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精神,緊密結合我省陸地面積狹小,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十分有限等特殊省情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準確把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遵循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適應推進我省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合理控制人口規模,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實現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和社會融合。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立足海南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與選擇,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眾意願。緊緊圍繞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不得採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全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區別情況,分類指導,科學合理設定落戶條件,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不斷最佳化人口結構。
——堅持統籌配套、整體推進。創新戶籍管理制度,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圍繞實施生態立省、經濟特區和國際旅遊島發展戰略,充分考慮我省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8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為海南科學發展、綠色崛起和全面建設國際旅遊島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合理確定海口市、三亞市的落戶條件。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六)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按照控制總量、最佳化結構、有序引導的原則,在來瓊務工經商且已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的省外人員中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七)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制定出台我省急需緊缺人才落戶政策,進一步改善投資軟環境,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三、創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抓緊建立與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九)繼續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認真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13〕44號)精神,在全省範圍內積極穩妥地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
(十)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建設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做好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鞏固和深化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落實中央關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的重大決策,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通過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試點,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式和途徑,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並根據試點情況逐步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納入省建設用地使用權統一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十二)推進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要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十三)增強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能力。要建立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的聯動機制,健全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制度和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勞動維權工作機制,以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重點,將農村轉移勞動力納入統一的失業登記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免費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政策諮詢、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服務,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通過多種渠道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完善就業失業監測統計制度。
(十四)提高農業轉移人口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水平。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落實國家和本地區制定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及優惠政策;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加強基層醫療衛生網路建設,建立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加強區域公共衛生服務資源整合,完善以區域醫療衛生中心為骨幹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抓緊調整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下的生育政策。
(十五)擴大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覆蓋面。要把農業轉移人口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把在農村參加的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健全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加快建設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化平台;繼續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十六)建立健全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機制。要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系;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制定和完善農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程式和輪候規則,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十七)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合理劃分省與市縣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大省對市縣轉移支付力度,研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促進市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抓緊落實政策措施。戶籍制度改革事關千家萬戶,事關城鎮化進程和社會和諧。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將戶籍制度改革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有序推進。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及時出台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細則、辦法、規範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確保國務院和我省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順利落地、平穩實施。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市縣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導和跟蹤評估,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市縣政府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和創新人口管理工作。
(十九)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廣泛宣傳我省居民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在不同地區、不同城市的落戶標準和條件,合理引導民眾預期,妥善回應民眾關切,耐心解答民眾諮詢,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和人民民眾參與戶籍制度改革的積極性、主動性,為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