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
  • 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辦發〔2016〕1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 “先照後證 ”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以下簡稱《意見》),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企業信息公示的重要意義
企業信息公示,是指依法向社會公開在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是政府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方式的創新,是建立 “寬進嚴管 ”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也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對於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維護交易安全、擴大社會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措施,紮實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加快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 “一張網 ”,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中 “基礎樁 ”的作用,著力營造規範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吉林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
(一)建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既是企業和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用信息的法定載體,也是對企業實施信用監管的重要平台。按照《條例》要求,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由省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省工商局負責系統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並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聯網,供社示系統的建設標準和要求,在現有基礎上加快完善系統功能,為企業進行網上申報、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時,逐步實現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形成的企業登記註冊、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等信息在各部門之間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並將信息歸集到相應的企業名下,依法統一予以公示。省工商局、省金融辦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吉林省法人庫的基礎資料庫作用,開展法人庫升級改造工作,拓展公示系統功能和接入數據範圍,大力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吉林省法人庫、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台的信息共享套用,實現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切實解決 “信息孤島 ”問題。(省工商局牽頭,省政府相關部門配合)
(二)落實信息公示責任。
1.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堅持 “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建立本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公示企業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負責公示企業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各部門應在上述信息產生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並對本部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公示工作規程,企業要按照《條例》規定和規程要求,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同時,自即時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對未按照《條例》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企業,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工商局要按照公平、公正、規範的原則,建立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按照每年不少於3%的比例,組織全省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進行隨機抽查,必要時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抽查結果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三、建立企業信用監管機制
(一)強化證照聯動監管。各級政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證照信息互動共享機制。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1個工作日內,將企業註冊登記及備案信息上傳至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各部門查詢;各級許可審批部門每月應至少登錄1次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相關企業註冊登記信息,及時對須經本部門許可審批方可經營的企業開展後續監管,以避免 “先照後證 ”改革後產生監管 “真空期 ”和 “斷檔期 ”。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商事制度改革後續市場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5〕50號)要求及職責分工,依法對企業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並在處理結果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各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登記、許可、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工作聯動,做到 “一家發現,通報相關,協同監管 ”,切實提高監管效能,形成各司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建立健全信用監管體系。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著力點,認真落實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和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等制度,加快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政府各相關部門要不斷創新監管方式,探索提高信用監管效能,逐步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要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從側重規範主體資格向主要規範主體行為轉變,從單一部門、單一地區的監管執法向跨部門、跨地區的協同監管與綜合執法轉變,從政府包攬向社會共治轉變。要積極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著力解決因為信息 “不透明 ” “不對稱 ”導致的服務和監管不到位問題,發揮大數據在市場監管、經濟形勢分析和預測等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政府信用監管水平,切實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建立完善聯合懲戒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條例》《意見》以及我省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等38個部委《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要求,在2016年年底前,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健全跨部門聯動回響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工商登記註冊、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將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行賄犯罪檔案等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 “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的聯合懲戒機制,實現守法誠信經營受益、違法失信經營受限的嚴管目標。(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拓展企業公示信息套用。鼓勵各類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積極參與企業信用信息監督,在投融資、生產經營、商品採購、購物消費等經濟活動中,充分利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防範交易風險。積極推行第三方綜合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報告制度,引導社會信用服務機構利用企業信息合法開發信用服務產品,進一步滿足社會信用服務需求。司法機關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可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作為重要參考。(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法院、省檢察院、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依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加強領導,強化組織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省工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金融辦、省政府政務公開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及各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和省法院、省檢察院、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等單位共同參與的協調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由省工商局召集,召開工作會議,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統籌推進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省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各級對口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縣級以上政府也要按照省政府模式,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督促本級政府相關部門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不斷加大人力、財力、物力投入,確保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紮實開展。
(二)加強統籌協調,積極穩妥推進。為確保我省企業信息公示工作順利實施,2016年6月底前要完成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功能升級改造工作;2016年9月底前實現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本部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和延續信息;2016年12月底前實現各級政府相關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本部門行政處罰和日常監管信息,並依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對失信企業開展聯合懲戒。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工作步驟要求,及時做好工作銜接,確保企業信息公示工作順利推進。
(三)加強依法行政,推進信息公開。公示企業信息既是對企業信用狀況的監督,也是對政府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檢驗。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改進和加強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建立完善執法風險防範機制,確保政府部門監管執法及其結果可公開、可檢驗,為社會公眾提供公開、透明、真實、準確的企業信用信息。
(四)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責任追究。按照《條例》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條例》要求履行公示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部門要進一步建立企業信息公示責任制度,明確本部門內部的職責分工,制定內部管理規程,完善企業信息數據採集錄入及其質量管理長效機制,確保公示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各級政府要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督查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將結果納入各級政府、各部門的績效考核體系。
(五)加強經費保障,健全管理機制。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運行及維護費用,以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等後續監管工作所需經費,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4〕6號)的有關規定,嚴格財政資金管理,依法確定承接服務的專業機構,確保公開、透明、規範、有效。
(六)加強宣傳培訓,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意義、主要內容和信用約束機制,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不斷增強信用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大力宣傳誠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營造誠信經營社會輿論環境。通過宣傳培訓,提高企業對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認識,加強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獲取和運用公示信息的意識,加快形成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提高市場監管能力和水平。
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通報省工商局。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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