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意見》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6年8月7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意見
  • 文號:皖政辦〔2006〕56號
  • 類型:地方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的意見
皖政辦〔2006〕56號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2006年3月22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血吸蟲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條例》,做好我省血吸蟲病防治(以下簡稱“血防”)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加強宣傳,營造血防工作的良好氛圍
(一)血吸蟲病防治地區(以下簡稱“血防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領會《條例》精神和要求,進一步明確職責,增強責任意識,依法組織實施好血防工作。
(二)血防區各級政府要制定《條例》宣傳計畫,組織有關部門、新聞宣傳單位開展多種形式、面向社會的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全社會依法履行血防義務;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按照《條例》規定,廣泛開展經常性的公益性血防宣傳教育,營造知法、守法和依法防治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三)血防區各級衛生、農業等部門要在新聞宣傳單位支持、配合下,積極開展《條例》宣傳活動,認真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動物防疫和醫療衛生人員學習《條例》,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
(四)血防區各級教育部門要組織各級各類學校學習宣傳《條例》,把學習《條例》作為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引導學生增強防治意識,依法規範自身行為,並發揮他們的宣傳輻射作用。
二、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切實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五)進一步明確我省血防工作規劃階段目標。到2008年,池州市東至縣、貴池區,安慶市宿松縣、望江縣、懷寧縣、大觀區、迎江區、宜秀區,馬鞍山市當塗縣、和縣,銅陵市郊區、樅陽縣、銅陵縣,蕪湖市三山區、鳩江區、南陵縣、繁昌縣,無為縣,宣城市宣州區18個縣(區)和全省所有疫情未控制村要達到疫情控制標準;池州市石台縣、青陽縣,銅陵市銅官區,蕪湖市鏡湖區、弋江區、蕪湖縣,馬鞍山市金家莊區、雨山區,宣城市涇縣10個縣(區)要達到血吸蟲病傳播控制標準;滁州市全椒縣、天長市,宣城市郎溪縣、廣德縣,安慶市桐城市、潛山縣、太湖縣,銅陵市銅官區8個縣(市、區)要達到血吸蟲病傳播阻斷標準。
(六)要圍繞血防工作規劃目標,突出重點,把人群感染率高於5%的疫情未控制村作為當前血防工作的重點地區,將控制管理傳染源作為重點內容,因地制宜採取針對性預防控制策略,實施綜合治理。各地要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對疫情嚴重地區實施治理,做到治理一片,成功一片,鞏固一片。
(七)血防區尤其是血吸蟲病疫情未控制和疫情不穩定的地區要集中力量,重點抓好控制管理傳染源措施的落實。大力組織實施“四改一代”(改水、改廁、改圈、改造環境,以機代牛),控制和消除傳染源綜合防治工程,並做到整村推進,不留死角。從2006年起,各有關市、縣(市、區)要抓好傳染源控制管理試點鄉鎮、試點村工作,並以點帶面,逐步擴大到所有重點流行村。到2008年,在人、畜血吸蟲病感染率較高的一、二類流行村,三格式無害化廁所和沼氣池覆蓋率達到100%,人畜糞便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耕牛淘汰率達到90%以上,家畜全部實行圈養,減少和杜絕人畜生糞下水、下田、上灘。
(八)山丘型流行區要堅持以環境改造為主的血吸蟲病綜合治理,把壓縮釘螺面積,縮小流行區放在主要位置,圍繞規劃目標,分年度實施2005—2008年血吸蟲病綜合治理計畫,緊密結合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項目,動員各方力量,整合資源,開展環境改造,實施綜合治理。
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健全完善血防工作運行機制
(九)血防區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重要意義,把血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認真實施。要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有關要求,統籌規劃,周密部署,將血防工作與加強農村生產和生活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有機結合,優先安排,加大血防工作力度。
(十)血防區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牽頭,部門參加的血防工作領導組織,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血吸蟲病疫情尚未控制的市、縣(市、區),要建立以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血防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農業、水利、林業和衛生的負責人具體抓的工作局面。
(十一)血防區要建立完善血防工作運行機制和規章制度,嚴格實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血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血防工作述職制度、報告和通報制度及工作聯繫點制度等,將血防工作列入年度綜合考評,嚴格落實血防工作領導責任制。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能如期實現疫情控制目標和連續兩年血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二)血防區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部門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會議,通報信息,研究解決實際問題。有血吸蟲病聯防聯控任務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聯防聯控工作方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聯防聯控工作。
(十三)血防區的村(居)委會要協助開展血防工作,組織村(居)民按照《條例》的規定,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履行血防義務,開展查螺、滅螺、改廁和有螺環境治理改造,配合查病、治病及化療和健康教育,積極實行以機代牛、家畜圈養。
四、強化職責,齊抓共管,進一步提高血防工作綜合效益
(十四)血防區各級衛生、農業、水利、林業、發展改革、財政、教育、民政、交通等部門要按照《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切實履行各自的血防工作職責,努力形成多部門齊抓共管的血防工作合力。對國家下達的衛生、農業、水利、林業血吸蟲病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實行省直有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責任制,並圍繞控制疫情和實現當地血防規劃目標,優先安排到重點流行村和有螺環境。
(十五)在血防區尤其是在有螺環境興建農業、水利、交通、能源、旅遊等項目時,建設主管部門在項目規劃、設計和施工前,應當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事先會同同級衛生部門對項目設計和施工環境進行衛生學、血吸蟲病預防控制調查和評價,並將調查和評價意見及必要的血防措施納入工程建設內容,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應列入工程經費預算。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涉及血防區的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應事先徵求同級衛生部門意見。
(十六)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或者審批當地的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應當將有關血防的工程措施納入項目統籌安排。所有與血防結合的農業、水利、林業建設工程,在執行本部門行業技術規範的同時,必須按照血防的相關技術要求施工,並符合血防技術規範的質量要求和標準。已建成的血防工程要明確管理單位,落實使用和維護責任,加強管理,發揮綜合效益。
五、落實經費,加強建設,不斷深化血防工作保障機制改革
(十七)血防區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血防規劃,安排血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血防經費要用於健康教育、疫情監測及應急處理、查螺、滅螺、人和家畜血吸蟲病檢查治療和預防性服藥、防護藥品及用具、監督檢查、專題調查、對動植物實施血吸蟲病檢疫和晚期病人救助等。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血防經費的監督管理,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十八)血防區的扶貧工作重點縣、鄉鎮在安排扶貧經費時,要根據當地疫情和血防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扶貧經費,用於貧困地區消除血吸蟲病危害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項目和救助貧困人群治療血吸蟲病。
(十九)血防區各級政府要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向農民免費提供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藥物,對經濟困難農民的血吸蟲病治療費用給予減免,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血吸蟲病病人進行救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方,要將農民血吸蟲病治療費用納入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二十)血防區各級政府要統籌規劃,整合醫療衛生資源,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疾病預防和醫療救治體系,發揮其功能作用,並積極安排專項資金,逐步改善血防機構基礎設施和設備條件。
(二十一)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血防機構和隊伍建設。要確保血吸蟲病預防控制人員的工資待遇,對承擔血吸蟲病預防控制任務的在職在編人員,其工資、政策性補貼、基本醫療保險、養老和失業保險等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政策保障供給。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對長年在農村專職從事血防工作人員提高工資構成中津貼的比例,高出幅度按10%掌握(即工資構成中津貼的比例由30%提高到40%),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渠道列支。如國家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
積極穩妥地推進血防體制改革,合理配置資源。大力推行血防機構人事制度和內部運行機制改革,實行全員聘用制,行政領導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聘用制,工勤人員實行契約制。按照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改革分配製度,實行按崗定酬、按任務定酬、按業績定酬等辦法,逐步建立重實績、重貢獻,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分配激勵機制。加強從事血防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在職繼續教育,加強業務骨幹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不斷提高業務能力,逐步建立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精幹高效的專業隊伍。
建立健全動物血防網路,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防技術規範,組織開展家畜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預防性服藥工作;鄉鎮獸醫機構要確定兼職人員,負責動物血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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