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的通知,發布於1996-07-10。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1996-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吉政辦發〔1996〕2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戰略性物資和特殊商品。為鞏固我省成品油市場整頓成果,規範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搞好成品油市場的供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成品油市場管理通知如下:
一、經營資格及認定
(一)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燈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腦油和燃料油)經營業務的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等成品油經營企業,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成品油批發企業:有經營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有一定規模的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和與現有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流動資金;有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成品油儲運設施;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
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加油站設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0156―92《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要求;加油站的建設符合當地市(州)級以上政府的規劃要求,各項手續完備,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環保、技術規範等政策法規要求;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從業人員以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的技術要求,負責防火安全的人員需經消防安全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二)各級黨、政、軍機關一律不得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凡掛有黨、政機關招牌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取締。凡明令取締或停業整頓三個月後驗收不合格的批發單位和加油站、零售網點,其原有批件自行廢止。
(三)申請新成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成品油批發企業由省經貿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商省石油總公司同意後批准,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中央部門直屬企業和總部在京跨地區在我省經營的批發企業,須經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工商局審查批准後,持批件按我省批發企業審批程式辦理成立手續。
新建油庫由省計委和省經貿委審批,新建、擴建和改建加油站經徵求當地石油公司意見後,報市(州)經貿委會同工商部門審批,同時報省經貿委備案。凡新建、改建、擴建油庫和加油站及零售網點,必須報當地消防部門審批,工程竣工後經消防部門驗收,持消防部門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鑒於目前我省加油站過多過亂,有的分布又不合理的狀況,今後一般不再審批新建、擴建和改建加油站。為適應我省經濟發展需要,省計委、省經貿委委託省石油總公司對全省油庫、加油站進行統籌規劃,制訂出統一的布局方案,如需新建按統一方案建設。
申請成立在我省面向社會經營成品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所屬加油站,必須按規定經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辦理“三證”(軍辦企業設立批准書,軍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合格證書)後,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
二、經營行為
(一)成品油資源由省計委、省經貿委統一配置。省石油總公司受省計委、省經貿委的委託,按季、按月組織實施,並負責成品油的地區平衡、調撥、調劑品種和餘缺。要充分發揮省石油總公司系統在我省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油源緊張時,各煉油廠必須優先保證省石油總公司系統的供應。省內所有經營成品油的企業不經省經貿委批准不得從省外購進配置計畫外的油品。如成品油配置計畫不到位時,煉油企業要提前向省經貿委提出報告,經同意後企業重新安排銷售。
(二)對中國人民解放軍、交通部、鐵路、外貿、民航、農墾六大直供用戶和省內林業生產直供用戶實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準對外銷售,違者取消其直供資格。儲備部門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進行儲備和輪換出庫,不準從事成品油的批發和零售業務。
(三)省石油總公司系統外的成品油批發企業,首先由省計委和省經貿委核定在省內年經銷量,之後由省石油總公司進行資源配置,按量銷售,並按規定收取管理費。
(四)加油站和零售網點不得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不得從無批發權的單位購進或為之代銷油品;批發單位及煉油廠不得向無證經營的單位銷售或委託銷售油品。
(五)社會上的加油站都要由當地石油公司配置資源,並要逐步以契約的方式實行代銷制。
(六)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應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計量、質量、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檢查,營業證照要按規定手續和時間進行年檢,一戶一照,不得租借、轉讓。
1.嚴格價格管理。成品油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成品油銷售價格,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必須明碼標價、掛牌銷售。凡違反國家和省規定價格銷售的,物價部門按有關政策和法規處理。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價格時,由物價部門進行協調。
2.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統一稅制稅率,各級政府一律不得給予減免稅優惠;對加油站、零售網點一律不得實行包稅。
3.所有成品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油品計量和質量的管理規定、標準,不準生產和銷售不合格油品,不準安裝和使用不合格的加油器具。對摻雜使假、短斤少兩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油庫、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制訂應急滅火方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的管理規定,配足消防設施和器材。
(七)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生產經營系統的經營單位,不得使用軍隊番號、代號或與軍隊有關的名稱和標誌經營成品油。其油庫不得為無證經營單位代儲成品油。軍隊內部加油站一律不得向社會銷售成品油。
(八)嚴禁私有企業掛靠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企業經營成品油。
(九)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加油站一律不得對外經營。
(十)外貿企業未經國家外經貿部批准,不得從事成品油進出口代理業務。
(十一)違反安全、物價、環保、稅收、技術監督、海關、工商行政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職能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都應自覺接受國家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凡拒絕、阻撓國家執法人員進行檢查的,予以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三)燃料油仍按原渠道進行管理。燃料油計畫是國家指令性計畫,企業必須按質按量認真執行。所有油源納入省統一配置計畫,臨時變更調整計畫時,由省經貿委下達油品調度單。煉油廠不得自行銷售。
三、市場管理
(一)成品油市場管理由各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委託石油公司做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政策、規定;審批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設立;資源配置;統一規劃成品油市場布局;調查研究成品油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協調解決成品油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技術監督、稅務、物價、環保、消防等部門對經營單位進行聯合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有關職能管理機構進行處理;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二)各級技術監督、稅務、物價、環保、公安、消防、海關、工商行政、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三)各級石油公司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負責對當地成品油市場供應、網點布局、行業發展和服務規範等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協同有關職能部門對成品油價格、計量、質量、安全和市場秩序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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