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2001]48號 
  • 發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1-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閩政[2001]4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省公安廳《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對於加快我省城鎮化進程,促進全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積極作用。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原則,周密部署,協同配合,精心組織實施,扎紮實實地把這項工作做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福建省公安廳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近年來,我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省糧食廳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閩政辦[1999]229號)精神,積極穩妥地開展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加快我省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了重要貢獻。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2001]6號)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鎮發展步伐,進一步增強經濟發展後勁的要求,現就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則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為了適應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不斷推動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進一步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鎮轉移,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促進小城鎮建設健康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戶籍登記能夠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為有效地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則:一是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各地要結合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實際,因地制宜,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使戶籍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二是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民眾的意願,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建立全省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實行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二)取消進城人口計畫指標管理,實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準入條件由各設區的市政府制定。福州、廈門要進一步發揮全省經濟中心的龍頭帶動作用,實行最佳化結構的人口政策;其他設區市要充分發揮區域中心的作用,實行適度擴張的人口政策。
(三)進一步放寬科技人才的戶口遷移管理政策。吸收各種科技、管理等緊缺專業人才(中高級職稱的科技、管理人才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來我省城市、城鎮落戶;各種專業人才到我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和科研機構、省重點建設工程、艱苦地區工作的,在城市有居住條件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市登記常住戶口。
(四)對在城市購買住房或在城鎮購買住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均面積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並且已在城市、城鎮居住生活的房屋產權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五)外商、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來我省投資興辦實業,可照顧其境內親屬在投資所在地城市或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在城市或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的內地居民,可照顧其本人及其直屬親屬在投資所在地落戶,具體標準由各地政府確定。
(六)“三投靠”人員(父母投靠子女、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照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實行自願投靠遷移戶口,保證“三投靠”人員正常遷移。主要內容:新生嬰兒和未成年子女可隨父或隨母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夫妻投靠戶口可遷往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父母需投靠子女的,戶口可遷往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
(七)在設區的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城中村”,村委會成建制轉為居委會,轉制後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保持不變;因城市擴展土地被徵用,實際居住在該城市的無地農民,原村民戶口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八)就讀於我省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入學時可根據自己的意願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畢業落實就業單位後可直接將戶口遷移到就業單位所在地落戶。
(九)全面推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範圍是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在此範圍內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以及在小城鎮投有一定資金興辦實業的人員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願在城鎮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在小城鎮建成區範圍內,人均耕地低於所在縣(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會應在保持集體經濟組織權益不變的前提下,成建制轉為城鎮居委會,原村民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對戶口遷入小城鎮落戶的農民,根據本人意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流轉;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時限內,可享有原村級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權益,並承擔相應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契約,防止進城農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對進城農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適時置換,防止閒置浪費。
到小城鎮落戶的農民,允許三年內執行農村計畫生育政策;已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教育、就業、兵役、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並承擔相應義務。
三、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關係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及時研究和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切實負起責任。公安、計畫、建設、民政、農業、國土資源、宣傳、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計畫生育等部門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的精神,及時調整有關政策和規定,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公安機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好組織和業務指導工作。對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縣(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廣泛開展宣傳,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實。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定穩定,各地公安機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運用多種新聞媒介廣泛宣傳改革和加強戶籍管理的目的、原則、內容,把政策交給民眾,並注意把握好宣傳的重點和尺度,爭取人民民眾的理解、支持與配合,防止出現“一哄而起”,盲目擴大規模。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積極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與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丁關問題的配套改革。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穩妥地解決好從事非農產業本地農業戶口轉換後原享有的計畫生育、宅基地、集體經濟分紅等有關權益的轉換、銜接問題;抓好村級資產重組劃分、土地劃讓、社會福利保障、計畫生育等各項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證農民戶口轉換後,權利和義務到位,享受原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通過解決這些有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提高廣大人民民眾支持和參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積極性,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我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嚴格執行戶口準遷制度。對辦理常住戶口遷移的人員,不再實行計畫指標控制管理。各地公安機關要做好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按照戶口遷移條件,統一進行戶口核准登記。申報辦理戶口遷移的,必須由本人持有關證明材料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報請縣(市、區)公安機關核准。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民眾自願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進行審核,並按照戶口遷移程式辦理落戶手續。凡不具備落戶條件的,一律不予辦理;對弄虛作假、違法違紀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要嚴格執行國務院的規定,辦理戶口不得收取城鎮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嚴禁任何地方和有關部門以任何理由在戶口遷移中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各地要加大檢查和處理力度,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切實保障公民戶口登記遷移的合法權利。
(四)嚴肅政令,確保暢通。在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戶口管理政策規定,全面清理和修正與之不一致的做法。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廣大民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改善工作環境和服務態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公開政策規定、辦事程式,落實責任制;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進一步規範戶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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