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清理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決定

為了堅決貫徹國辦發〔1986〕2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8〕50號)精神。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發布的[1991]51號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清理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決定
  • 類型:檔案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1]51號
【發布日期】1991-10-05
【生效日期】1991-10-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決定
(1991年10月5日吉政發〔1991〕51號)
為了嚴格貫徹國務院有關統一著裝的規定,清理和糾正一些部門和單位擅自統一著裝問題,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政府和省直各部門都要把清理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工作作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聯繫,加強廉政建設,堅決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政令,自覺地維護黨和國家威信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嚴格地抓好。各級政府和有關著裝部門要把清理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工作列入當前工作的主要議事日程,提高認識,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建立責任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徹底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擅自統一著裝和擴大著裝範圍問題。
二、堅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6〕2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8〕50號)精神,按《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濫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吉政辦發〔1991〕24號)的要求,凡不符合國務院規定的著裝,一律無效,要立即進行清理和糾正。
(一)經國務院批准的著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對擅自擴大著裝範圍的要認真進行清理。對於著裝費中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和擅自提高著裝費標準的超過部分,一律由著裝人員按規定補交,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監繳。
(二)擅自著裝的,限定在十一月二十日前摘掉領章、肩章、帽徽等標誌,統一上交各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其個人應負擔的著裝費,由省財政廳、審計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制定收費標準,予以收回。
(三)歷史上就已統一著裝的鐵路、民航、郵電、航運等行業,也要進行對照檢查。凡是自行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應比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處理。
(四)收回的各類著裝費,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如何,一律由同級財政收繳,審計部門跟蹤檢查。今後,凡是統一著裝,不論資金來源如何都要事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審計範圍。
(五)加強勞動保護待遇的管理。勞保服裝製作必須按規定、按標準辦理,不準以勞保規範化為藉口,擅自統一著裝。
三、嚴肅紀律。按國務院檔案規定,批准統一著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都無權批准。國辦發〔1988〕50號檔案下發後仍自行確定擅自統一著裝的單位,應向本級人大和政府做出說明或檢查。對這次清理和糾正工作不力者,要追究其領導者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政紀外分。
四、凡是違反國務院規定擅自統一著裝的省直各部門,要負責本系統清理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工作;各地自行確定的,由各地政府負責清理和糾正。省直各部門按系統,各地、市、州按地區於十一月底前將清理和糾正情況書面報省政府。
五、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監督和檢查。今後結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每年對統一著裝工作進行一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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