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是吉林市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 實施日期:2004年5月15日
- 發布日期:2004年4月5日
- 發文字號:令第158號
-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
- 發布機關: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是吉林市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是吉林市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政府規章。監督辦法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自2004年5月...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在2007.09.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行政複議、審計等...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在1992.12.07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系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
《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案件辦理規定》在2004.09.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執法監督案件,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取書面審查、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案件調查和設定舉報等方式進行。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政府法制執法監督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工作;(二)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三)組織實施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貫徹執行...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意見書,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予以糾正。第十七條 行政處弱實施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並依照《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將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及每個執法崗位,並對其進行監督、考核、獎懲的工作制度。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享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向行政執法人員下達罰款、收費指標,不得將罰款、收費的數額與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利益掛鈎。第十六條 省政府法制部門設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卡,監督卡樣式由省政府法制部門制定,並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人員到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企業...
《吉林省行政許可監督辦法》在2004.09.0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屆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五日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處理行政許可設定、實施中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吉林省行政執...
《吉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
《吉林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預防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吉林省水利廳 2024年4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水利行業監管,履行水利監督職責,規範水利監督行為,依據水利部《水利監督規定》和《吉林省水利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監督,是指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式,對...
第十條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收入屬於財政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國庫。罰沒收入的繳庫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依照法律規定由當事人自行到罰沒款代收機構繳納的罰款,執法機關應當監督繳納;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二日內繳入罰沒款代收機構;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判決收繳的罰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監察,是指由勞動行政部門對單位、勞動中介機構和勞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單位)及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行政執法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屬於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方面的監察,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第四條 勞動監察...
第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有下列落實內部監管職責不力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一)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履行職責中的重大問題未及時研究、處置、報告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或者依法公開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監管責任清單的;(三)未按照規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六條 地震行政處罰實行地域管轄。違反地震法規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違法行為人住所地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省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和實施全省的地震行政處罰行為。縣級以上各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管理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行政處罰行為。受委託的地震工作管理機構或組織,在...
第二十三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林草案件鑑定、偵辦等方面專業人才的培養,逐步建立專家庫,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提供專業技術人才支撐。第二十四條 各級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涉刑案件的網上移送、受理和監督。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在2004.09.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公正、公開、規範執法,防止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07.11.30 實施時間 2008.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
第三十五條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本級或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按照《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的程式進行。受理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原則上適用《吉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4 年 3 月 5 日 辦法全文 吉林省林草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細化、量化林草行政處罰裁量權,規範林草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省...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職責範圍內的事務,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作依據,不得委託下屬單位或其他中介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或接受指定服務的方式辦理。第三十四條 實行收費告知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在...
第五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舉報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五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濫用職權,損害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依照法定程式,公正、公開、文明執法。第五十七條對舉報...
第五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條例 (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3月24日吉林省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國際邊境水域的漁業,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
(八)使用未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商品的;(九)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第十九條 經營業戶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嚴禁搶占攤位或者將攤位出租、轉讓。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第八條第...
行政執法監督處 對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政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全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協調解決行政機關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依照《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可以對省本級範圍內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受理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具體行為的...