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浙政辦[1997]9號
【發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1996-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計經委、省工商局制定的《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省計經委 省工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一)批發企業
1、有經營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2、註冊資本在150萬元以上和與現有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3、有符合國家標準與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成品油儲運設施,其中自有金屬儲油罐容量須在1000立方米以上;
4、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有與儲運規模基本相適應的進銷量。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加油站設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0156--92《小型石油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設必須符合當地縣(市)級以上政府的規劃要求,各項手續完備,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質量、計量、環保等政策法規的要求;
3、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4、從業人員以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技術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網點,應逐步實行代銷制。
1、具有經營成品油進出口業務的能力和條件,在國內外有一定的市場,出口創匯大,經濟效益好;
2、有良好的國際信譽,與國際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較穩定的貿易關係。
(一)批發企業
1、由企業向當地計經委(計委、經委,下同)提交企業項目建議書,經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後,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審核,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審批;
2、企業持批准的檔案,方可按基建立項程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3、企業基建完成後,須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等有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成品油。
擴建、改建成品油儲運設施的批發經營企業,須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後,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核准,企業按審核意見和現行有關規定報批技改項目,項目竣工後,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等有關職能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證,方可重新開業。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各地計經委應根據縣(市)政府的總體規劃要求和本地的實際需求,擬訂一個到2000年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建設規劃,經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後,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審批;
2、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企業,應向當地計經委提交項目建議書,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根據規劃初審後,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審查批准;
3、被批准的加油站及零售網點持批准檔案辦理申請立項等各種有關手續,再由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或辦理變更手續。
1、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與規定;
2、審批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設立;
3、統一規劃成品油市場布局;
4、審核成品油市場進入資格,規範成品油市場交易行為,制定成品油市場交易規則,維護成品油市場正常秩序;
5、調查研究成品油市場供應變化情況,協調處理成品油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6、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經營企業進行計畫配置、質量、計量、稅務、價格、消防、網點布局及經濟違法行為等方面的檢查;
7、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8、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各級稅務、物價、環保、消防、海關、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對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