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法規,範圍在重慶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範圍:重慶市
- 項目:成品油市場管理
- 性質: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3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第1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和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重慶市商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委)依法對本市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成品油倉儲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經營資質的初審和上報;負責成品油倉儲經營、零售經營資質的審查和許可;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的審查批准。
各區縣(自治縣、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成品油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受市商委委託,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初步審查;主城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受市商委委託,負責本轄區內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的初步審查。
前款主城行政區域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渝北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大渡口區、巴南區、北碚區和高新區、經開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二章
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二)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 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02)要求。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及其它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成品油批發網路發展規劃的要求。
(七)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油設施符合油庫布局規劃要求。
(二)油庫容量不低於4000立方米,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02)要求。
(三)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重慶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質的企業簽訂供油協定。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02)要求。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或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事項的企業,須向市商委提出申請。市商委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審批,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或變更的許可。
第九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或變更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事項的企業,辦理《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須向市商委提出申請,由市商委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或變更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事項。
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油庫的,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請。經市商委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油庫的,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建設的,依法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或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的企業,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市商委,由市商委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或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
申請在主城行政區域內和高速公路重慶段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請;申請在主城行政區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向當地縣級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市商委。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須提交商務部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須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備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申請表》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及油庫庫容在4000立方米以上的證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儲油罐的產品合格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油庫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六)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油庫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七)環保部門出具的油庫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
(八)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油庫規劃驗收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
(九)油庫有效期內的防雷防靜電檢測報告。
(十)油庫有效期內的安全評價報告原件。
(十一)油庫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二)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證書或資格證書。
(十三)油庫全貌、儲油罐區彩照各1張。
第十三條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油庫,須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油庫的請示(包括請示理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項目業主、資金來源等情況)。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四)進行初步設計前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擬新建或異地遷建油庫地塊的1:500現狀地形圖和現場彩照1張。
(六)擬改建、擴建油庫的原貌彩照1張。
第十四條申請新建加油站,須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市商委或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提交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請示(包括請示理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項目業主、資金來源等情況)。
(二)新建加油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新建加油站擬建地段加油站現狀圖(須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04)關於加油站設定的有關規定)。
經市商委審查符合條件的,下達加油站建設意向通知書,申請人持意向通知書到規劃、國土管理部門辦理規劃、國土手續。申請人在意向性通知書的有效期內辦妥規劃、國土手續的,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市商委或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市商委下達的加油站建設意向通知書。
(二)土地使用權證明。
(三)新建加油站1:500現狀地塊地形圖和現場彩照1張。
(四)進行初步設計前的安全評價報告。
經市商委審查符合條件的,下達同意新建加油站的通知書,申請人持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建設加油站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加油站異地遷建原則上視同新建處理,應按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但除按第十四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異地遷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以及加油站現狀照片。
第十六條申請改建和擴建加油站,須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程式向市商委或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改建和擴建加油站的請示(包括請示理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項目業主、資金來源等情況)。
(二)擬改建或擴建加油站所處地段加油站現狀圖(須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04)關於加油站設定的有關規定)。
(三)擬改建或擴建加油站原貌彩照。
(四)項目可行研究報告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五)進行初步設計前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擬改建或擴建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第十七條不符合《成品油油零售企業管理技術規範》(SB/T10390―2004)關於加油站設定有關規定的加油站,原則上應遷建到符合規劃的地點,不得就地改建和擴建。
第十八條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水上加油站,須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水上加油站的請示(包括請示理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項目業主、資金來源等情況)。
(二)新建、異地遷建水上加油站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水上加油站原貌彩照。
(四)交通或海事、港監部門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碼頭或水域岸線的批准檔案。
(五)進行初步設計前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水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經市商委審查符合條件的,下達同意新建、改建、擴建或異地遷建水上加油站的通知書,申請人持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建設水上加油站的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新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建設工程完工,通過驗收後,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備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申請表》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設的通知書。
(三)防爆防撞稅控加油機和儲油罐的產品合格證明或檢測合格證明。
(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五)有效期內的防雷防靜電檢測報告。
(六)有效期內、建設完工後的安全評價報告原件。
(七)加油站全貌、儲油罐區彩照各1張。
(八)土地使用權證明。
(九)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及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
(十)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
(十一)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和加油站設計、施工協定。
(十二)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加油站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十三)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四)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證書或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改建、擴建加油站建設完工,通過驗收後,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按第十九條規定的(一)至(九)項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水上加油站建設工程完工後,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完備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申請表》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設的通知書。
(三)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四)船舶所有權、船舶檢驗、噸位等相關證書。
(五)有效期內的防雷防靜電檢測報告。
(六)有效期內、建設完工後的安全評價報告原件。
(七)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制度。
(八)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證書或資格證書。
(九)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
(十)水上加油站全貌彩照1張。
第二十二條申請變更成品油批發(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事項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完備的成品油批發(倉儲或零售)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申請表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相關證明材料。屬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屬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名稱、企業性質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的,還需提交商務部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成品油供油協定。
(四)原成品油批發(倉儲或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條經市商委同意新建、改建、擴建或異地遷建的加油站,在建設完工,通過驗收後,需變更地址(地址名稱)或其他許可事項的,在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提交申請材料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同時提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四條市商委和接受申請的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及變更成品油經營許可事項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範文本。
第三章
第二十五條接受申請的商貿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六條接受申請的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市商委和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外,可以進行現場審查。市商委不能進行現場審查的,可以書面委託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限期進行現場審查,接受委託的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將現場審查情況書面報市商委。
第二十八條市商委和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從事成品油經營或變更成品油經營許可事項及加油站建設的申請後,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專家審查時間除外)內完成初步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按程式報上級商貿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或變更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事項的企業,辦理《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要填寫《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申請表》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變更申請表,經市商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或同意變更成品油倉諸經營許可事項,予以核發或變更《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將不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或不同意變更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事項,不予核發或變更《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或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的企業,辦理《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要填寫《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申請表》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變更申請表,接受申請的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並簽署初步審查意見後報市商委。經市商委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或同意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予以核發或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將不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或不同意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事項,不予核發或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的,在接受申請的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簽署審查意見後,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市商委。經市商委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下達加油站建設意向通知書或同意建設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或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將不同意建設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市商委在20個工作日(專家審查時間除外)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從事成品油經營、變更成品油經營許可事項及加油站建設的申請,接受申請的商貿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三十三條獲準新建、改建、擴建或異地遷建加油站的企業持市商委下達的加油站建設意向通知書或同意建設通知書到相關行政機關辦理加油站建設手續,並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按《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2002)及其他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新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建設意向性通知書的有效期為3個月。
同意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通知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必須動工,並將建設部門準予開工的證明同時報市商委和當地商貿管理部門備案;在6個月內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動工、需要延期的,應在通知書有效期滿前30天內向市商委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已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材料,由市商委決定是否同意延期。工程動工後應在一年內建設完工並通過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六條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並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經營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的,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
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範圍使用,不得擅自對外銷售。
第三十七條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取得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企業持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凡違反規定條件和程式批准設立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主動交回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收回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交市商委。對不主動交回的,由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交回,在限期內拒不交回的,由當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市商委或通過市商委轉報商務部予以註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各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直至報請發證機關依法取消其成品油經營資質,吊銷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委或商務部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被取消成品油經營資質的企業,應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市商委每月10日前將上月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和變更、撤銷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第四十三條市商委應加強對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轄區內成品油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面、如實地向市商委和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提交申報資料,不得有任何虛報、瞞報、謊報行為。對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由此引發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由企業自已承擔。
第四十五條接受申請的區縣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商委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對在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得隱瞞不報。因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把關不嚴、審查不細造成的經濟損失或引發經濟和法律糾紛,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越權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准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程式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一)非法塗改、偽造、倒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篡改、轉讓成品油經營批准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和異地遷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三)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四)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六)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商務部或市商委許可,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異地遷建加油站、油庫或者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變更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的,由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加油站和油庫建設必須與市商委下達的同意建設通知書核定內容一致。違反規定的,按擅自建設加油站或油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不予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條加油站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農村及邊遠地區加油點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商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加油站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渝商委發[200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