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103
【發布文號】浙政辦[1997]9號
【發布日期】1996-06-04
【生效日期】1996-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計經委、省工商局
《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1997]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計經委、省工商局制定的《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省計經委 省工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第一條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戰略性物資和特殊商品,為加強對成品油市場的管理,規範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成品油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燈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腦油和燃料油(重油)。
第三條在本省境內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及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批發企業
1、有經營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2、註冊資本在150萬元以上和與現有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3、有符合國家標準與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成品油儲運設施,其中自有金屬儲油罐容量須在1000立方米以上;
4、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有與儲運規模基本相適應的進銷量。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加油站設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0156--92《小型石油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設必須符合當地縣(市)級以上政府的規劃要求,各項手續完備,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質量、計量、環保等政策法規的要求;
3、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4、從業人員以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技術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網點,應逐步實行代銷制。
第五條從事成品油進口代理業務的外貿企業,除必須經外經貿部批准具有成品油經營權外,同時還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經營成品油進出口業務的能力和條件,在國內外有一定的市場,出口創匯大,經濟效益好;
2、有良好的國際信譽,與國際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較穩定的貿易關係。
第六條申請新成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批發企業
1、由企業向當地計經委(計委、經委,下同)提交企業項目建議書,經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後,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審核,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審批;
2、企業持批准的檔案,方可按基建立項程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3、企業基建完成後,須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等有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成品油。
擴建、改建成品油儲運設施的批發經營企業,須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後,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核准,企業按審核意見和現行有關規定報批技改項目,項目竣工後,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等有關職能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證,方可重新開業。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各地計經委應根據縣(市)政府的總體規劃要求和本地的實際需求,擬訂一個到2000年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建設規劃,經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初審後,報省計經委會同省工商局審批;
2、新建、改建、擴建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企業,應向當地計經委提交項目建議書,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根據規劃初審後,報市(地)計經委會同工商部門審查批准;
3、被批准的加油站及零售網點持批准檔案辦理申請立項等各種有關手續,再由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或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計經委和工商部門在審批成品油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時,應徵求商業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對國家確定的軍隊(武警部隊)、交通、鐵路、外貿、民航、油田等六大直供用戶實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準銷售。
第九條對省確定的直供戶、重點戶企業的自用成品油,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條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銷售各大區公司的經營企業,要根據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貿委核定的經銷量在本省境內銷售。
第十一條省內地方石化企業所生產的成品油,不得自銷,統一納入國家和省導向配置。所屬經營企業,要根據省計經委核定的經銷量銷售。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的石化企業所生產的成品油(除契約已有規定外),經國家批准,並由該企業報送省計經委備案後,可在省內銷售。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經外經貿部批准,持批准檔案到省計經委備案後,方可在本省境內從事成品油的批發、零售業務。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政策進口自用的成品油,嚴禁在省內銷售。
第十五條來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稅區的成品油,未按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不得在本省境內銷售。
第十六條加油站和零售網點不準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不得從無批發權的單位購進油品;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證經營單位銷售或委託銷售成品油。
第十七條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應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價格、計量、質量、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自覺接受有關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嚴厲打擊油品走私活動,禁止經營走私油品。
第十九條未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外貿企業,不得從事成品油進口和代理業務。
第二十條未經國務院批准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從事各港口國際航運船舶免稅燃油供應業務。
第二十一條軍隊(武警部隊)生產經營系統的經營單位,不得採用軍隊番、代號或與軍隊有關的名稱和標誌經營成品油。
第二十二條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制訂應急滅火方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消防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訂的資源配置計畫和價格政策,按國家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掛牌銷售,經營證照不得租借、轉讓。
第二十四條批發企業應當保持一定的庫存量,一般不得低於年經營量(按上一年經銷總量計算)的10%。
第二十五條成品油市場管理由各級計經委、工商部門會同商業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關於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與規定;
2、審批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設立;
3、統一規劃成品油市場布局;
4、審核成品油市場進入資格,規範成品油市場交易行為,制定成品油市場交易規則,維護成品油市場正常秩序;
5、調查研究成品油市場供應變化情況,協調處理成品油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6、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經營企業進行計畫配置、質量、計量、稅務、價格、消防、網點布局及經濟違法行為等方面的檢查;
7、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8、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含計量)的監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流通領域成品油質量監督體系。
各級稅務、物價、環保、消防、海關、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對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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