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信息
索 引 號:006939748/2015-00511
分類:人口與計畫生育、婦女兒童工作
發文日期: 2015年07月06日
名 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文 號; 粵府〔2015〕63號
意見內容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統籌廣東省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鄉人口管理一體化,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300萬左右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廣東省城鎮落戶。
(二)基本原則。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願,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各類城市之間人口結構;堅持統籌規劃、全面布局,著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政策;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戶籍政策。
(三)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外,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有序放開部分地級市落戶限制。在河源、韶關、梅州、汕尾、陽江、肇慶、清遠、潮州、雲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綜合承載壓力較小的城市,可以適當放開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限制。城區人口數量達到大城市以上規模的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揭陽市,參照執行上述城市落戶政策。
(五)逐步調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戶政策。在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合法穩定就業滿5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據經濟特區人口發展的特點,適度控制落戶節奏,對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範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要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暢通入戶渠道、擴大積分入戶規模,保障符合條件人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六)嚴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規模。廣州、深圳市要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調整人口結構,重點吸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型專業人才落戶。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人員,允許在當地申請常住戶口。
三、創新人口管理
(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所有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廣東省居民戶口,實行城鄉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真實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加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統計規劃等社會服務制度,實現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緊密結合,整體推進。
(八)健全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完善積分入戶政策,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可通過積分等方式,階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共文化、計畫生育等方面的服務。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切實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以及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積極拓展居住證的社會套用功能,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
(九)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完善覆蓋全省實際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依託省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關部門的人口信息資源,建立省級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台,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加強人口信息管理套用。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動態採集更新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提升人口基礎信息採集率、準確率。實時掌握人口變化情況,加強人口數據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四、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
(十一)優先解決流動人口存量問題。各地要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從事一線特殊艱苦行業人員的落戶問題。要進一步放寬集體戶口設定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人員向已在本地落戶的親友搭戶,通過多種方式解決流動人員落戶問題。
(十二)放開直系親屬投靠。除廣州、深圳市外,其他市進一步放開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間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十三)放寬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及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入戶條件。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以及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可在除廣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遷移到實際居住地。廣州、深圳市要進一步研究放寬高校畢業生及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的落戶政策。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四)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我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五)積極推動城鄉教育事業均衡協調發展。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實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權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出台鼓勵政策吸引高素質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提高教學質量,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建立非義務教育多元投入機制,加快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最大限度地滿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樣化的學習需求,加強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培訓。
(十六)建立完善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創業管理體系,完善人力資源信息網路系統,為農村勞動力和新落戶城鎮勞動力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加強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健全城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十七)加快統一城鄉居民衛生計生服務制度。將全省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全面覆蓋實際居住人口的計生服務信息網路。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逐步將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措房源,著力解決新落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探索完善城鄉居民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城鄉居民住房消費的作用。
(十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積極探索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和市縣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支出責任。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地要建立戶籍改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領導和協調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出台推進本地戶籍制度改革具體實施措施。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省公安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認真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把握好過渡期,規範有序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解讀中央和省的有關政策,及時總結、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民眾實際問題、保障民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民眾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形成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各地出台的具體操作實施辦法,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