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根據公安部關於調整戶籍遷移政策的有關要求,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雲政發(2007)137號),結合我市實際,對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關於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文  號::昆政發(2008)1號
  • 執行日期::2008-1-20
  • 發布日期::2008-1-11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發文單位: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號:昆政發(2008)1號
發布日期:2008-1-11
執行日期:2008-1-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昆明空港經濟區管委會:

主要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加快城市化進程,促進現代新昆明建設。
(二)基本原則
以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為公民戶口遷移的基本條件。本著有利於構建新型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公民親情團聚、有利於吸引人才、有利於吸引投資的原則,實現人口科學管理、促進人口有序流動,營造昆明優良的民生環境。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個人取得昆明市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主城區)及呈貢縣範圍內,銀行貸款未結清的按揭房除外〕;單位具有合法產權,分配給職工長期居住,但尚未出售產權給居住人的住宅。
本實施意見所稱穩定生活來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夠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戶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
在全市取消農業戶與非農業戶的登記管理模式劃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城鄉人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
(二)改革戶口遷移落戶條件
1.凡在昆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可申請落戶。
2.昆明地區的單位住宅,具有該單位的房屋產權證,並分配給本單位職工居住滿5年以上的,職工本人可申請落戶。
3.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購買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4.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購買面積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二手房在上市交易時,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家屬的戶籍關係應當遷出。
(三)改革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和應屆畢業生的遷移落戶制度
1.凡參加國家統一高考,被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本人入學時可自願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畢業時,本人應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就業地。
2.在昆明市就業的,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若用人單位與其依法簽訂1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並為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的,憑本人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或就業登記證,可在專設的人力資源集體戶落戶。
3.大學本科以上的應屆畢業生,尚未就業的,可先落戶後擇業,戶口可落入專設的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
(四)放寬親情投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戶籍關係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落戶,申報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被接遷人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2.該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標準;
3.房屋所有權人應為成年人。
(五)體現人文關懷,放開親情救助的落戶條件
1.依法收養棄嬰的,憑棄嬰撿拾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明,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2.收養未成年孤兒的,憑孤兒戶籍所在地縣以上民政部門的收養登記證明,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3.贍養孤寡老人的,憑孤寡老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或縣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在贍養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落戶。
4.違反現行計畫生育政策的人員,憑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的證明,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請新生子女落戶。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貢獻人員的落戶制度
1.願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專設的人才集體戶落戶: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2)具有國家認可的國外、境外大學等同於本科以上學歷的;
(3)取得人事部門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的;
(4)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專業職業技能人員、高級技工等。
2.獲得“昆明市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或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或“治安積極分子”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在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落戶。
3.建立《人才居住證》制度,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來昆工作的人員,不願將戶口遷入本市的,可辦理《人才居住證》,享受本市居民戶同等待遇。
(七)放寬外來投資、納稅人員的落戶條件
1.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可在專設集體戶申請落戶。
(1)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5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2)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3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
(3)實繳註冊資本金達到50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15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10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
2.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業就業的直系親屬1人及該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幹)可申請落戶,具體參照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落戶條件落戶。
3.個體工商戶年度納稅在5萬元以上,本人可在政府指定集體戶申請落戶。
4.在昆明市註冊的非公企業,聘用本市15名以上無業人員,並與其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為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滿2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落戶。
5.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投資及納稅的企業,其落戶條件及落戶人員、人數由當地政府自行制定。
(八)放寬駐昆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落戶條件
1.縣級人民政府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可為該機構1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落戶。
2.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可為該機構2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落戶。
(九)嚴格規範集體戶的設定,做好集體戶的科學動態管理
1.嚴格規範集體戶的設立,除人才集體戶、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人力資源集體戶、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等專設集體戶外,今後不再增設集體戶,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設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審批,並報市政府備案。
2.做好集體戶的動態管理,戶口落入集體戶的人員,在昆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後,應將戶口遷出集體戶。
3.集體戶在冊人員,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的戶籍關係不得遷入集體戶內。
三、簡化戶口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限
進一步提高戶籍管理審批工作效率,全面推行網上戶口審批及“首問負責制”,戶口的受理審批實行“一站式”服務。
(一)派出所受理的戶口申報,凡書面材料齊全的,由戶政視窗直接辦理。
(二)縣(市)區公安局受理的戶口申報,公民持相關書面材料到當地政府便民服務機構辦理。
(三)市公安局及主城區公安分局受理的戶口申報,公民持相關書面材料到市政府便民服務中心戶政視窗辦理。
四、調整和完善其它管理制度和政策
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對於附著在戶籍上的相關政策將隨之進行調整,各縣(市)區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對涉及到城市建設、人口計畫生育、農村土地承包、醫療衛生、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進行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做好相關配套政策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分情況、有計畫、有步驟、積極穩妥地推進相關管理制度的改革,確保與本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銜接,整體推進,協調發展。在有關部門配套政策和改革措施未出台前,仍執行現行的規定和政策。
五、實施
本實施意見由昆明市公安局制定細則組織實施。本實施意見未涉及的其它戶籍管理規定,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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