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吉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7年5月1日
吉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統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的行為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及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七條 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八條 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開展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九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輔警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等方式招聘使用輔警。
輔警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提出全省輔警用人額度意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機構編制部門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在輔警用人額度內,提出用人計畫,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輔警的招聘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單獨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輔警招聘使用情況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輔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第十五條 輔警招聘工作應當以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為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並接受社會監督。
輔警的招聘應當公開進行,採取競爭性選拔的方式,按照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實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緊缺人才,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適當簡化招聘錄用程式。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為輔警:
(一)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
(二)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三)具有崗位所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違紀違規被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開除、辭退、解聘的;
(四)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十八條 輔警工資應當高於當地最低工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經費預算範圍內,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合理制定輔警工資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輔警的工資應當與輔警職級相對應,在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輔警,其工資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輔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輔警使用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並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配發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證件和服裝。輔警應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是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輔警離職時,應當向所在公安機關交回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和配備的裝備等物品。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統一負責本地輔警的管理和監督。輔警使用單位負責輔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輔警培訓、考核、晉升、獎懲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
第二十六條 輔警使用單位應當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日常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參照日常考核情況對輔警進行年度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輔警職級晉升、依法續簽或者解除契約的主要依據,並與輔警工資待遇掛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考核和職級晉升情況向社會公開,並建立投訴受理和反饋制度,依法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輔警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招聘使用輔警的;
(二)因管理不當造成輔警隊伍混亂、發生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條 輔警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公安機關紀律要求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除人事(勞動)關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分或者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陳述和申辯。輔警對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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