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濫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

吉林省各地區、各部門為堅決剎住濫統一著裝的歪風,經省政府同意,特作此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濫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
  •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1]24號
  • 發布日期:1991-06-14
  • 生效日期:1991-06-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辦發[1991]24號
【發布日期】1991-06-14
【生效日期】1991-06-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濫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
(1991年6月14日吉政辦發〔1991〕2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8〕50號)下發後,我省各地區、各部門對濫統一著裝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檢查和糾正,使濫著裝的歪風得到了制止。但近兩年來,又有一些部門和單位,置國務院三令五申於不顧,或隨意擴大著裝範圍,或任意提高著裝標準,或未經批准擅自統一著裝,致使著裝人員過多。更為嚴重的是,有些部門把統一著裝作為一種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著裝的越來越多,標準越來越高。一個單位制發一次服裝,少者幾萬,多者十幾萬、幾十萬元。這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紀行為,不僅增加了財政支出,助長了奢侈浪費之風,而且敗壞了黨風,損害了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聯繫,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堅決剎住濫統一著裝的歪風,經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政府和省直各部門,要把清理和制止濫統一著裝作為治理“三亂”,端正黨風、政風,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任務來抓。凡有違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6〕29號)規定濫統一著裝的,都要認真進行檢查、糾正,並如實上報。省直各部門除抓好本部門清理工作外,還要抓好本系統的清理工作。
二、國辦發〔1988〕50號檔案下發後濫統一著裝發生的費用(包括擴大著裝範圍和提高標準),一律由著裝者個人自負,一次付款有困難的,可作出還款計畫,分期付款,年底前要如數付完。收回的著裝費要資金歸往,不得設立帳外“小金庫”。
三、今後各級領導都不得亂開統一著裝的口子,如再發生濫統一著裝問題,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四、各級監察部門要與財政、審計部門緊密配合,認真搞好監督、檢查。對濫統一著裝方面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要認真查處。
各地區和省直各部門,要將檢查、糾正濫統一著裝情況,於九月底前報省政府,徑送省監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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