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吉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是為了控制和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而實施的一條規定。

吉林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和精簡會議的有關精神,加強和規範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進一步控制和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有關規定,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直機關,是指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規模,建立健全會議審批管理制度。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定點辦會的辦法。
第五條 會議費由省級財政安排,納入部門預算。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執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 省直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協召開的全省代表會議,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召開的全省換屆會議。
二類會議。是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改革試點地區、縣(市、區)和省直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省直各部門召開的,要求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改革試點地區、縣(市、區)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省直各部門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改革試點地區、縣(市、區)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五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四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省直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由會議主辦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報批後執行。
二類會議、三類會議。省委序列單位(含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省政府序列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參加領導、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分別報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後上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後執行。各單位召開三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四類會議。由各單位編報年度會議計畫(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並於每年10月底前,將會議計畫分別報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備案。各單位召開的四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次。
五類會議。由各單位分管領導審核並報主要領導批准後執行,並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畫。
第八條 一類、二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的會議方案從嚴控制;三、四、五類會議以及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三、四、五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
一類、二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規模執行,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200人,其中,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改革試點地區、縣(市、區)會議代表人數控制在2人以內;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不請省直部門和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改革試點地區、縣(市、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20人,其中,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擴權強縣改革試點地區、縣(市、區)會議代表人數控制在1人以內;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5%以內。
五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省委和省工商聯召開的會議,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以及沒有座談交流、集中討論和當面對接等內容的會議優先採取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十二條 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定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於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原則上應在單位所在地召開。因會議內容需要,必須到外地召開的,應在會議召開地定點飯店召開。嚴格禁止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檔案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一類會議。會議費標準另行制定。
二類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為480元/人天,其中:住宿費300元/人天、一伙食費100元/人天,其他費用80元/人天。
三類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為380元/人天,其中:住宿費200元/人天、一伙食費100元/人天,其他費用80元/人天。
四、五類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為300元/人天,其中:住宿費150元/人天、一伙食費100元/人天,其他費用50元/人天。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 一類、二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三、四、五類會議費原則上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支,財政不再單獨安排會議費。
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按國家要求確需臨時增加召開的會議,經省委、省政府批准後執行,省財政安排會議經費。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畫,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四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畫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後報省財政廳。省委各部委同時抄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各部門同時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紀檢委、省審計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畫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安排宴請,不上菸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複印機、印表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畫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紀檢委、省審計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經報批後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飯店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部定點飯店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議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省直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吉林省財政廳〈關於省直黨政機關會議及會議費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吉廳字[1994]2號)、《1997年省直機關會議費包幹辦法》(吉廳字[1997]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直黨政機關會議及會議費管理工作的意見》(吉廳字[1998]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會議管理工作的意見》(吉政辦發[200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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