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在1992.12.07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在1992.12.07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在1992.12.07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十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發布的《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在2007.09.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法制、行政執法工作負有指導、規劃、監督、協調和服務的職責。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各...
《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案件辦理規定》在2004.09.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執法監督...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範和監督。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吉林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2005.11.25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稱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
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第一條 為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吉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
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八)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可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處理行政許可設定、實施中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對行政許可的監督,...
(四)承辦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勞動行政機關交辦的勞動監察案件;(五)指導、協調縣(市)、區勞動監察機構的勞動監察業務;(六)對市、縣(市)、區勞動監察員(專、兼職)進行培訓、考核、任命和監督;(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勞動...
(一)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履行職責中的重大問題未及時研究、處置、報告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者依法公開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監管責任清單的;(三)未按照規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
第一條 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預防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部委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第四條 行政執法證件制證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行政...
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2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發布,根據2015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廢止。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的監督。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檔案,屬於規章:(一)由省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規定正文 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2019年12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一條 為了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