映訴求和交流溝通的信息渠道,切實解決投資項目建設運營中的矛盾問題,全力做好政府服務各項工作。
(二十四)建立標準規範的市場契約制度。按照不同行業特點,規範完善契約範本,確保契約內容全面、規範、有效。要按照要約條件,由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依法簽訂項目契約,進一步明確服務標準、價格管理、回報方式、風險分擔、信息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內容,以市場契約制度保障投資人權益。
(二十五)形成公平公正的監護機制。建立和完善行業績效考評體系,確保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效率和延續性。鼓勵推進第三方評價,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完善公眾諮詢、投訴和處理機制,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以及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示,作為價費標準、財政補貼以及合作期限等調整的參考依據。建立項目退出機制,明確項目退出路徑,妥善處理投資回收、資產接管等事宜,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
七、創新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六)進一步簡政放權。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對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合併、取消和下放,減少審批環節,規範審批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清理精簡前置審批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放事項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基層部門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管理能力,切實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強化縱橫聯動協管,切實落實已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建立重大項目部門協調聯動推進機制,推進重點領域建設項目加快實施。
(二十七)建立服務對接機制。以項目為載體,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建立與各類金融機構定期對接、推介、合作的協調服務機制,協同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重點領域的融資服務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牽頭單位的銜接溝通,研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重點領域的具體方式,指導項目單位擬定合理的融資方案。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重點領域建設項目的支持力度,努力為重大工程項目提供長期穩定、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二十八)建立項目推進責任制。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按照職責分工和行業規劃建立吸引社會投資的重大項目儲備庫,形成“試點一批、儲備一批、推出一批”的滾動發展機制。要瞄準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組織招商引資活動,積極推介重點項目。已簽約項目要建立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參與的項目推進責任制,切實抓好跟蹤服務,確保儘快落地實施。
(二十九)開展重點領域專項治理。專項清理不利於社會資本進入重點領域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切實保護社會投資的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開展重點領域社會資本投資項目外部環境專項治理,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交叉建設等重大問題,促進項目順利實施。加強涉企收費管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費,規範涉企收費,嚴查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等行為。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協調推動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創新。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行動計畫,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重點工作任務分工方案,對口制定或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重點領域吸引社會投資情況及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9日。
附屬檔案: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重點任務分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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