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1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65號印發《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戶口管理中的突出問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工作要求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65號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24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1年8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皖政辦〔2011〕6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檔案精神和《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推動城鄉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積極穩妥推進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順應城鎮化發展規律,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助推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積極穩妥,分類有序引導。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對省會城市市轄區、其他設區的市市轄區和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分類明確遷移入戶條件,有序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
二是統籌兼顧,完善配套政策。堅持統籌兼顧,加快調整與戶籍管理制度相關的行政管理措施,著力完善有利於人口合理流動的配套政策,逐步剝離依附於戶籍管理制度上的其他制度,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戶籍管理制度。
三是堅持自願,保障農民權益。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二、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一)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二)在省會城市市轄區有合法穩定職業滿3年、其他設區的市市轄區有合法穩定職業滿1年,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範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範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同時應當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年限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我省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入學時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凡自願在我省工作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直接將戶口遷至其就(創)業地或實際居住地。技工院校學生參照執行。
(四)在我省就業的人員,獲得設區的市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具有中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者為其他緊缺人才的,準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業地落戶。
(五)屬於“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戶口遷移不再設定任何限制條件。
三、切實解決戶口管理中的突出問題
(一)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依據國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和居住證試點工作經驗,抓緊制定我省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保護長期在城鎮工作生活暫不具備或不願意將戶口遷入的暫住人口的權益。
(二)規範設立集體戶口。對於人力資源市場、用工單位等沒有集體戶口的,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按照一定條件設立集體戶口,方便符合條件又沒有住房的人員落戶。
(三)妥善解決遺留問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戶籍管理規定,全面解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且未落戶、因長期外出等原因被註銷戶口、一人多戶以及征地未轉戶等民眾關心的突出問題。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村人口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願,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二)完善就業培訓保障機制。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納入城鎮公共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範圍,加強就業指導、培訓和就業服務,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
(三)完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機制。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符合條件的應納入城鎮低收入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養老服務體系。加強城市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市擴容後社區服務管理等公共服務的需求。
(四)完善住房保障機制。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符合條件的應當享受當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鼓勵支持用工企業和單位建設職工公寓,鼓勵支持大中型企業建設保障性住房,逐步改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等住房困難人員的居住條件。
(五)完善城鄉教育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城鎮教育資源,保障轉戶城鎮居民和在城鎮務工、經商人員的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的同等待遇。
(六)完善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已在城鎮穩定就業且具備相應繳費能力的,或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抓緊制定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轉移銜接辦法,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關係的轉移和銜接。
(七)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對符合參保條件,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可待試點實施後一併納入。對於轉戶前已享受新農保的,在轉戶後,可按規定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嚴肅紀律、落實責任,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落實。各地對本地綜合承載能力要有準確的研判,科學合理地設定遷移條件,確保農村人口轉戶城鎮居民後能夠公平地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在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住房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二)做好輿論引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闡釋中央、省有關精神,合理引導民眾預期。強調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推進城鎮化的各項措施相配套,紮實有序推進。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
(三)強化協調配合。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民眾切身利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主動配合、認真履職,形成工作合力。發展改革、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計畫生育、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結合實際,對已出台的與戶籍掛鈎的政策進行清理,儘快研究制定與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相適應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政策銜接,防止引發不穩定問題。
省公安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各地落實國家、省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指導和監督,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執行本意見的情況報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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