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清理整頓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清理整頓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於1991年5月14日,為解決部分部門和單位擅自統一著裝的問題,在浙江省範圍內開展的統一著裝清理整頓活動,從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清理整頓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1-05-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5-14
【生效日期】1991-05-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統一著裝問題的通知
(浙政〔1991〕11號1991年5月1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幾年來,我省一些部門和單位擅自統一著裝的問題十分突出,而且有進一步蔓延的趨勢。據調查,目前我省統一著裝的部門和單位有22個,總計43種著裝,其中違反國務院規定的約占50%。同時,製作服裝的標準越來越高,不少單位的制裝費全部由公家負擔,加重了各級財政的壓力。有的部門和單位的著裝人員不注意風紀,在民眾中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人民民眾對此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整頓。
省政府認為,擅自統一著裝,助長了不正之風,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堅決地加以制止和糾正。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今年(1991年)九月底以前,在全省範圍內對統一著裝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頓。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批准統一著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准。我省各級政府、各部門都應嚴肅執行國務院規定,嚴格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範圍(列表附後)控制統一著裝。凡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統一著裝或擴大著裝範圍的(含省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行文批准的著裝),都應糾正。已經發放的服裝可不再收回,但標誌、符號一律取消,統一收繳、封存;正在製作的,立即停止製作;已經製成尚未發放的,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二、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8〕50號)下發以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統一著裝的部門和單位,凡未按規定自費比例向著裝人員收取工料費的,應予足額補收;擅自提高面料質量或增加品種的,其超過標準部分,由著裝人員個人負擔30―60%。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以後未經國務院批准統一著裝或擴大著裝範圍的,已發的服裝應按制裝的實際費用向著裝人員收取30―60%的折價款(含發放時已向個人收取的部分)。以上所收工料費和折價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三、本通知下發後再發生擅自統一著裝、擴大著裝範圍或提高制裝、供應標準的,要從嚴追究批准人的責任;制裝費用全部由著裝人員自理,不得用公款報銷。
四、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根據本通知精神進行清理整頓,嚴格控制著裝範圍和標準。
五、切實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從加強廉政建設,密切與人民民眾聯繫的高度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把它作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專項工作來抓。涉及著裝的部門要主動搞好清理整頓。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進行認真的督促檢查,並加強輿論監督和民眾監督。如有以各種方式干擾、阻撓、抵制清理整頓的,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各地、各部門清理整頓統一著裝的情況,於今年(1991年)十月上旬報省財政廳,由財政廳匯總後報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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