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在1996.09.02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9.02
- 實施時間:1996.09.0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營資格及認定,第三章 經營行為,第四章 市場管理,第五章 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品油是關係國計民生的戰略性物資和特殊商品。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管理,規範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成品油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燈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腦油和燃料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及具有成品油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
第二章 經營資格及認定
第四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成品油批發企業
1.有經營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及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設施;
2.有一定規模的註冊資本(註冊資金在200萬元以上)和與現有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3.有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儲罐、鐵路或公路專業運輸車輛;
4.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l.加油站設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50156-92《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要求;
2.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的建設布局符合當地地、州、市級以上政府(行署)的規劃要求,各項手續完備,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環保、消防、技術規範等政策法規要求;
3.加油站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4.從業人員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的技術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網點逐步實行代銷制。
第五條 從事成品油進出口以及代理業務的外貿企業必須經外經貿部批准有成品油經營權,邊境貿易企業必須經自治區外經貿廳批准有成品油經營權。
第六條 各級黨、政、軍機關一律不得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
第七條 為統一全區的成品油市場經營渠道,區內成品油市場的批發業務由自治區石油公司和各地、州、市、縣石油公司經營,兵團系統內的成品油批發業務由兵團石油公司和各師(局)、團石油公司經營;生產企業及所屬“三產”部門不得直接向區內市場批發、零售成品油,包括向企業自辦或聯營的加油站和零售網點直接供應成品油;按計畫下達的直供油和自用油均不得進入區內市場銷售。
對區外成品油市場銷售,由自治區石油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烏魯木齊石化總廠、獨山子石化總廠承擔。
第八條 申請新成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自治區所屬的各級批發企業,須經自治區經貿委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持批准檔案辦理申請立項等有關審批手續,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二)中央部門直屬企業和外省、市設在我區的經營成品油的批發企業(含有成品油經營項目的企業),須持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工商局批准檔案,經自治區經貿委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持批准檔案辦理申請立項等有關審批手續,再到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三)凡新建或改建、擴建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經地州市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申請立項等各種有關審批手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或辦理變更登記;
(四)未經自治區經貿委、工商局或地州市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局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單位,不得從事成品油的經營;
(五)兵團系統的各級成品油批發企業,須經兵團計經委初審,加油站和零售網點須經各師(局)計經委初審,再按本條第一、三項程式辦理。
第九條 凡在我區境內申請成立面向社會經營成品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所屬企業,必須按規定經軍區(武警部隊)後勤部生產管理部門辦理“三證”(軍辦企業設立批准書、軍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合格證書)後,按第七、八條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條 對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航、兵團等直供用戶實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在系統內自用,不準在系統外銷售。
第十一條 新疆石油管理局、烏魯木齊石化總廠、獨山子石化總廠、自治區石油公司和兵團石油公司,要根據自治區計委會同自治區經貿委核定的經銷量進行銷售。
生產企業的“三產”部門、地方小煉廠生產加工的成品油,產品質量要達到國家統一標準,由石油公司系統收購,不得自銷。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業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來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稅區內的成品油,未按規定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不得在區內銷售。
第十四條 加油站和零售網點不得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不得從自治區和兵團各級石油公司以外無區內成品油經營業務的單位購進或代銷油品(兵團各級石油公司只能向兵團系統內供油);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證經營單位銷售或委託銷售油品。
成品油批發企業根據產銷銜接計畫逐月與生產企業和用戶簽訂供需契約;加油站、零售網點按規定的供應系統與所在地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供貨契約。
第十五條 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應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計量、環保、質量、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檢查。
第十六條 嚴厲打擊油品走私、販私活動,禁止經營走私、販私油品。
第十七條 外貿企業未經外經貿部批准,邊境貿易企業未經自治區外經貿廳批准,不得從事成品油的進口和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生產經營系統經批准對外經營成品油的單位,不得使用軍隊番號、代號或與軍隊有關的名稱和標誌經營成品油。
第十九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必須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和制度,設定必備消防設施,制訂應急滅火預案,並取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條 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訂的資源配置計畫和價格政策;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價格掛牌銷售;營業證照不得租借、轉讓,經營單位不得搞租賃經營。
第二十一條 批發單位的最低庫存量不得低於年經營量(按上一年經銷總量計算)的10%。
第四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成品油市場管理由各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審批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設立;
(三)參與資源配置;
(四)統一規劃成品油市場布局;
(五)調查研究區內外成品油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協調解決成品油市場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六)指導成品油流通協會工作;
(七)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技術監督、稅務、物價、環保、消防等部門對經營單位進行聯合檢查;
(八)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有關職能管理機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成品油的企業和單位,應於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第八條規定由經營資格認定單位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複審。複審合格的持審查意見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複審不合格或年檢期間不能提供複審意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消其成品油經營項目。
第二十四條 各級技術監督、稅務、物價、環保、消防、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經批准對社會經營成品油的企業和單位,其經營業務的問題要接受地方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所屬軍用油料庫站的正常管理由其直接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如遇經營方面的問題,地方行政管理部門要與新疆軍區及其他駐疆部隊(武警部隊)後勤業務部門共同處理。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安全、消防、物價、環保、稅收、計量、質量、海關、工商行政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職能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有關職能管理機構的罰沒款按規定上交地方財政;對同一違法行為有關職能管理機構不得重複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條、十一條、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登記的註冊企業名稱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消防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營私舞弊,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其行為使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進行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經貿委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以前制定的有關成品油經營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