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一項由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批號:吉政辦發[2011]29號
  • 發布方:吉林生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實施意見,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工作措施,

實施意見

吉政辦發[2011]29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 〔2011〕9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統籌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中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的政策,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基本原則

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充分考慮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特別是容納就業、提供社會保障的能力;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堅持統籌規劃,著力完善配套政策;堅持分類指導,做到積極穩妥、規範有序。

主要內容

(一)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1、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或有合法穩定住所 (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2、在設區的地級市 (長春市、吉林市除外)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2)租賃房屋租期滿1年以上的;
(3)有合法穩定住所 (含租賃)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須同時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1年以上的;
(4)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規模以上企業正式錄用的;
(5)興辦第二、三產業及社會組織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
(6)從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1年的。
3、長春、吉林兩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規模,申請落戶時需同時具備穩定居所、穩定職業的條件,其中穩定居所應具備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具體實施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
(二)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1、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2、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 “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三)著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
1、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2、採取有效措施,為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今後出台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鈎。
3、逐步在全省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使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和其他暫住人口在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就業培訓、職業技能考試、計畫生育、考取駕照、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貫徹實施辦法,明確目標和工作要求,突出重點、強化協調,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注重調研論證。
在全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深入開展調研,有序推進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特別要針對戶籍改革中的重點和難點,探索解決問題的新方法和新方式,以此推動吉林特色城鎮化進程。
(三)強化輿論引導。
牢牢把握輿論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圍繞戶籍改革過程中與民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切實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及時總結和推廣戶籍改革中試點單位的好經驗、好做法,形成典型示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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